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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2 毫秒
1.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难点,也是国家商标确权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商标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要考虑的问题。本文以一起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为引子来剖析组合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相似文献   

2.
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基本标准,其概念及认定标准一直是各国商标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重点。在判断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时,商标标识的相似性、商标所标示的产品的近似、商标显著性的强度、相关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主要的衡量要素。这些要素应当综合考察,不能互相割裂。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确定商标侵权标准时存在错位。在修改商标法时,应当把混淆标志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3.
"渝富桥"商标异议案中五个程序的认定结果依次相反,这反映了《商标法》(2013)修改前近似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源于原来的《商标法》对近似商标界定不明确,实践中对近似商标的内涵及其与准予注册之间的逻辑关系认识不一致。以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理解《商标法》(2013)第30条,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标准是一个多层级递进式的逻辑结构:第一步,对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是否构成近似;二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完全具备商品关联性、空间和时间重合性三要件;三是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第二步,对属于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进一步作是否符合注册标准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容易导致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二是审查有无阻却违法的事由;三是商标局决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  相似文献   

4.
学界对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地位存在不同观点,大部分观点本质上都肯定了商标使用在侵权判断中“一票否决权”的作用,但疏于对商标使用独立性、前提性地位的明确。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考量,商标使用是商家通过复述刺激,达到商品信息存储在相关公众长时记忆中的手段,混淆可能性则是感觉系统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商品/服务对应关系产生的误认,存储信息是感觉系统出现误认的前提,即商标使用是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前提。为此,我国商标侵权判断应以商标使用为前提,并对识别来源作不利于使用者的解释,阻却其以不具备主观使用意图为由抗辩,后续侵权认定继续坚持混淆可能性的根本地位。  相似文献   

5.
商标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且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禁止。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缺失以及商标确权、商标转让、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对商标使用因素考量不足等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商标使用在具体制度中的缺位和不足。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应当增设商标恶意抢注之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已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具有真诚的商标使用意图,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中增加对商标使用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6.
浅析商标滑稽模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滑稽模仿保护了言论的自由,早期出现在版权法领域内,但在现实中,商标的滑稽模仿的现象却比较常见。商标滑稽模仿通常被视为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从而成为商标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随着商标功能的不断扩大,从单一的区别、指示功能发展到代表商标背后的个性或企业的人格,成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因此,这种滑稽模仿是否能够作为侵权抗辩的绝对理由,有其一定的判断标准,应该从滑稽模仿与混淆可能性以及滑稽模仿与商标淡化的角度加以思考审查。  相似文献   

7.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不仅影响商标注册的审查和商标争议等活动,而且也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因此,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非常重要.作者认为,要以是否造成商标混同、是否使消费者对商品出处发生误认为总的认定标准.认定时要遵循四个原则.其外,要通过商标注册审查,异议程序、争议程序,并运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和禁止商标相同或近似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8.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并由此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学术界及实务界对其争论最大的就是混淆误认问题。制止混淆原则是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一项重要原则,以混淆作为商标与商号权利保护的评判标准,在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将是否造成混淆作为确权依据,就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认定混淆的判断标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问题上,体现了制止混淆原则,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实践中操作不易等不足。需要借鉴国外相关做法,从确权环节开始制止混淆,并且有条件适用“在先权”,从而建立一种有效制止混淆、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9.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是商标权产生的源泉,是商标权维系的基本标准,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前置性要件。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首先考察被诉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才需要进一步探讨其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被诉人的使用行为根本不是在商标标示来源意义上的使用,法院就能够确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无须再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并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商标近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在能够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最近公布的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这些案例当中,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商标近似,但仍判决不侵权,其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新的侵权判断标准。从司法机关公布的几则最新案例及国外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判断"混淆"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被告的主观意图、消费者的范围等。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根据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两份商标之下的产品来源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基本理论,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逐案认定。  相似文献   

11.
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商标侵权出现了新的形式。一些网络经营者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用作元标记,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通过对此类商标侵权的显著性、在先混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等方面来说明这种新型的侵权形式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美国、欧盟、台湾等地区的反淡化法等先进理论可以为我国商标法所借鉴,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在先混淆和商标淡化理论及合理使用制度,对搜索引擎公司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及在责任判断标准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正式在商标注册中引入“真诚使用意图”概念,对从源头遏制商标恶意囤积以及恶意抢注等不正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流逝,证明“真诚使用意图”的证据极易消逝、难以保全。而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带有时间戳、不易被篡改和公开透明等特点,可利用其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真诚使用意图”进行证明。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时的相关“真诚使用意图”证据载入区块链,商标局将此作为审查的参考标准,从而更好地规制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以建立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混淆理论通过跨类混淆来达致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联想理论重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诉求,强调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联想理论不足以独自证成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性,往往通过经济学上的搭便车理论和其他理论来为其佐证。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在联想理论和混淆理论间摇摆不定,导致执法和司法的混乱,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呈现过滥的趋势。搭便车理论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证成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性,但更优的方式不是通过社会行政和司法力量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而是通过将社会成本转换为私人成本的方式避免联想和淡化,避免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扩大适用。  相似文献   

15.
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注册是对商标与其商业载体关系的确认,公权力在注册商标撤销过程中仅发挥有限的作用。我国实行行政与司法并行的注册商标撤销机制,其中商标评审行政行为性质定位不准确、注册商标撤销效力的不规范、商标评审委员会尴尬的诉讼地位和陷入循环诉讼的行政救济方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商标权的客体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基础可以认定商标俗称的抢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商标俗称可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而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在商标俗称的问题上,不能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7.
鉴于国内外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混淆理论,且学术界和实践界对混淆理论有不同看法,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解读混淆理论。分析认为,国内相关立法应当将反向混淆包括在混淆理论之内;判定是否存在混淆有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主观标准,以及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和商标相似程度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8.
伴随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可归纳为五种类型:由于域名的恶意抢注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使用同一商标的商标权人因域名注册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域名注册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纠纷,域名注册人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权纠纷,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注册人权利的侵权纠纷.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阐述了防止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发生的四项预防措施:在域名注册程序中建立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检索制度,规定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联系信息的义务,采取单一域名制,将域名保护制度纳入《商标法》的体系之中.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论述了如何适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等法律救济途径,解决已经发生的域名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19.
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从著作权法上发展而来,其合理性一直以来广受争议,司法实践认识也差异较大。我国商标法修正案增加的第59条被认为是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承认。然而,从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领域的起源开始,它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对权利的例外约束,是对承载独创性和创新性智力成果符号的限制。反观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通过符号论视角从概念逻辑分析发现,简单的概念移植带来了逻辑上的混乱。第三人使用的并不是承载商誉和指代功能的符号,而仅仅是标志,其本身不在商标权范围之内,商标权限制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对标志使用与商标法的关系正本清源,以非知识产权使用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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