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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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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倡导"以实践为师"。以实践为师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个特征,一个标志,一种行动理念。通过以实践为师,实践哲学、实践主义精神、实践方法得到有机统一,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特征得到充分体现。一、一种实践主义的态度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最大的特征就是强调"实践",这是对中国法学经过反复研究、认真讨论而做出的重要总结、判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实践哲学。实践哲学在人类思想史上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形态,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正是要挖掘多种实践哲学的思想元素,丰富自身的哲学内涵。实践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核心概念,具有多样化的思想维度。它具有一种本体论的维度,并蕴含了“中介化”的实践论思维方式;它还具有道德的维度,同时体现了自由自觉的创造本性。实践概念蕴含了自身的世界观立场,实践世界观在本体论的意义上克服了物质世界观的绝对性和教条化,在肯定普遍的同时高度强调了“个别”的本体论意义,这对形成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自主性理论至关重要。实践概念内在地包含了实践智慧,实践智慧是产生于普遍与具体之间的行动智慧,同时包含了智识、德性与能力等多重维度。关于法的实践哲学将引导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理论设计与实践谋划。  相似文献   

3.
公共理性是一种公共化的思维方式和合作共治的公民能力,对于转型期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公共理性是理性的公共化,是一种使“理性”步入“合理性”的观念,其基本要素包含主体的平等性和目标的公共性。对于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公共理性是其必然内涵和重要基础,因为公共理性可以测量法治社会的水平,公共理性与法治社会密不可分。公共理性的形成在实践上说就是一个公权与私权不断沟通的过程,而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和余杭法治指数等一系列法治实践在公权与私权层面对公共理性的培育都具有现实作用。因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提出初衷和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着眼于转型的中国社会,经由法治实践培育出普遍的公共理性,整合力量以共建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4.
从个体人生和人类活动同为经历与试错过程这一人类学观察入手,可推导出比较法对于人类法治的独特价值和意义。就法律而言,不同族群的法律制度、组织、行为和观念等必然主要依赖并体现各自族群的经历与试错;比较法可以从他者的经历与试错中吸取经验教训,克服自身的局限,因而有助于促进人类活动从实践理性到理性实践的发展进程,与美国实践主义等主流哲学思潮不谋而合。而在比较法学领域,部门比较法最能体现从实践理性到理性实践这一重要特征,亟须得到构建和加强,从而实质性地推动法治的建立。我国法治实践也同样呈现出从实践理性到理性实践的发展趋势,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与使命正是推动法治中国实践的理性化。  相似文献   

5.
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有自己的法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在对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的传承中走出来的,是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法治实践的探索中走出来的。中国法治实践是中国法治理论最重要的源泉,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必将催生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旨在从学术流派的角度对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和中国法治理论进行理论概括和学术阐述。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梳理中国法律发展历史,总结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实践,在国际视野下开拓创新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为人类法治建设走出一条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功之路。  相似文献   

6.
以实证研究方法为特色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日益受到关注。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之中,实证研究方法将成为法学研究的常规范式。一些学者对法学实证研究的客观性提出质疑。求解实证研究的客观性难题可以从马克斯·韦伯那里得到启发。韦伯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研究具有代表性,认为人文社会科学可以做到“价值无涉”。韦伯主张的客观性以价值关联为前提,以客观可能性为基础,以对理想类型的应用和超越为实现路径。在法学研究中,运用指向客观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必然性,这是由法学研究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法学对法律的批判功能决定的。法学实证研究并不排斥主流的规范研究,两者应互相补充,这也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学实证研究要实现客观性,需要兼顾证实与证伪,注重文献的积累、理解的逻辑以及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目标是要在韦伯方法论基础上实现创新和超越。  相似文献   

7.
传统不是历史的文本,而是从过去发展到今天依然在控制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实践元素。现代性法治的谋划存在于一个包含着重要传统元素的实践语境中,传统元素中的精华与糟粕都是现代性法治谋划不可逃离的文化语境。传统在现代性法治追寻中发生作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传统与现代性法治的较量与博弈中,双方较量的结果并不是先定的,而是由实践中多种元素的交互作用所决定的。正是在对传统与现代性法治纠结与整合的考量中,法治思维实践转向的意义获得了明确的阐释。实践论的法治思维不仅体现了辩证法的实践智慧,同时强调了偶然性及事件思维在法治实践中的重要价值,这是架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法治理论的重要维度。  相似文献   

8.
在法学研究的跨学科趋势下,需要提倡一种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迈向实践的法学研究范式需要从研究策略、分析方法及分析框架等层面予以整体性理解。问题出发型研究策略强调问题中心、关注中国问题、注重理论关怀。该范式主张将整合了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双重意涵的延伸个案方法作为分析法律实践的基本方法。“事件—关系—过程”“行动者—结构”“国家—法律实践—社会”等分析框架使微观与宏大分析视角能够同时在场。侧重质性研究的实践主义法学范式与量化法学品格突显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在方法主张及价值追求诸方面高度契合且互补,可以在中国法律实践研究中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9.
西方理性是关注超验世界的普遍理性,它为人们提供一个严密逻辑的世界观。逻辑使法律的外在手段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但建立在普遍逻辑基础上的道德是绝对的道德,人们无法用它去规范社会行动。中国传统理性是关注经验世界的经验价值理性,不关注普遍逻辑,是多样的、相对的。没有建立起逻辑,法律的外在手段难以实现。它使多样的、相对的,能较好地用于规范社会行动的经验的多层次的道德建立了起来。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必须重构理性。重构的理性必须是多样性和普遍性、价值和真理相统一的理性。在马克思的实践观基础上能建构起这一理性即“实践的理性”。“实践的理性”具有双重品格,能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相似文献   

10.
西方理性是关注超验世界的普遍理性,它为人们提供一个严密逻辑的世界观.逻辑使法律的外在手段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但建立在普遍逻辑基础上的道德是绝对的道德,人们无法用它去规范社会行动.中国传统理性是关注经验世界的经验价值理性,不关注普遍逻辑 .没有建立起逻辑,法律的外在手段难以实现.它是多样的、相对的,建立起了能较好地用于规范社会行动的经验的多层次的道德.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必须重构理性.重构的理性必须是多样性和普遍性、价值和真理相统一的理性.在马克思的实践观基础上能建构起这一理性即"实践的理性"."实践的理性"具有双重品格,能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回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法制建设的不平凡历程,揭示法制改革的现实成就及其面临的困境,总结法律发展的经验教训,在国际比较法学的研究中具有突出的样本意义。纵览中国法制改革的历史阶段及其标志性成就,可以总结出如下八个中国法治建设的模式特征及正反两方面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自上而下推进的权力主导型法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苏联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交织于一体的混合型法治,“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注重实践不断试验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意识形态法治。  相似文献   

12.
实践哲学是当代哲学研究的主流范式,法哲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中国近年来的法哲学研究借鉴了实践哲学的理论与方法,呈现出“实践哲学转向”,为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转向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提出“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等一般性法哲学理论;二是立足实践哲学进路,研究具体的法哲学问题;三是部门法哲学与实践哲学理论的结合研究,尤其是在法律解释领域引入实践诠释学理论;四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实践哲学转向提供的新视域改变了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气质和格局,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已足以承载三点期望:“中国贡献”的理论雄心、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贯以及研究方式的多元与互动。  相似文献   

13.
家族女性主义法学是基于对中国女性问题的长期探讨而提议构建的一个女性主义法学新流派。中国女性的现实处境是其主要社会关系和场域均围绕家族而展开,亲属关系和婚姻关系构成了家族女性主义法学之家族化的理论背景的基础。在中国女性家族化的事实或这个独特问题的基础上,家族女性主义法学可为中国女性从家族体系角色中解放出来提供正当性基础,完善中国法律保护女性的法理依据和文化依据,同时使受家族支持的关系正当化和规范化。要实现以上目标,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多种策略成为必然选择。在充分考虑中国特有的家族化背景的同时,中国女性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也可以参考西方由自下而上的女权运动带动立法行为的模式,将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转变为具有实效的社会规则。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传统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不仅承担着政府“有形之手”的治理功能,而且发挥着市场“无形之手”规范引导与“第三方力量”组织协调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乡土社会良序美俗和社会稳定的“地方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加速和乡土社会秩序重构的加快,传统乡规民约面临着治理理念落后、合法性不足、治理效果日渐式微、手段单一落后、治理效果不具通约性等现实困境和治理限度,严重阻碍了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价值与功能的发挥。为此,扬弃和再造传统乡规民约,推动乡规民约与时代精神、法律规范、基层自治和政府治理等现代治理文明有效衔接,积极回应当下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变化,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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