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2 毫秒
1.
"买卖不破租赁"等特殊规则的出现,使房屋租赁权的性质更加复杂。从现行法的角度来看,由于"物权法定",房屋租赁权本质上仍为债权,只是获得了物权的部分效力。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只有一定期限以上的房屋租赁权才可以被规定为物权,而且是伴随着债务关系的物权。不管怎样,我们只有结合物权和合同法的因素共同对房屋租赁进行规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利益。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规定重在实现农村房屋的保障居住功能从而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已制约农村与农民发展,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提出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尝试.宅基地法定租赁权是通过债权方式来实现集体外成员取得农村房屋的合法性,区别于我们通常所主张的物权方式.构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应充分考虑租赁权制度与宅基地本身两方面,在充分掌握相关理论 、立法例以及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应重点将租赁关系主体 、客体 、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数额与期限以及房地权利归属等问题明确化,同时要妥善解决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可能产生的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问题.  相似文献   

3.
房屋租赁登记制度与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密切相关,由于我国房屋租赁权性质界定的偏差,使得我国现行的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遇到了许多问题.应通过对房屋租赁权的重新界定,明确房屋租赁登记是对房屋租赁权的登记而不是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并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通过房屋租赁期限的长短来决定我国房屋租赁是否需要强制登记,以期完善我国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物权的优先效力仅仅只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可以并存的物权以时间先后确定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优先于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债权内部也有优先效力问题。担保之债优先于独立之债;主债优先于从债;人身之债优先于财产之债。论证物权对债权有无优先效力,要在法理、逻辑和实践上都应讲得通。物权对债权并无优先效力。租赁(改称赁权)应是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5.
文章对本案的疑难法律问题作了研究 ,租赁权的物权化效力 ,只能保障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权的实现 ,有助于预付租金目的即用益权的实现 ,但在租赁主体破产租赁物灭失毁损时 ,无法保障预付租金债权的返还。而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 ,可保障标的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同一权利主体在同一租赁物上可以设立抵押权 ,并应当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6.
权利是民法通过概念逻辑对当事人法律地位进行判断的产物。就合同而言,判断权利的不仅仅是合同法,物权法同样可以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判断。这一方法可称为民法的整体性判断。当事人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与概念逻辑的严格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整体性判断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方法。运用整体性判断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其实反映的是租赁权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而物权与移转物权的基础关系之间,需根据不同法部门逻辑而非当事人意图加以把握。这两个范例体现了整体性判断方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7.
实践中,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能否排除执行、查封后能否进行本登记、经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能否优先受偿、预查封后能否解除合同等问题。可将预告登记按权利种类分为所有权、抵押权、用益物权、房屋租赁权的预告登记,并分别阐述其在执行程序中所具有的不同效力。  相似文献   

8.
物权效力优先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征。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之内容。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中,不能解释出物权效力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虽通常为具体规则,但规则是由原则证成的。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将物权效力优先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物权有哪些方面的基本效力,其内容如何,是物权法上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认为,物权的效力应归纳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妨害的排除效力四项。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应并列为物权的两项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包含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两个方面;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谓“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应属物权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之表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请求权,包括物之返还、妨害除去、妨害预防三方面的请求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则已为其他效力所包含,不宜单列。  相似文献   

10.
留置权是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立法规定的留置权有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立法例。债权留置权仅有债权的效力,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物权留置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为独立的担保物权。此立法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留置权的成立应具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间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三个条件及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留置权的效力包括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物的保管与使用,留置物孳息的收取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五个方面。留置权的消灭则因担保的提出、占有的丧失和债权清偿期的延缓而消灭。通过对几个主要国家留置权立法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和《担保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留置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均自成体系,但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联系,有时甚至不易区分。在一定条件下,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会发生相互转化和竞合。对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进行比较,在实践中有利于对物权和债权的充分保护,在理论上可为立法提供参考。笔者重点论证了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的异同、转化和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2.
债权是一种兼具救济性手段与基础权利双重性质的权利。起初,债权是作为基础权利的救济手段而存在的,此时,各种债权有其各自的基础权利,此后,由于债权的被侵犯问题而渐次产生了其自身的救济性的手段———债权请求权,此时,债权取得了基础权利的地位。理解债权的双重性质,是厘清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和请求权几个概念的关键,而对这几个概念的清晰认识,对于以请求权为枢纽的整个民法体系的内部和谐,对于正在制订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例设计,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排污权交易属于动态之债权,其前提应该是排污权作为一种物权的确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造,首先的着眼点就是在法律上确立排污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本文认为:科斯在对社会成本的论证之中,是将排污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处理的,这一理论的应用已经使得排污权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将排污权从现有主法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确立它的用益物权地位。这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并不矛盾,也与民法对于物权的理解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4.
确认物权既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和起点 ,又是物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对物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民事实体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请求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物权确认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 ,但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物权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 ,前者不应在民法上规定 ,后者应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关于物权请求权究竟如何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有代表性的几部民法典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目前已经拟制的四个物权法草案,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我国物权法可采用的物权请求权模式有分散式、保守式、开放式、总括式四种。四种模式进行比较后,更能实现法律价值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  相似文献   

16.
物权变动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与此相适应,国际私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有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两种立法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应根据中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确定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7.
物权效力不具有立法和司法上的价值,只是一种学理上的分析解释而已。但这种解释有违立法和司法的基本逻辑,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因而不应继续沿用物权效力的概念。此外,探讨了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与其他私法性救济请求权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立法规定入手,对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中国政法大学承担的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研究课题,强调矿业权应当纳入《物权法》,但课题内容中关于矿业权的特点、结构及法律关系的论述,又恰好是物权法所排斥的。以法理分析法论证了这种冲突缘自“矿业权”的虚无性,虚拟的权利多面体导致片面性认识。分解“矿业权”,将其重构为独立的矿产权和矿产开发权。矿产权可分别纳入物权法,矿产开发权属于公法性的《矿业法》调整。矿业权不但不能纳入物权法,而且其存在和创设属“违法”。  相似文献   

20.
物上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 ,其种类应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