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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征收是东道国政府旨在剥夺或干涉个别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一种管制,但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的管制除外。我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议中的征收条款由于未区分征收的成立和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导致了条约解释上的困惑;事实上,我国已有条件地允许将有关征收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但考虑到“与环境有关的征收”争议的特殊性,不应仅要求用尽我国行政救济作为提请仲裁的前提,否则将在条约与国内仲裁法之间引起不必要的冲突,而且也会增加我国应诉的难度。  相似文献   

2.
中国与俄罗斯双边投资条约允许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方式解决,并突破了"限于征收补偿额争议"的声明范围.鉴于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的投资状况,中国与其他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应借鉴中俄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条款加以修订.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4.
《里斯本条约》的生效使欧盟在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专属权能,并在国际投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受到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以及投资仲裁对欧盟公共政策、法律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下,欧盟一方面在新订立的投资协定中加快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改革,另一方面也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使用“当地救济”来解决投资争议以减少负面影响。而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可能赋予国际投资协定以直接效力,这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使用当地救济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5.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7.
ICSID机制作为传统投资仲裁机制的代表,赋予东道国三件自卫的法宝: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和东道国法律适用权.ECT是国际能源领域第一个授权投资者直接针对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提请国际投资仲裁的多边条约,其投资仲裁条款完全排除ICSID机制三大法宝的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投资者对抗东道国的强制仲裁权、随时仲裁权和国际法排他适用权.作为ECT的观察国,我国应灵活地应对ECT投资仲裁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投资条约不被第三国投资者控制的所谓“邮箱公司”所利用.近年来该条款成为国际投资仲裁中争议较大的条款之一.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具有模糊性,而其到底针对管辖权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如何具体实施该条款以及该条款的实施是否具有溯及力都具有较大的争议.对于这些争议,一方面由于不同条约的具体表述不同,因此仍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案例尚不十分丰富,因此某些仲裁庭也不能给出十分准确解释.因此,对于该条款的研究有助于日后相关条约的立法,也有利于仲裁员正确理解该条款.  相似文献   

9.
ICSID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应被解释为不可撤销的"单方同意"。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在通知退出ICSID公约前于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或促进投资国内立法中所作的受ICSID管辖的"普遍同意"即便在这三国的退出行为生效后仍能被外国投资者接受,从而达成两者间"同意仲裁的合意",ICSID据此拥有管辖权。但基于平衡退出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应将有权按照ICSID公约下仲裁或调解程序提交ICSID管辖的外国投资限定为在东道国退出生效前已进行的投资。部分拉美国家退出ICSID公约的行为对ICSID保护国际投资作用的发挥影响有限。有关拉美国家应采取积极主动举措,以期改变目前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事项上共同所处的被动局面。  相似文献   

10.
晚近,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备受质疑,而其监督机制的改革备受关注。继美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之后,欧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设计了国际投资仲裁初审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基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等考量因素,国际投资仲裁上诉仲裁庭运作面对的问题仍需逐步解决。我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及其多边化问题,使之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从规则层面来看,2009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从正反两方面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特定化,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有法可依。但是,结合实践不难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与农民权益保障需求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从应然角度而言,应根据农地征收补偿纠纷的不同类型将特定类型的农地征收补偿纠纷纳入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应当将村民资格纠纷作为一类独立的受案案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证券争议仲裁是证券市场中争议解决的基本途径之一,其具有更加全面、高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缓解法院受案压力、促进多元化证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的价值功效.然而,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全面分析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现状及其价值功效的基础上,从探讨证券争议仲裁制度作用虚化现象产生的根源入手,试图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促进我国诸多证券争议的早日解决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协定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运用。而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公正公平待遇的规定存在三种类型,由于我国对外签订的新式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采用了几乎毫无限制的模式,这使得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存在讼累的风险,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要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核心要素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强调保护和鼓励投资的目标不应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监管权。近年来,东道国监管权通过限缩投资及投资者定义、细化间接征收标准、引入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情形与矫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等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ⅡAs)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全面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友好型改革,最有效的途径是单列监管权条款并引入比例原则确保监管权的有序实施。对中国而言,在结合本国需要修订相关条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ⅡAs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和增强国际话语权。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作为世界资本输入大国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世界资本输出大国.而在诸多对外投资活动中,海外并购地位突出,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海外并购活动异常活跃.在海外并购出现争议时,协商、调解、调停、国内司法途径等都是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此外,ICSID仲裁也是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对我国而言,不断增加的海外并购也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例如我国平安就其在比利时的并购争议向ICSID申请仲裁就是一例.但是,近年来ICSID仲裁面临了诸多的挑战.本文认为,尽管国际社会对ICSID仲裁有诸多质疑,但是这一制度对解决海外并购争议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真正利用这一制度解决争议时,该制度审理耗时长、费用高、执行难等特点却也使其成为“奢侈的消费”.  相似文献   

16.
通过代理人签订合同是一种普遍的商业行为,在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的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中,当事人对代理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时,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单纯用代理理论去认定通过代理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会得出违背仲裁制度的结论。从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基本价值理念分析代理关系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可以对该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解答,不同类型越权代理行为中的仲裁条款对被代理人及相对人应当有不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在全球贸易向更深更广层次迈进的进程中,由此产生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其样态和类型也更具复杂性。就目前而言,建立统一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基于国际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及投资规则趋同化的态势,尝试制定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承认与执行规则,能够为构建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应当涵盖五个要素,即:推定互惠规则、管辖权审查的规则、程序正义规则、效力审查的规则以及公共利益例外规则。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可参照《纽约公约》制定。  相似文献   

18.
ICSID是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ICISD仲裁规则中规定了一项仲裁监督规则即仲裁裁决的撤销,该项制度对于实现仲裁的公正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ICSID仲裁实践中却表现出了对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公正和效率都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基础,二者在仲裁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不能因为公正而忽视了仲裁的效率价值,也不能因为效率而忽视仲裁的公正价值.因此,必须纠正ICSID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对于仲裁效率价值的违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以公平和效率并重作为其价值基础;第二,从具体制度方面改正ICSID仲裁裁决制度以实现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并重.  相似文献   

19.
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证券交易仲裁持消极态度。直到80年代,证券交易仲裁才最终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证券交易纠纷仲裁主要涉及纠纷的可仲裁性、公平性、司法审查等问题。作为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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