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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2 毫秒
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质为危害公共安全,不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须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且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仅以不报、谎报行为而认定成立本罪.确定本罪的主体应当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本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态,对行为人应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遗骸犯罪的客体要件为影响社会秩序“良风美俗”是理论与实务界几乎不受质疑的“共识”。然而,如此“共识”却引发诸如扭曲犯罪对象与客体关系,不当罚行为“乘虚入罪”,破坏法秩序统一状态等深刻危机。从遗骸的法律性质以及法秩序统一状态出发,本罪的客体要件应当厘定为属于公民人身权利范畴的亲属人格利益。基于客体要件的重新厘定及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本罪犯罪对象应涵盖全部寄托亲属人格利益的遗骸形态,实行行为应囊括侵害关于遗骸人格利益的基本类型,犯罪成立应当以显著侵害人格利益为前提。遗骸犯罪的反伦理性与对社会秩序的侵犯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应当除魅社会秩序认定中的伦理因素,精准把握行为的反伦理性与妨害社会秩序之间的本质界限,从根源上清算刑法中的“法律伦理主义”残余。  相似文献   

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着眼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危害日益严重的"老鼠仓"行为所作出的及时回应.本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对于"未公开信息"的界定应当从实质的角度进行.本罪中的"利用因职务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经办、经手或主管相关信息的职务便利,也包括行为人利用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于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可按共同犯罪或间接正犯有关理论处理.  相似文献   

4.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刑事治理的重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混用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现象屡屡发生,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关系着刑罚的处罚边界。“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是刑民规范聚合的必然产物。因此,应当尝试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价值指引下解读“个人信息”概念:在形式上,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基础,采取狭义的个人信息认定方式,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隐私进行明确区分;在实质上,深刻把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核,个人信息作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充分体现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本质,从而为实现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提供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6.
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是本罪两种行为方式的共同必备要件。本罪的立案标准也需修改,以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本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方面对犯本罪的自然人应当增设罚金刑,并宜采用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对自由刑的配置要增设量刑档次,以实现罪刑相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7.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或秘密盗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 ,抢夺与窃取是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 ,抢劫国有档案的 ,则应当直接以抢劫罪定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而对国有档案的明知只要求有盖然性认识即可。只有明确这些 ,才能正确认定本罪的实质。  相似文献   

8.
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立足于滥用职权罪立法的基本特点,从探讨滥用职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入手,深入分析了滥用职权行为的基本类型,以及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从而为正确适用刑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立足客观现实,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观行为立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试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立足于滥用职权罪立法的基本特点,从探讨滥用职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入手,深入分析了滥用职权行为的基本类型,以及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从而为正确适用刑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立足客观现实,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立法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狭义计算机犯罪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五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前四种罪名之间经常出现此罪与彼罪界分以及罪数问题等复杂问题。狭义计算机犯罪各罪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和危害行为两方面。现实中,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时常相伴发生,因此,在司法认定中应当特别注意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罪数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1.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问题,中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故意、过失说”、“故意说”与“直接故意说”的争论,从立法宗旨与证券交易实际出发,应坚持“故意说”,内幕交易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泄漏内幕信息罪可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并且本罪并非目的犯。在主观要素中,较难认定的是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明知”与“意图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美国诸法中采用的以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上述主观要素存在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对于刑法第388条之一,即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以"影响力交易罪"命名不能衔接既有的受贿罪的命名方式,也未能明确其特征,应以"关系人受贿罪"命名。对于不正当利益应做进一步的认识,明确主体的范围。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以渎职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从习水8.15案看废止“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刑法适用的角度看存在废止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从客体方面上看,嫖宿幼女罪并未能够有效保护其所要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从客观方面看,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在违背幼女意志的认定上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从主观方面看,嫖宿幼女罪事实上人为排除了因嫖宿行为人主观心态转化所导致的犯罪转化。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国家机关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欠薪行为人罪化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具有恶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对关于恶意的证据认定做了有力补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结果犯,影响该罪成立的是追诉时效。该罪的免责条款规定较为严格,而这实际上与该罪设立之初的立法原意相违背,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犯罪构成和罪刑均衡两个方面,分析了“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性质,对法律规定将其作为抢劫罪定罪量刑的适当性提出质疑。认为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抢劫,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将此行为依照抢劫罪的刑罚量刑,明显不适当,建议取消该规定。  相似文献   

16.
嫖宿幼女罪最富争议之处在于其刑罚配置。相对强奸罪而言,该罪没有设置无期徒刑、死刑,因而给人以刑罚力度不够之感而受到强烈的批判。如细究之,该罪与强奸罪本来就存在构成要件的差异,并且,该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可以在设定的刑罚区间内得到相应的匹配。因此,嫖宿幼女罪并不需要通过法条竞合等解释来适用强奸罪之加重犯的刑罚,其现行刑罚配置完全能够在罪刑均衡的评判下获得解释论上的足够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论争,保留论者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论证理由不够充分,因为该罪名在立法目的、条文设置、司法实践与效益对比诸方面均存在缺陷,并且无法通过解释论进行解决。从短期来看,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时,司法上应该废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将相关行为纳入相关犯罪条目进行规制;从长期着眼,应该坚持平等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刑事政策,彻底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  相似文献   

18.
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虽对"执行难"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由于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方面存在重大立法缺陷,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在"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遭到严重破坏的新时代背景下,除保护其法益之外,拒执罪的任务还应包括保护"社会信用";拒执罪应以保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改革方向,以与其他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形成动态衔接为改革方法,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三个方面对犯罪构成进行改革,从而改善本罪的适用状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19.
关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性质,从罪数理论来看,其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结合犯,更不应归结为包容犯,而是数罪,应数罪并罚。另外,至于其发生阶段,自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绑架他人的行为直至不法要求实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20.
本文剖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要的组织卖血的形式,并认为与“血霸”、“血头”勾结的相关采供血及血制品生产单位的人不能都认定为是共犯;以组织者无需为能够卖血再进行下一环节活动时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罪,但对伤害无论理解为“轻伤”还是“重伤”都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但以理解为“重伤”为宜;这里的“他人”应该是指卖血者本人不包括用血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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