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商标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且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禁止。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缺失以及商标确权、商标转让、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对商标使用因素考量不足等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商标使用在具体制度中的缺位和不足。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应当增设商标恶意抢注之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已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具有真诚的商标使用意图,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中增加对商标使用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2.
区块链证据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极大提升了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区块链证据包括形成、提取和认证三个阶段,因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区块链证据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存在风险,仍有审查之必要,而传统电子数据审查规则无法作出有效回应。结合区块链证据上链前后的阶段性特征,可建构二元审查模式来应对证据审查问题,即对上链前电子数据的鉴真、上链后的真实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严重、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确权存在困难。网络作品确权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解决谁具有在先的权利,因此具有不可篡改、记录创始时间等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将其存在性证明功能运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将具有巨大潜力。同时,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领域的应用需要通过法律在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智能合约是否为电子合同、与现有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以防篡改而著称的区块链技术不具有为电子证据的载体、数据以及内容提供绝对保真的功能,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功能需要进一步厘清。从宏观的政策上、中观的制度上以及电子证据微观的构成要素上观察,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上的应用旨在促进诉讼质效的提升、优化电子证据的审查以及分配电子证据保管过程的风险。因此,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的实践需要在厘定的功能视角上展开应用:首先,通过对推定范围的界定实现技术对诉讼质效的提升;其次,通过协同审查的运用推进审查模式的优化;最后,通过对证明责任的细化合理分配电子数据的保管风险。  相似文献   

5.
防卫意图是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运用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可以补强防卫意图的证明。品性与行为之间具有相关性,所以被告人面对具有暴虐品性的被害人,往往会产生恐惧、紧张、愤怒等情绪。重视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运用,既可以补强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可以从防卫意图上解释“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题。加强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研究,这既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精神的要求,也是对不良品性的贬损,有利于营造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相似文献   

6.
商标注册中在先使用原则的含义、作用实现方式,是在先申请原则的特例和必要补充。尤其是对同日申请人来说,其举证责任决定了其商标权的归属。即使在未获得注册前,仍享有一定的先用权,并可排除其他人在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可能性,结合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形,指出其在商标立法上的漏洞,以期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7.
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化应用又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认可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区块链电子证据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补足电子证据一些先天性弱点,但不论从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还是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不予采纳的理由,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优势并不明确。过分的推崇工具的先进性而忽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益于法律与技术的相互结合。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应当理性回归其工具价值。  相似文献   

8.
区块链应用已经开始影响经济系统、法律系统乃至全社会系统的运作。作为一种新兴社会信用共识机制,它将颠覆传统信用机制,进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的新一轮赋能和改造。社会系统论认为,区块链内部欠缺反思性,自治能力不足。与此同时,区块链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与扩张倾向,会对社会系统及其结构耦合产生激扰。倘若区块链的扩张倾向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将会加剧全社会的“去界分化”风险。并且,该风险还将危及基本权利。面对区块链应用对于全社会各领域的影响,法律系统通过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做出回应。因此,在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作出整体性反思的基础之上,应以风险预防和基本权利保护为导向,作出思路和方向的调整。  相似文献   

9.
区块链英语是近两年一个日益流行的ESP领域,根据不同的读者群表现为不同的专业程度。专业程度高的区块链文本具有知识复杂、语言风格严谨的特点,科普翻译者应当思考如何将晦涩的区块链知识处理成读者乐于接受的科学内容。在总结翻译实践经验后发现,采用变译策略可使译文更符合新媒体语言“通俗易懂”的要求。结合现代科普的几大目的“寓趣于理”“贴近读者”“概念形象化”“降低专业难度”和“与读者对话”分析,具体可采取增译、减译、译写等变译手段,来打造出更具趣味性、更易于理解的新媒体科普译文。  相似文献   

10.
家庭成员间订立的协议能否作为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合同,即家庭协议违反是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英国判例法原则上认为:推定家事协议“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家事协议是具备“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例外。“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具体界定一个家庭协议是否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客观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11.
我国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是商标立法的一次新突破。商标采用注册制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对于未注册商标只允许使用,对他人使用或注册与其相同的商标却无权制止,从而使未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就此,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及在立法中存在的不正当抢注商标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商标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域名抢注现象日益突出。为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将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虚拟的网络世界,在解决纠纷时关键要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是否"混淆"的判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的域名排他程序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又一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13.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前提.企业对其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及时注册是十分必要的.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总的来说存在的弊端却很多.特别是我国许多企业由于商标意识淡薄,已经培植起一定信誉的商标遭受抢注的现象十分普遍.为此,应强化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把握企业商标注册的完整内涵,并以注册商标为基础,实施企业商标战略,争创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14.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否需要以混淆可能性作为驳回申请或者无效宣告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商标授权确权问题上,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要件,但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与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致性、商标法精神与立法宗旨的角度考量,应当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实践也在遵循这一思路。在混淆可能性判断时,应当借鉴司法解释提出的混淆可能性作为参考因素,坚持个案判断。  相似文献   

15.
现行商标立法中注册原则的确立导致了法律对在先使用者利益忽视的不公平状态。文章将"劳动理论"作为"使用是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正当性基础"的理论支撑,对商标制度分别选择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利弊进行了充分比较,提出商标立法应当体现注册者和在先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理的利益均衡,并具体设计了更能体现在先使用者利益的规则。  相似文献   

16.
我国于2001年10月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商标中请注册和维 权程序的完善.具体内容包括增加优先权的规定,对申请和复审审查时限作了要求.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禁止恶意抢先注册商标,以及取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权等.这一修改,便利了商标注册中请,完善了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   

17.
防御商标的作用是保护驰名商标功能的发挥,因此,商标所有人在防御商标注册时核准的、与驰名商标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和禁止权.防御商标具有附属性,驰名商标的动态变化对防御商标的禁止权有明显影响.我国商标法对防御商标未予规定,获准注册的防御商标可以“闲置”或者投入实际使用,未使用防御性商标的禁止权应以核准注册时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限;投入使用的防御商标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形成真正的权利,不宜再认定为防御商标.  相似文献   

18.
论驰名商标抢注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驰名商标抢注是一种危害驰名商标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使用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国家乃至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必须运用法律予以制止。有关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抢注仅有原则性的禁止规定,我国商标法根据我国驰名商标抢注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禁止驰名商标抢注,并规定了使用人实施自我保护的手段,这是驰名商标反抢注立法的一个显著进步。然而,我国的商标法也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如重注册轻使用、申请注册条件过宽、驰名商标抢注行为性质不明和抢注人法律责任过轻等。  相似文献   

19.
商标权的客体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基础可以认定商标俗称的抢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商标俗称可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而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在商标俗称的问题上,不能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乃补偿性民事责任之重要而有益的补充,某种意义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甚至可称为现当代侵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中国在欺诈性消费合同、恶意不签劳动合同、产品责任领域严重侵权、恶意违反执行程序等领域,应坚持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金额以所造成损失的2倍赔偿为宜,环境侵权领域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在当前尚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