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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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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族立法中的扩张权、限缩权与排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 ,同时享有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双重立法权。自治立法权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享有的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而享有的立法权 ,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差异。在自治立法中 ,立法机关分别具有扩张权、限缩权和排除权的权能 ,而地方立法权则不具有这样的权能。因此 ,正确区分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 ,并正确的行使自治立法的扩张权、限缩权和排除权 ,是完善民族立法 ,充分行使民族自治权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2.
国家治理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级,省域是中国行政区划的顶层,是国家治理在地方的基本单元,市县治理和乡镇基层治理都是以省域为边界展开的。地方人大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双重角色,合理调整“地方性事务”是地方立法的宗旨,地方法治扩散的对象通常带有“先行先试”的试验性质,“地方法治扩散”来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驱动和外生性驱动。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体制变迁方面,经历了从全国人大为唯一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体制,到推行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体制,再到《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机关“变通立法”和“先行性立法权”的不同发展阶段。立法能力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立法协商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高质量立法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手段。  相似文献   

3.
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立法权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立法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首要的基本的自治权 ,但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 ,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的立法权相比 ,具有不独立、不完整的一面。这需要我们改革现行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通过完善立法监督机制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独立地行使立法权。  相似文献   

4.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是一种地方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其具有制定主体和立法范围上的限定性、立法内容上的变通性和创制性,其价值在于开放与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运行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4·13”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以《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基本遵循。要处理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系,处理好创制与变通的关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会议表决的立法体制机制;统筹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过渡期的立法权行使;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备案机关和批准机关建立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  相似文献   

5.
单行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一种,是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形式。通过对近三年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实证研究,发现单行条例立法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未能为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立法不仅制定数量少,而且发展不平衡。反思并创新单行条例立法,对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建设法治民族自治地方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中国加强法治建设、处理日益复杂的地方性事务及促使地方政府科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由于中国设区市立法权问题研究时间较晚,现有的设区市立法文件较少、立法内容不完整,立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部分立法部门参与立法时行政化严重,导致法案脱离群众需求,缺乏科学性。设区市地方立法惟有梳理立法流程、法案内容和立法队伍等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科学立法,合理配置立法队伍,落实立法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提升民众立法参与意识,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设区市立法制度改革,方可为地方依法行政提供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探讨了有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五个重要问题,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涵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性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地位、自治法规制定主体的系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点选择。在此基础上着重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一种治国活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原创立法与地方立法、一般立法与特殊立法的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只能在本辖区内有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以自治法规的制定权,实行经济立法和文化立法并重,既是民族自治地方完善立法体制的需要,也是民族自治地方适应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南都学坛》2015,(1):68-74
关于提高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质量的要求已提出日久,然而其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许多地方立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难题和认识误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立法法修改草案提出新要求的形势下,亟须法制观念的更新和具体措施的跟进,厘清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的关系,界定地方立法的创设空间,规范地方立法的完整性,综合协调多方利益因素,运用地方立法解释的资源,依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落实到地方立法实务,今后应特别注意在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过程中,解决好如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合法性,二是民主性,三是民生性,四是成效性,五是主动性,六是协调性。通过增强"六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地方立法工作顺利、有效、持续地开展。  相似文献   

9.
以河南省为例分析,认为新《立法法》颁布前,市级地方立法权主体所制定的多为城市建设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现扩张自身权力的倾向,但突出了更多城市对地方立法权的迫切需求。提出新《立法法》给地方扩权留下了空间,并且没有明确"较大的市"之含义;《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地方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从对立法主体资格的限制转为如何对地方立法权进行规制;未来市级立法主体的权力放开,需要把握尺度,并且配套相应的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10.
深圳经济特区自1992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以来,经历了由仅享有单一立法权到获得双重立法权的转变。在这二十年中,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虽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完善授权立法制度,防止部门立法利益化倾向,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程度,并强化立法监督,以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双重立法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11.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原则,在各类相关主体间贯彻商谈和协作原则以保障地方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地方环境立法实现其向民生型转型必须秉持民生幸福为最高立法理念,立法中贯彻对社会弱势者的关怀伦理;优化地方环境立法权,充分保障非职权立法主体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各项权益;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以突显地方性、保障可操作性。此外,地方环境立法应建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地方环境法治协作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以免造成地方环境保护某些方面的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2.
《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急剧扩容,地方立法重复现象猛增。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重复不应只包括了对上位法内容的重复,对同类地方性法规内容的重复也应归属于其范畴。这样一来,对地方立法重复的宽容度相应地应有所提升。故而,辩证地看待地方立法重复至关重要。地方立法重复虽然备受诟病,但却无法避免。对地方立法重复进行限制或是宽容,实质上应取决于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地方立法重复以立法主体的主观态度为标准可分为两类,即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和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为有效规制地方立法重复,应该防止惰性的地方立法重复、包容积极的地方立法重复。  相似文献   

13.
创新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为了填补法律、行政法规的空白以实现地方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具有地方性、创新性、暂时性等特征。创新性地方立法除了遵循一般的良法标准,还应该遵循特定的良法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合宪性、政策依据性、实验性、应急性、地方性和特别授权性。随着时代的变迁,创新性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应该禁止地方立法涉及公民实体权利限制、缩小经济改革立法范围、大力倡导地方立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和社会公益保护立法,允许地方立法对地方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实现创新性地方立法是良法的特定程序是:中央立法一旦制定,创新性地方立法要及时废止或变创新性地方立法为执行性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4.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囿于缺乏统一立法,地方立法监管无序,标识制度难以落实。基于立法体制特征与立法文本呈现,审视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体系,转基因食品标识中央立法分散、相互交叉冲突;转基因食品标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相违背。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矛盾丛生的主要根源在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理念不一,立法权限划分模糊,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滥用,国家立法监督制度缺位,制约了立法效果的实现。借鉴美国统一标识制度安排及其协调立法冲突的经验,进而立足本土需求,消解我国标识立法冲突之虞,中央立法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具体标识规则,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地方立法应坚持“不抵触原则”,提升立法质量,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立法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5.
地方立法通常有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之分。由于促进型立法具有特定的立法宗旨与立法价值,成为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在立法目的与原则、立法范式与调整手段上具有差异性,因而在促进型立法的相关制度构建上,应尽可能反映自身的立法特点,尤其是在行为模式的后果设计上不应拘泥或等同于管理型立法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16.
《立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一般地方立法因之形成了新的体制。《立法法》规定的一般地方立法的构成、立法权限的范围、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规则与冲突解决的机制,既有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有新的规定,它对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以及解决立法冲突等,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中在诸如立法权限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8.
我国地方立法权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扩至所有设区的市,随之掀起地方立法热潮。但目前地方立法的质量普遍不高,存在诸多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为地方立法开辟新路径。基于互联网及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能被应用于资料检索、立项论证、立法公开与意见征集、辅助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与备案审查。与此同时,当人工智能被应用于地方立法工作时,需要确立“辅助原则”,规范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选用标准,限制人工智能地方立法程序的算法,以此来规制人工智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科学之处,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问题,比如立法权的平等性问题、授权立法的形式性问题、立法能力的有限性问题、重复立法和观赏性立法过多等。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手段,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级市)以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并且明确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重点,以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之法理寓于立法的政治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之中。就其性质而言,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既是中国特色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正当程序中不可或缺的政治性因素,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为规范和保障参与立法协商,各地方逐渐形成“四元共文模式”、“二元共文模式”和“一元独文”模式等,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政协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必要总结地方经验,在体制机制上需逐步完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建设、组织建设和程序建设,以确保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常态化和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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