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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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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主观要件结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以及其他说明行为危害性的有关心理状态。犯罪主观要件具有法定性、危害性、主观性、时间性、必要性等特征,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要素。其中,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必备要素;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是犯罪主观要件的选择要素。就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来看,有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2.
通过刑法中的信赖原则概念理解,论证信赖原则适用客观要件是其主观要件适用的前提。对于信赖之存在性以及相当性的判断,必须结合具体的客观事实进行具体的认定,即只有在一定社会中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场合,才能肯定信赖原则的成立。并通过分析信赖原则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关系,进一步论证了客观归责理论对信赖原则限定适用的机理。  相似文献   

3.
"客观归责"是德国刑法学界非常有影响的一种理论,其核心就是"危险原则".而"危险原则"主要内容是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构成要件的效力.而这一理论在大陆法系三要件中的地位有诸多聚讼,值得探讨.从客观归责理论的内涵看,其主要是对客观行为定性,很少涉及到主观方面.而且行为是否制造了某种不被允许的危险、是否实现了这种危险以及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效力,都是带有实质性的判断,是对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据此,客观归责应该是违法性的判断要素.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法采取的刑事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情节的区分方法有较大的模糊性。只有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情节的区分问题。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包括三个步骤:排除根本不侵害法益或者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排除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程度的行为,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值得处以所涉嫌罪名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5.
何为犯罪构成和如何准确地表达犯罪构成,仍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争执的焦点。本文仅就犯罪构成的定义、特征和要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指出犯罪构成的定义是指由刑法规定的、表明并决定某一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内在统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为客观性、规格性、内在统一性、确定性和法律性;犯罪构成的要件分为共同要件和特有要件。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下,四要件与阻却事由是并列关系,由于但书的存在,犯罪成立甚至需要进行3次评价,加之四要件只是符合与否的判断而没有程度的考量,导致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特殊状况等被害人样态被散布于四要件、阻却事由、但书、酌定量刑情节中讨论,无法统一在四要件体系中找到其应有的地位,其影响刑法评价的根据变得扑朔迷离。实际上,如果对四要件体系的内涵做实质性和扩张性解释,把违法阻却事由、社会关系破坏程度、主观恶性大小等内容涵摄于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那么被害人样态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就拥有相应的地位,其影响刑法评价也就有了统一的根据。  相似文献   

7.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8.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就“转化型抢劫罪”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既遂与未遂标准等进行刑法理论与实践上的界定。  相似文献   

9.
刑事立法中的"知意论"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法律依据,在刑事司法操作中有唯心之嫌。刑事司法实践中应该改造因果关系近因说,吸纳美国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概率标准以及犯罪主观心态分两个层次的合理因素,以客观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概然关系为依据判断犯罪心态,体现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推理过程中之交互作用。  相似文献   

10.
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和“相当说”三种不同的主张,但由于“相当说”理论根基的不稳定性和具体标准的模糊性,目前主要是“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之间的争论。结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公民发动个人防卫权的必要条件以及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秉持有利于防卫人的价值立场等参考因素,成立防卫过当必须同时满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要件,而且行为要件是更为前置性的判断因素(二分说)。据此,“反杀型”案件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司法判断需要将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需性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防卫后果的意义退居其后,“唯结果论”的实践做法亟须修正。  相似文献   

11.
自休谟始,事实与价值截然分离,一定意义上支持了长期处于通说地位的“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的论断。希拉里·普特南以“事实价值”为基础提出缠结理论,终结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论断。刑法因果关系判断同样契合事实要素与价值要素缠结的现实。在内容上,刑法事实因果关系是扩展和延长因果事实要素的界定和分析;刑法价值因果关系是主体价值、客体价值及相互转化、限定。在本质上,刑法事实因果关系是行为支配关系、相关关系;刑法价值因果关系是刑法法律关系,一种是而又不限于结果导向主义的产物。刑法事实因果关系负担着确证案件事实、奠基法律因果关系的功能,而刑法价值因果关系具有拟制、确立两种功能。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以事实价值为基础,基于发现的价值选择,通过发现、解构与重构,解释两条路径构建。  相似文献   

12.
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仍然是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是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应包括购房消费者机会利益的损失;对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如同故意一样,过失也应当是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3.
贪污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贪污共犯中不分主从犯一律定为贪污罪,这属于立法上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与一般共同犯罪中确定犯罪性质时采取"主犯决定论"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且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内容,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主犯决定论"。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虽有利于统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但也存在量刑上轻重不一致的弊端。  相似文献   

14.
康德认为“审美”既不涉及概念,也不涉及任何法规,而是主观的行为。“审美”不涉利害,“美感”和“一般快感”以及“完善”不同之处,在于“美感”绝不涉及主体的欲望或需要。在此基础上,康德进而提出“审美”不经概念而具普遍性,“美”是在人类具有“共同感受力”的基础上“普遍可传达”的一种感受。同时,“审美”应该无目的而符合目的性,并具有不依赖概念的必然性。康德还通过对“纯粹美”和“依存美”的定义和比较,进一步开展对“理想美”的探求。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当事人取证能力的薄弱,法官倾向于将客观证明责任转化为主观证明责任来加以使用,笔者得出客观证明责任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取证方向的指引。而由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中规定的极为不明确,导致二审改判率的上升,因此笔者主张在实体法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规定得更为明确,给法官以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7.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可提出以下判断标准:若待归责的行为实现了相关构成要件,且不作为者具备必要的正犯者身份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该行为会被论以正犯而受处罚。相反,若待归责的行为只是具备了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要件,只能将这一行为评价为共犯。具体来讲:守卫型保证人有责任保护第三人不遭遇危险或不受到侵害,且能防止直接正犯者实施作为,他对此负直接正犯者的刑事责任。若第三人的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对某法益负责的保护型保证人有义务防止他人实施犯罪却没有防止,其行为成立直接正犯。若他人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  相似文献   

18.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与停止形态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在危险犯研究中存在对“危险状态”的误解、对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不加区分或对二者的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这使得对“危险状态”及停止形态无法正确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犯应以“足以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法定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该“危险状态”判断时应瞻前顾后,根据客观事实以科学法则判断。在具体危险犯实行行为着手后,由于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可以导致危险犯形成中止或未遂或既遂形态。  相似文献   

19.
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确立是解开法律因果关系迷思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通过典型的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寻找近似性的过程。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典型法律因果关系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整体研究范式确立为由"法律因果关系的本体分析、法律因果关系的性质分析、法律因果关系的功能分析和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分析"四个有机联系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构成的问题系统;可以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本体分析范式"、"法律因果关系的性质分析范式"、"法律因果关系的功能分析范式"和"法律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分析范式"确立为法律因果关系的个别研究范式。  相似文献   

20.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同哲学上因果关系是个性和共性关系,但学界对个性、共性方面缺乏深入细致分析。除了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范畴外,其他哲学对于因果关系的看法,同样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产生影响。在考察问题、考察方法、目的、功能和时限方面,两者间存在显著差异,必然因果关系说之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将哲学上对因果关系的理解照搬到侵权法中,忽视了后者个性的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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