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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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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大量发生的事实,分析了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认为其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进行规范。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规定,并且具有特殊属性,应当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在刑事法律中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2.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大量发生,刑事法律应当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3.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大量发生,刑事法律应当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4.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扩大,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特殊社会现象.从刑法理论角度对盗窃虚拟财产现象进行阐述,是用刑法规制此种新兴犯罪的基础.笔者深入探讨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以及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可行性等问题,从而期望对实践操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同现实财产一样具有价值性、流通性和排他性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再只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有形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其交换中利润相当可观,网络侵权案件亦日益增多,因此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建立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本文论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征税问题, 探讨如何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征税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在坚持三个前提的基础上, 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化、交易现实的合法性、交易模式的限定, 主张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纳入税法的监管范围, 以此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征税的三个基本问题, 即征税依据或税种税目、纳税主体、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7.
虚拟财产是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相结合而衍生于网络空间的一种拟制财产,尽管与传统意义的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同样具有价值性和交易性,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因而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这种新型的财产形式是建立在网络游戏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订立的服务合同基础之上的,因此,虚拟财产实质上是一种合同性的财产。本文从网络游戏与其他游戏的区别入手,探讨了网络游戏服务的合同性本质,并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价值的确定方法及其法律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使得广大网络用户不能得到合理、及时的救济与保护。应联系网络游戏的实际情况认识我国虚拟财产在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游戏运营商的义务、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等,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9.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性和可交易性,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即可恢复性和玩家与服务商的共管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玩家只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责任的方式来保证网络游戏环境的秩序。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财产性利益”来评价。网络账号不属于虚拟财产,而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刑法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不过是“利益型”财产犯罪,定罪难点不在于数额计算,而在于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调适。应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并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而,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的位阶安排为参照,妥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以及数据载体的各罪之间的优位关系和竞合关系,能够改善当前虚拟财产问题中三类犯罪混同适用的局面。  相似文献   

11.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纯化为“侵吞”的一种,同时,只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意味着行为人占有了目标物,在自己占有的情况下盗窃无从谈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的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在主客观不一致的场合下,由于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使得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不能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无罪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主客观不一致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至少可以成立侵占罪,同时行为人主观上的职务侵占故意也可以评价为侵占故意,故行为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统一,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2.
河东村农民中盛行的偷盗铁矿石、私自开铁矿等"反行为"的背后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文化意涵。在对铁矿归属的认定上,农民的观念与法定产权之间存在冲突,即农民具有独特的产权认知。进而,这一产权认知嵌于农民在日常实践中形成的"物的分类"图式,而这一图式是塑造农民行为的深层社会文化背景。可见,农民认知与行为方式受到地方性知识与内生秩序的影响。我们必须超越理性小农和生存伦理的假定,在特定文化情境中揭示农民的行为动因,以其本土实践来理解他们的生活世界。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先是企图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在被他人发觉后,又改为公然夺取他人财产的,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当某些行为究竟是属于盗窃行为还是属于抢夺行为一时难以分清时,要认真分析行为的本质,进而作出判断。行为人徒步或者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时,突然猛力夺取他人所挎肩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想象竞合犯处理或者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4.
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15.
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规范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不仅加强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规范供给,而且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从具体内容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刑法的修改,主要表现为通过增设新罪和拓展旧罪的方式扩大知识产权刑法的规制范围,通过调高法定刑的配置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透过知识产权刑法规范可以发现,此次修法充分体现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和法秩序相统一的最新立法理念,这些立法理念对知识产权刑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正式施行,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系统解释,以便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能够在司法层面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6.
从英汉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传统文化等几方面探讨了英汉隐喻的文化特性,认为隐喻具有民族特性。它以思维为本源,以相似和联想为基础,其意义源于思维与认知客体的互动,是一种文化行为。这种行为制约于民族思维方式、传统习俗以及民族历史与典籍,使之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相似文献   

17.
正确认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性质较为重要 ,国外刑法对之有明确的规定。设立“武装盗窃罪”有利于中国刑法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关于对东北偷采人参活动的惩治问题,是清朝参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学界尚无这方面的专门研究。经过多年有关资料的搜集,在此对偷参活动的各种形式、清朝防范偷参的主要措施和清朝为打击偷参活动而实施的各种刑罚,力争做一番较为详细的阐述。同时认为,清朝打击偷参活动的政策之所以最终失败,主要是东北管理参务的各级官员没有认真地执行朝廷的有关政令,甚至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故纵偷参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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