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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工伤事故责任具有双重性质: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世界上认可工伤事故责任双重性质的国家处理工伤事故有四种不同的司法救济模式.就我国处理工伤事故的司法救济现状看,工伤损害救济模式的立法选择目前是不清晰和不统一的,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我国在处理工伤事故的司法救济模式上,应采用补充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2.
工伤是现代社会工业化发展的副产品,对工伤的救济和预防备受工业化各国立法的关注.从最初人们在传统民法的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寻求权利救济至今,工伤法律救济制度历经了从劳动者自己负责制、雇主责任制到工伤保险制度,从民事侵权单一救济形式发展为多种救济手段并存的制度变迁.目前,面对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工伤事故的严峻形势,检讨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缺陷,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完善工伤民事责任立法,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协调发展工伤的商业保险制度,改进工伤救济的程序制度等,将是完善我国工伤法律救济制度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3.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问题,应当基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模式,明确公法规范在私法上的效力,承认社会权损害的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的兼容性、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用人单位侵权之债的包容性。依效率和公平原则界定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义务、依过错责任及激励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给付义务并调适两者之间的给付边界,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规则。  相似文献   

4.
当前,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民事救济制度不足、社会救济制度薄弱、行政救济制度不合理。各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局限性严重阻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和补偿基金制度,落实行政救济制度。通过多元化救济制度,减轻法院诉讼负担,保障受害者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直接调整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或法律规范,既有属于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法》,也有属于典型私法的《民法通则》。在职务侵权赔偿制度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公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不区分公私法,但在救济公民权益这一目的上殊途同归。这启示我国在处理职务侵权赔偿问题时,应淡化公法与私法之区别。要基于尽可能救济公民权益的目的,在《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之间游移,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6.
工伤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且经常发生的,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在现代社会,工伤损害的救济机制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种主要的方式。但在具体工伤事故救济中,如何运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来实现"工伤损害填补"却始终是困扰着理论和实践部门。文章在比较四种模式利弊和分析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的几项原则,以期完善我国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7.
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由于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并不完善,致使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难题。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法律救济层面,主要涉及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与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然而,依据不同的情形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会导致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因地域差别不同,对此问题的解决模式亦不相同,该问题与其自身的社会制度、立法、司法实践和传统文化相关联。遵循我国法律制度的立法初衷,将现行法律规范解释为补充模式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8.
反思与重构:生态利益损害的侵权法救济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构成了环境权的两个层面.生态利益损害是独立的环境损害.侵权法作为典型的私法救济机制,其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可有效填补公力救济机制的瑕疵.在生态利益损害救济中,中国侵权法救济机制存在法律价值理念滞后、请求救济主体单一、事前救济不足、损害赔偿范围含糊等缺陷.文章建议抉择"可持续发展观"为内在价值理念、扩展请求侵权救济的主体、重视侵权法的预防机制、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充分发挥侵权法对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  相似文献   

9.
油气企业活动对生态环境具有高风险性。根据形成原因和形成时间不同,油气企业的生态损害可分为累积性生态损害与事故性生态损害两种。对于前者,需要通过构建新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行业性生态损害填补基金及行业风险分担协议等方式实现社会化救济;对于后者,则应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0.
宪法规定的国家侵权赔偿制度应当包括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制度体系和《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私法性质的赔偿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赔偿制度模式的分析,指出不宜把国家侵权赔偿制度完全"公法化",而应该充分发挥民法规范的调整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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