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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晓青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37-146
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课题。驰名商标淡化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根本特点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从而降低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独特形象和吸引力。从商标混淆理论到联想理论的跨越,是反淡化保护的商标法理论基础。制止搭便车的集体行为出现则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审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由,而从经济学视野审视,则体现为确保外部性利益内在化和商标投资的回收。另外,还可以从商标战略的角度加以认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也存在适当的限制,包括在先使用限制、合理使用限制、保护范围限制、保护时间限制、地域限制等。 相似文献
2.
张军荣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6):149-156
中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混淆理论通过跨类混淆来达致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联想理论重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诉求,强调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联想理论不足以独自证成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性,往往通过经济学上的搭便车理论和其他理论来为其佐证。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在联想理论和混淆理论间摇摆不定,导致执法和司法的混乱,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呈现过滥的趋势。搭便车理论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证成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性,但更优的方式不是通过社会行政和司法力量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而是通过将社会成本转换为私人成本的方式避免联想和淡化,避免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扩大适用。 相似文献
3.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36-45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标所有人商誉是现代商标法的两大价值目标,商标权是"商誉财产权"。驰名商标的概念实际上对商标"知名度"的要求并不高,只要商标在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为相关公众所知,该商标在该领域就是"驰名商标"。商标驰名与否不以是否注册作为确立其保护范围的依据,而是以其商誉所覆盖的领域确定其保护范围。与TRIPS协议一样,我国商标法实际上依然系采用"混淆理论"而非"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4.
周樨平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140-145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所依据的理论有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二者以保护商标的不同功能为基础,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区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没有区分二者的不同有关。混淆保护以混淆可能性来要求商标驰名度,所以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驰名要求,依据混淆理论所获得的驰名商标权利不具有绝对排他的属性。淡化保护对商标驰名度有较高较确定的要求,一般来说,只有在全国范围内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才能享受淡化保护,淡化保护下的驰名商标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只有区分两种保护的不同并明确其适用条件才能理顺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受关注度,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与信誉.在商标战略日益发挥其功效的当下,驰名商标成为了众多侵权者的猎射目标.淡化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已认可淡化的背景下,我国可以通过修正《商标法》个别条款的方式引入淡化理论,并将情节严重的淡化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6.
靳晓东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55-58
在分析商标淡化制度的基础上,指出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该商标的行为。该制度已为美国、德国、法国立法以及《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所采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的形势,建议我国商标法采用该种制度,在立法中明确商标淡化的概念并对商标淡化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金葵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34-36,45
发达国家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和司法已基本成熟。我国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所涉及,但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在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的承担、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表现形式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缺失,致使企业驰名商标的自我保护和司法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造成混乱和困难。因此,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8.
金文彪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25-27
驰名商标享有很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具有财产和识别的双重价值。因此 ,世界各国都通过各种措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在众多的保护措施中 ,其中有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就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本文结合我国 2 0 0 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国际立法 ,对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从淡化的表现、危害、淡化行为的认定、反淡化的救济措施等方面略作探讨 ,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贾莎莎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6):28-33,76
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商标侵权出现了新的形式。一些网络经营者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用作元标记,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通过对此类商标侵权的显著性、在先混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等方面来说明这种新型的侵权形式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美国、欧盟、台湾等地区的反淡化法等先进理论可以为我国商标法所借鉴,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在先混淆和商标淡化理论及合理使用制度,对搜索引擎公司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及在责任判断标准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郑丽娜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3):87-91
总结了我国对商标淡化行为的立法现状,指出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存在的矛盾,从而论证了我国引入商标淡化理论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同时,提出我国商标法应当增加关于商标淡化的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增加一般条款,以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 相似文献
11.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素花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5):51-53,64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是一种减少或削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侵权行为,以制止混淆为基础的传统商标保护理论对此不但无能为力,反而成为认定该种商标侵权的障碍。加强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已不容置疑,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层次,扩大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对未注册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以及将其保护延及网络域名等等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徐升权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33-37
商标广告功能的内涵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包括消费者基于消费体验而对商品的自发传播与推介,也包括将商标作为广告的对象实现对商品的传播和推介。前者源于商标应用于商品这一事实,属于商标基础功能之一;后者源于广告中商品需要明确的指代媒介,属于商标发展历程中新增添的经济功能。对商标广告功能予以法律保护是既是对商标所有人财产权保护的需要,也是对市场竞争平衡关系维护的需要。商标广告功能的法律保护问题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广告功能的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通过对商标淡化行为、比较广告行为等的规制来为保护商标广告功能提供相应的可用制度。 相似文献
13.
吴劲松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4):59-62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域名抢注现象日益突出。为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将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虚拟的网络世界,在解决纠纷时关键要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是否"混淆"的判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的域名排他程序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又一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14.
杜志浩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4):51-54
商标权的客体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基础可以认定商标俗称的抢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商标俗称可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而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在商标俗称的问题上,不能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5.
何怀文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4(2):165-176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