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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随着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显得日益重要。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框架下,建立健全国内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核工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核事故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须遵循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唯一责任或责任集中、责任限制、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单一管辖法院管辖、国家介入、不歧视等基本原则。中国现行核事故损害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即原子能法和核事故损害赔偿法阙如、国务院《批复》无法有效适应现实需要。中国应该考虑到发生核事故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尽早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2.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3.
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豁免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保护受害人和促进核工业发展的考虑,豁免供应商对第三方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成为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责任豁免的范围被扩大到因供应商过错造成的核事故对营运人的损害。笔者认为,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绝对豁免不仅造成供应商与营运人权利义务的绝对失衡,有违公平公正,而且不利于敦促供应商加强质量管理与监督,从源头上防范核事故的发生。文章进而对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的重构,建议明确规定供应商对因其原因造成核事故引起的核设施本身及营运人其他现场财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细化责任的实现途径。同时,借鉴各国在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废除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做法,要求核材料、核产品供应商承担产品发展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4.
我国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立法对责任主体制度的建构存在严重缺漏,法规体系多重“防治”而疏忽“补偿”。机场噪音损害责任主体是机场噪音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从机场噪音产生的原因上探讨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是较为现实可行之道。航空公司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通过其向机场缴纳的起降费中增加噪音防治费予以落实。机场应基于“过错推定原则”承担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目前机场权属与管理的多样复杂性,具体的责任承担可具体分析。作为机场和周边建筑的规划方、建设方、环评方和审批方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对机场噪音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比例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不明确之处,没有明确规定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此外,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当事人具体承担多大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因而,应确立一种标准,以具体确定当事人在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所需要承担的具体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相似文献   

6.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7.
农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文章通过对农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界定生产者、销售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及各主体在责任承担方面的相互关系,明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其责任构成要件并进而厘定损害赔偿的四种典型抗辩事项。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并将私益损害排除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具体关联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特定化、利益特定化的标准辨识私益损害,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中,须完善责任认定程序,根据私益认定标准区分出私益赔偿责任,并通过责任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区分结构。  相似文献   

9.
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损害,而非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对于生态修复问题,“公法责任,私法操作”引发诸多问题,“公法责任,公法操作”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之原则及域外经验。“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监督”的路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时,对于重大案件可采取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定位为行政执法诉讼。  相似文献   

10.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应当看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填补损害、精神抚慰以及制裁、预防损害行为方面发挥了独特功能.对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婚姻中无过错配偶的权利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法律规定总体上显得比较粗糙,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无过错方损害得不到充分救济,司法实践也困难重重.文章对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损害赔偿权利义务人的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11.
核能被视为高效、清洁的能源,然而,核能在提供能源的同时,核电事故、放射物质泄漏等灾难性事故却时有发生。核电企业的社会责任除了具有普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外,还应该从核电企业的特殊性质来定义。文章首先综述国内外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现状;然后阐述我国核电企业的特殊性以及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指标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再将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构建了一套核电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指标评价体系;最后以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公司为例,对建立的指标进行应用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为各利益相关者了解核电企业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情况提供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12.
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做出了界定。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3种:其一,两者之间因教育教学活动而缔结成的法律关系;其二,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其三,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为:高校承担责任,他人承担责任,学生或家长承担责任,混合型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置方法为:建立大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建立高校教育设施管理责任制度,建立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度。在加强防范的同时,高校还应该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要以全力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形成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3.
将工程事故的伦理责任都归咎于工程师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工程师在工程活动中通常并不具有独立性的技术话语权,由此他们并不能成为工程事故伦理责任主要承担者。本文以“甬温线事故”为例,辨析了工程事故的伦理责任主体,认为作为工程活动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的工程组织主体不仅可以成为伦理责任主体,同时还应是工程事故伦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工程组织主体及其负责人伦理责任缺失还是导致工程伦理实践困境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4.
核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涉及大量的人员和部门。因为认知结构、偏好和利益动机不同,各决策主体必然会在决策行动中产生一定的冲突与合作。对各决策主体之间这种冲突与合作的关系进行分析有利于应急管理者在冲突的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文章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核事故应急管理中地方政府与核电企业间的决策行为博弈模型,分析了其决策行为的影响因素,从而为核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从演化博弈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通过建立地方政府与核电企业关于核电厂运行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地方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及时对核事故应急管理进行积极整合。通过降低核电企业事故处置的成本,有利于核电企业将公众和环境安全放在事故处置的第一位。  相似文献   

15.
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从而引发各种危机。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危机处理机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灾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偶然的,但政府的应急管理机制应该是常态的,这是政府的职能,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重大责任。因此,弄清突发公共事件干部问责与纠错机制在运行上存在的缺陷和运行的原则,构建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干部问责与纠错机制,是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相似文献   

1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违章,撞了白撞"引起广泛关注、争论.文章从理论、立法、社会实践多角度考虑,认为"行人违章,撞了不能白撞",车方仍应合理分担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社会救助制度关系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也就必然涉及到国家和政府的责任问题。国家和政府在社会救助制度中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复杂的现代性政治伦理问题。社会救助制度责任主体的历史变迁整体上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即个人责任阶段、过渡阶段和政府责任阶段。社会救助制度政府责任的正当性首先源于国家的公共性本质,其次源于现代社会分配正义的价值诉求。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伦理张力,社会救助制度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的道德风险决定了社会救助制度政府责任的限度。  相似文献   

18.
侧重分析了个人作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地位,并界定了其内涵和外延,进而认为,个人连同法人和国家,都是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最后,对国际法、国际刑法、国家责任、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进行了区分,进一步明确了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概念。  相似文献   

19.
在现代国际社会里,保护国内人民是主权国家所承担的重大责任,当主权国家不能或不愿承担这一责任时,国际社会就应承担起保护国内人民的责任。由于保护责任机制尚处于萌芽和发展之中,并且缺乏有效实施的动力,保护责任机制首先应建立在必要的共识观念和现有的规范基础上。在效果和目的导向上,保护责任机制应当形成恰当的因果信念和分析方法,以便在个案中发现和提供最适宜的保护行动内容和方式等。为解决保护责任机制的实施动力问题,应当在逐步确立和发展主权国家所承担的"对一切"义务的观念与规范的基础上,相应地确立国际社会整体对主权国家及其人民所承担的法定的"保护责任"的观念与规范,使保护责任机制在国际社会的纵向一体化过程中获得实施动力。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具有重大价值,应由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共同决定。基于此,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相关的一系列国际准则,对其作出了系统性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应降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应进一步分别提高并细化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减轻刑事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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