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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藏品有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但仍有一系列法律与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数字藏品包括非同质化通证(NFT)及其指向的底层数字资产。若底层资产为数字艺术品,则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于NFT基于区块链并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具有唯一性、可验证性、可追踪性与不可篡改性,故数字藏品应视为物权法上的“物”,而智能合约则为区块链上自动执行的电子合同。为保证数字藏品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建议加强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准入与资质监管;逐步放开发行市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条件地逐步开放二级市场,同时加强风险监管;以及在法律层面为数字藏品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区块链智能合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出现,对传统民法制度和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物之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从买卖的法律结构上来看,区块链上动产或不动产买卖的交易过程中所经历的智能合约的发起、买方付款行为及密钥的自动交付,性质上分别属于要约、承诺兼履行行为及对待履行行为,各具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效力。在依托现行民法规定解决区块链上与链下物之多重买卖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结合对区块链智能合约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区块链上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在依约定转移所有权、标的物交付、付款义务履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合同成立等各项权利保护顺位标准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详加分析,以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或买卖债权优先效力之归属。  相似文献   

3.
智能时代不仅对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产生,本质上来说解决了在零信任基础的互联网中实现信息交换过程中的辨伪。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在实践中成为了一种具有可替代性、便捷性、安全性的新型防伪验证与授权应用技术,这种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为社会治理特别是民事领域的信用制度实践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从而将解决传统社会中合约制度的风险。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数据技术,具有分布式去中心化、无需信用系统、不可篡改和数据加密安全的技术特征,可以在社会信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智慧时代的法治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面对社会发展中的信任危机,探究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智能合约技术运用的优势对于推广新兴技术的实践化应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区块链技术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个人权利保障的不确定性、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负面效应挑战,其原因在于区块链应用存在私钥安全性风险、算法风险、基础支撑的局限性等技术因素隐患。面对区块链的应用风险,传统以硬性法规作为核心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缺乏监管的新兴技术因其技术逻辑的缺陷,将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明...  相似文献   

4.
当前,区块链技术发展如火如荼,底层区块链的技术特征深刻影响着智能合约的技术特征,随之带来了新的民法问题。结合智能合约订立合同的技术障碍和我国监管层面的具体情况,为了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需要对智能合约的自治秩序进行适当突破:智能合约可以成为订立合同的方式和承载合同内容的形式;除非当事人明示该合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否则采用智能合约并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创设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愿而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同时,区块链网络节点对于区块链网络和智能合约的运行存在着事实上的管控和维护关系,而且节点对合约的正常运行较他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5.
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已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著作利用型态,还存在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等现实困境.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能够有效解决著作权集权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赋予著作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进行授权管理的自主控制权,协助著作权集管组织建立全球资料大数据库.区块链技术是否适应于著作授权,应视著作授权的 目的及方法、范围来决定,如果是特定目的、一次性授权金额高的大权利授权,为使授权的目的、范围、内容和授权金明确化,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可以选择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来辅助授权.  相似文献   

6.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7.
智能合约依托区块链得以实现,但受自身特征限制,无法成为合同法的未来。编写智能合约,需要将自然语言转换为编程语言,技术门槛较高,还会产生额外的成本与风险。区块链为智能合约赋予了匿名性与不可变动性,前者会阻碍当事人产生信任、限制司法介入、逃避国家监管,后者则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应对不可预见的变动。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与不可变动性结合,导致当事人只能获得事后救济,消灭了合同履行中的弹性,影响效率。智能合约依赖预言机实现人机交互,但这消解了其无需人工介入的特征。混合链与预言机的运用可以改进智能合约,但几乎完全消灭了它的特征。智能合约可以影响设计合同的思路,但它最适合小额、即时、标准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交易,故意义有限。  相似文献   

8.
区块链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动机,是具有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它不仅与民法息息相关,更有可能深刻改变传统私法领域的既定规则。区块链使用了独特的方式对现实世界交易流程进行模拟,因而能被民法原理所解读,并加以拓展和运用。在其之上建立的智能合约技术,被认为可能引发金融、法律活动的深度蜕变,通过将合同内容进行数字化编码并部署于区块链上,使合同的履行过程能够以一种去中心化、去信任、高度自治的方式进行。然而智能合约并未超越现有的法学概念,它的实质是运用技术手段在合同或要约之上添加辅助履行的担保功能,使合同指向的财产利益能得到确定移转。从现有发展来看,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应用都集中在定型化的虚拟场景之中,离全面普及仍有一定距离。智能合约还有多重法律及技术瓶颈,在诸如编码漏洞、语言转化、现实交互、跨国监管等问题上存在一系列风险与挑战。  相似文献   

9.
区块链在精准扶贫脱贫中应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准扶贫到了脱贫攻坚决胜阶段,在分析了现阶段精准扶贫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区块链的技术特点来研究区块链与精准扶贫脱贫融合应用的可行性,通过精准扶贫和区块链的适应性特点,设计构建了基础层、业务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创新性融合区块链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综合平台体系。同时对区块链与脱贫后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和数字乡村战略深度融合发展趋势和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对接融合应用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10.
新一代人工智能是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人工智能能够实现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城市、数字经济等多个领域的"智能+"发展,全面提高经济的增长效率,优化经济结构,变革经济的生产组织方式,催生新经济业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为实体经济的全面振兴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变革机遇。新一代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对改造传统产业、带动新兴产业、催生新商业模式以及增强生产端与消费端的协同有重要带动效应,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劲支持。在新一代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中要推进两者融合的战略规划,构建深度融合的支持体系。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技术,全球都在争先进行战略部署。以两者的深度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在于: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转型,构建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的基础设施。培育产业发展的环境,支持人工智能在工业大数据等重点领域的应用。完善资本市场支撑环境,优化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1.
以自由化为基础的区块链技术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当前缺乏规范区块链的国际法律制度,妨碍了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应用。GATS生效后,区块链才出现,但其技术流程符合GATS中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下数据处理服务的要求。这为国际法规制区块链提供了可能。区块链的国际法规制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将GATS适用于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数字贸易;其次,推动《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议程,以促进区块链自由化;最后,签署包含规范数字贸易问题专章的区域贸易协定。  相似文献   

12.
现行政府数据开放的"集中—分布"模式既存在过度中心化的痼疾,又难以保障数据分布的整体效果。在数据集中的过程中,多节点数据难以汇聚至中心节点;在数据分布的过程中,中心节点数据难以传递至多节点;在数据利用的过程中,多节点与中心节点之间难以互动。鉴于此,需转变现行政府数据开放的模式,并为其寻求一种新的技术支撑。区块链是破解政府数据开放难题的理想技术,可以通过通信、存储、安全、共识等四层机制保障数据流通,克服单点故障和科层组织局限,并促使政府转变职能、赋能多元主体参与数据开放。但将单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时仍面临着规避监管、固化错误、破解算法和再中心化的危险,存在去中心化、安全性与可扩展性不可兼得的问题。面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技术需求与区块链技术的三元悖论,本文通过引入主权区块链概念来探寻能够兼顾中心化的主权国家监管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的政府数据开放路径。主权区块链与政府数据开放存在契合之处,其本质是一种科技与制度叠加的、具有分布式整合功能的治理技术。依托于主权区块链,可以建构一个政府引导、节点共治的政府数据开放模式。具体而言,主权区块链由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共同塑造而成,该构造有助于克服单一区块链技术的三元悖论。据此,在政府数据开放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型、应用场景选择合适的区块链,通过搭建社会公众的公有链平台、推进协同机构的联盟链治理、筑牢职能部门的私有链隔离来塑造一个"以链治链"的主权区块链。在基于主权区块链的政府数据开放中,具有分布和开放特征的公有链有助于底层数据的互通与联盟链的接入。联盟链既可以通过将参与节点限定在有限范围内以构建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平台,又能够通过嵌入公有链建立起"法链",将区块链置于主权框架下以保障国家监管。公有链上的数据将受到联盟链检验,其中敏感数据将保留在私有链上,其他数据则由公有链向外传输。私有链则用于为被分流的敏感数据提供安全的存储环境。  相似文献   

13.
“区块链+国家审计”助力大数据反腐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应重视发挥国家审计的腐败预防、揭示和抵御作用。区块链是信息技术革命中的一项创新性技术,能够以其体系去中心化、交易机制透明、数据不可篡改等核心特征,应对大数据反腐所面临的现实困境。通过体系去中心化促进信息共享,交易机制透明性缓解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可篡改性保证信息真实。区块链技术与国家审计相结合,能够突破数据壁垒、推动反腐协作,促进信息透明、揭示隐性腐败,保障信息真实、强化审计问责,从而进一步提升大数据反腐的效率与效果。立足于中国特色“审计智能+”建设背景,我国应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打造新型数字化审计平台,克服大数据反腐应用中的侵犯个人隐私、数据壁垒、信息失真等问题,在完善制度化反腐防腐协同机制的基础上,开创“制度+科技”反腐防腐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14.
随着数字版权时代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变得更加灵活,传播速度也更加迅捷。传统版权登记制度因存在登记成本较高、标准不一、泄露隐私等弊端,在实际应用中面临困境,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推动版权登记的适时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其去中心化特质可以降低登记成本;分布式共享机制能够统一登记标准;难以篡改的性质能够提高登记的证明效力;弥补了既有版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同时,区块链技术利用自身特性建立新的版权信任机制,既能清晰地分配版权利益,又能创新传统的版权商业模式,推动版权市场的发展,最大化地利用版权的固有价值。区块链技术在与版权登记相结合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无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准确的判断,也无法发挥版权制度原有的公示力作用。因此,必须创新版权登记规则,加快制定区块链版权平台市场准入机制,并设置统一的监管机构,将区块链锁在版权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出现滥用区块链技术的情形,以最终实现技术和法律的融合发展。  相似文献   

15.
区块链应用已经开始影响经济系统、法律系统乃至全社会系统的运作。作为一种新兴社会信用共识机制,它将颠覆传统信用机制,进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的新一轮赋能和改造。社会系统论认为,区块链内部欠缺反思性,自治能力不足。与此同时,区块链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与扩张倾向,会对社会系统及其结构耦合产生激扰。倘若区块链的扩张倾向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将会加剧全社会的“去界分化”风险。并且,该风险还将危及基本权利。面对区块链应用对于全社会各领域的影响,法律系统通过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做出回应。因此,在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作出整体性反思的基础之上,应以风险预防和基本权利保护为导向,作出思路和方向的调整。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严重、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确权存在困难。网络作品确权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解决谁具有在先的权利,因此具有不可篡改、记录创始时间等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将其存在性证明功能运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将具有巨大潜力。同时,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领域的应用需要通过法律在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智能合约是否为电子合同、与现有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7.
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之日就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组合,正渗透到不同金融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冲击了金融风险管控和现有法律体系。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交易,使监管机构搜集信息受阻,难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全面性,导致出现部分业态下监管真空,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土壤。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进行刑法规制能维持国家货币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诱发犯罪,有其必要性。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在刑法上定性有货币说、金融工具说和财产说。通过比较德、美、日、俄国家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政策,结合国内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其主要是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因此把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认定为金融工具较为科学。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安全和金融投资人财产安全等刑法法益,只有以刑事政策为引领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坚持防控风险和推动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刑事合规为辅助建立刑罚与非刑罚相贯通的体制机制,打造立体规制体系,才能防范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犯罪,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政府权责边界清晰、信息公开、高效的绩效监督是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财政治理体系的关键。我国财政治理体系在围绕关键点的发展过程中,面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财政征管机制不健全、预算管理体系不完善、财政透明度不高等治理困境问题。以信息透明可追溯、数据不可篡改、分布式记账为特点的区块链技术,与财政治理中对数据公开、安全、准确的要求之间有着内在的耦合性。区块链技术有助于提升财政治理能力和优化财政治理体系,但还面临财政金融领域成熟应用较少、数据处理能力有限、存在数据安全隐患、灵活性不足,与政府财政治理理念存在差异等方面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应加强区块链在财政治理场景的尝试,优先发展跨机构的联盟链,强化中心化核心应用与非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的混合模式发展,以及推动政府财政治理理念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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