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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2 毫秒
1.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对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为基本条件,《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是征地补偿立法的宪法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征地补偿义务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实践中通常以用地单位为征地补偿义务主体,这是对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扭曲,也是对国家行使征收权后农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法律逻辑加以模糊处理的结果。征收补偿由征收权的行使引起,是因征收权的实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债的关系,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来看,国家和被征收人是当事人,其中行使征地权的国家是补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2.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构建中,已有的试点经验表明宅基地置换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方式。宅基地置换受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权利观念、自治状况、土地制度以及城市化水平等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各地呈现出不同的置换模式。影响宅基地置换中农民权益的因素也十分复杂,在我国农村类型多元化、政府财力及能力不均衡的当下,难以推行统一的宅基地置换模式,应当在不同条件的制约下寻求宅基地置换应当遵循的正当性标准,在置换主体上应确立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核心地位,置换目的应以增进农民福利为主,置换模式上应结合各地情况进行选择,同时应积极发挥政府的行政指导和给付职能。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有利于解决宅基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从农户的角度探讨了江西都昌县宅基地置换工程的成本一收益问题;目前该县宅基地置换方式以农户择地新建为主,而不是大部分安置至中心村或城镇。其原因在于:未统一建设中心村,公共设施配套滞后;补偿标准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户对宅基地置换后的家庭生活状况不满;农民“以地为生”的观念根深蒂固。据此提出了促进宅基地置换的建议:建立公正的利益均衡机制;有效发挥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以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的历史考察与法律解读为研究起点,分析透视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面临的困境。通过对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意愿的“百村调查”得出结论:补偿是否合理、公平是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的关键;货币补偿中要“以高于商品性住房的价格进行补偿”,实物补偿中要“以高比例进行房屋面积置换”是大多数农户的心理预期。针对调查结论,政府在鼓励和引导农户宅基地退出的过程中,要把制定完善宅基地退出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建立宅基地退出的动力机制以及保障体系作为重点工作。  相似文献   

5.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市民社会”的理论语境下农民与国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关系.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补偿原则不确定、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和失地农民安置不到位等诸多缺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理应明确农民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收补偿范围,构建农民参与土地征收的权利保障程序,以达到协调二者关系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作为人类社会私人领域的一种抽象,“市民社会”是平等主体构成的人际关系的总和,其本质上是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具有一定自主自治性的私人领域.农民与国家之间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上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关系,社会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范的缺陷使得该种关系变得不可调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须通过转变农村土地立法价值取向,确立以农民利益维护为核心的原则,以及明确征收补偿的主体、提高补偿标准和建立农民参与土地征收的权利保障程序等诸方面的具体制度矫正来实现农民与国家间紧张关系的缓和.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法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性质的定位存在着误区,表现在将补偿问题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误区是导致补偿问题复杂难解的深层法律原因.拆迁补偿关系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补偿性质为行政征收补偿,政府才是真正的补偿义务主体,政府应直接对被拆迁人承担补偿义务.拆迁补偿应以公正合理补偿为基本原则,尽可能全面弥补当事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仅就补偿标准而言,公正补偿应体现民法精神,但不可将其与民事赔偿简单等同.  相似文献   

9.
对宅基地土地置换的内容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宅基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调整置换,并对村庄进行规划整治的特定行为。宅基地土地置换过程中存在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指标的利益驱动问题和农民权益被漠视问题。因此宅基地土地置换工作需要南卑裂开,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土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调整置换,并对村庄进行规划整治的特定行为.太湖县在宅基地土地置换实施实践中积累了有益经验,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宅基地土地置换过程中需要关注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问题和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宅基地土地置换工作需要有序展开.  相似文献   

11.
目前中央及一些地方政府的一系列文件为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本文认为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对于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改善农民福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详细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评述了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研究的关注焦点与不足之处,并分析了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改革研究的发展动态。  相似文献   

12.
正确地厘清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对土地征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的逻辑前提。遵循解释论的研究范式,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由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复合系统。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和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对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应从制度的内部视角切入,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来作不同的界定。笼统地将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单一的公法行为或者单一的私法行为都是错误的。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区分具有制度改进和理论提升两大法效应。  相似文献   

13.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对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十分重要.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从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着手.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成立的规范性依据主要是一些法规与规章;而事实依据包括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惠益以及损失与惠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以“区域”为尺度,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为区域利益与行为的“代言人”——政府;客体为区域供给的生态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为补偿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按照协议的约定、围绕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持续供给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4.
确定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值是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从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农民土地权益损失视角出发,分析宅基地退出的补偿价值体系,并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和宅基地发展权价值两个维度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价值测算模型,并以安徽省宁国市为例,测算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值,测算结果远高于宁国市现行的最高标准,为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15.
农村宅基地流转利益主体博弈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采用文献研究和博弈论方法研究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土地隐形溢出效益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研究表明: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农户是利益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宅基地流转补偿方式单一,农户保障水平低;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制约了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利益主体之间冲突和矛盾的产生根源。基于此,提出了缓解农户与农村基层政府、宅基地使用者之间矛盾的建议:界定宅基地产权,重构三方产权关系,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规范基层政府行政主体行为,确保农户主体地位,保障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益;强化农村集体组织在宅基地流转上的主导作用,引导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选择适宜宅基地补偿替代物,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6.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征用与征收不分、征收目的不明确、补偿范围狭窄和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征收程序缺失等一系列弊端,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乡村振兴战略意见》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增设弥补了宅基地"两权分离"的制度缺陷。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范畴,权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可期待利益。法律法规应当规范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退出,该权利随身份的产生而取得,随身份的丧失而灭失。宅基地资格权的典型权能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政府征收补偿权、退出权以及退出补偿权。"保障宅基地资格权"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明晰宅基地资格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租赁、赠予、抵押、继承等不同情形,法律法规应当重新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予以征收补偿做法不一,并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土地出让金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形成的宅基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与事实原则进行补偿;在房屋安置、自拆重建等非货币补偿中要注意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  相似文献   

19.
在城市化进程中,青岛市现行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制度建设应当处理好三个关系,在此基础上做到:根据拆迁目的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拆迁程序、原则及执行制度;明确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权利,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建立正当的拆迁补偿程序。  相似文献   

20.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因此,土地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存在地位的不平等性.也正是基于此,各国法律往往将土地补偿作为进行土地征收的一个前置程序.由此可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就目前中国当下发生的土地维权案件来看,被征收者对于土地征收本身持反对意见的较少,甚至有的盼望拆迁.他们不满的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政府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原则而给予被征收者较低的补偿的.公共利益原则能不能够构成政府较低补偿的理由呢?假如不能,政府又应当基于什么标准来给予失地农民补偿呢?在土地补偿过程中,我们又应当如何看待土地溢价呢?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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