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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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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实施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已经不能适应矿业权市场的要求,应以《物权法》为基准,加快再次修法的步伐。应制定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完善我国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扩大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渠道。  相似文献   

2.
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研究论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矿业权的分析 ,认为矿业权是一种资源利用物权 ,具有鲜明的物权特性。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我国具体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 ,因此笔者详细讨论这两种矿业权的物权特性。作者主张以物权法的思路定位和规范矿业权 ,建立以物权规范为基础 ,由经济行政法和环境法为辅的法律规范体系 ,这将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法制化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3.
探矿权与采矿权各是一组权利束,矿业权作为两者的上位权更是权利组合体。两级分解矿业权后重构为矿产使用权和矿山企业产权,让矿产使用权独立于其他权利,是发展矿业市场、盘活矿山企业、保障政府职能转变、堵住矿产资源流失的关键。矿产作为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的中间设置,是矿产使用权独立的前提。矿产使用权属于物权,勘探性矿产使用权属用益物权,开采性矿产使用权是矿产所有权。为此,矿产使用权应为矿产权。矿产权的独立为公、私法分治提供了条件,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4.
当前的矿业合同理论源于对现行矿业权制度的实然性注释而显得紊乱。通过应然性理论研究能发现矿业权制度的非理性存在,根源是矿业权的虚无性直接影响矿业制度的科学构建。必须以“业”为基本对象而重构矿业制度。重构后的矿产权、开发权和特许授权“三权”分立,是现代矿业制度的理论基础,由此决定矿业的买卖合同、管理合同、企业契约和劳动合同统称为“矿业合同”。厘清后的主要矿业合同是市场联合政府起作用的“第三只手”。  相似文献   

5.
矿业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研究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矿业权的准用益物权属性;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是准物权与典型物权之间的关系。由于地理属性上的特点,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并且二者在权利归属、内容、流转和期限方面存在冲突。解决它们间的冲突,对于保护自然资源、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我国修改《矿产资源法》时,应当注意从权利的设立、流转方式、保护手段等方面妥善处理好矿业权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6.
矿业权法律关系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矿业权制度不完全遵循民法关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国有矿山企业处于主导、核心的地位,相当类型的矿业权只允许特定的主体享有。在探矿权法律关系中,探矿权人享有矿产资源勘查权、采矿权的优先取得权和对新发现矿种进行开采的优先取得权等,负有及时完成勘查工作等义务。在采矿权法律关系中,采矿权人享有矿地使用权、开采权等,负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等义务。  相似文献   

7.
矿业权民事立法浅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长期以来 ,我国立法对矿业权法律关系重行政管理、轻民事调整 ,矿业权的物权法地位没有确立 ,相关民事规则严重欠缺 ,不能实现依市场方式配置矿业资源的目标。本文从物权立法角度 ,分析目前我国矿业权法律运作的问题 ,提出立法应建立矿产资源──财产法律体系 ,对矿业权法律调整模式、物权规范、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冲突协调进行了初步的法律设计  相似文献   

8.
矿业权是空间利用权的一种特殊类型。为了实现对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可以根据矿业权的空间权属性,建立相应的区分矿业权和矿区役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0.
现行《矿产资源法》在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上存在诸多问题。在结构上,它是以矿业权的获得、行使和管理为主线进行构造的;在具体制度上,不仅现有的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税费、法律责任等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还缺乏许多核心制度。《矿法》修改的前提是厘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关系、利益分享关系以及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矿法》的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应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与储量、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矿产资源税费、矿业用地、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11.
矿业权与土地产权间的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有越演越烈之势,因冲突已导致诸多矛盾甚至出现了犯罪,解决矿业权与土地产权间的冲突已迫在眉睫。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应优先于土地产权。在采矿权与土地产权谁优先的问题上,应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构建矿产资源开采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两两比较求出权重,为采矿权和土地产权间冲突的解决获得基础数据,进而可以在精确计算的基础上解决采矿权与土地产权冲突时哪一个权利优先的问题。同时,我国应在矿产资源的立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调整矿业权与土地产权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矿业权流转市场中将矿业权作为资本要素作价出资入股的实践已经浮出水面,但是由于政府行政越权的存在及立法相关规定不完善,致使这一实践并不充分.出资入股的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由矿产资源所有权诞出,是矿业权人的固有权利.矿业权取得中具有行政许可本质的"审批",并未设定权利,也不改变矿业权的私权属性,而是使矿业权由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矿业权人可以自由地支配矿业权将其作价出资入股,同时矿业权出资人股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流转市场中政府与矿业权出资人、受让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使用权人的关系,政府行使包括出资受让人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审批与监管、变更登记等监督管理职能.政府在流转市场除了为矿业权流转便捷提供服务,为实现有序的矿业权流转进行监管外,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私权也是政府不可忽视的职责.  相似文献   

13.
矿业权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及技术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矿业权基本数据更新滞后,实际情况和登记数据不一致,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相关的基本数据存在偏差、交叉、重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及保护。文章就目前矿业权管理中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建立标准化的矿业权界定和矿业权地理信息系统,从技术的角度探索提高矿政管理水平的途径。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矿业权制度的改革要点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矿业权制度是指在矿业发展过程中的调整因矿而生的各种权利的法律制度,是矿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现有的矿业权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导致矿产资源的效用在经济生活中没有得到最大实现,在社会生活中没有得到公平分配。本文按照矿业权的取得、矿业权的流转、矿业权的消灭的逻辑顺序,提出了我国矿业权制度改革的一些要点。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矿业权转让制度处于初建阶段,存在着对受让主体的资质要求过于宽松,转让条件“一刀切”和转让中介缺乏管理监督等问题。完善矿业权转让制度,立法上应坚持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应用及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宗旨,注重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严格准入,分类管理,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和中介管理。  相似文献   

16.
为有效保护公路产权,逐步完善公路保护法律制度,从《物权法》视角探讨《公路保护条例》的构建法理。分析认为,汲取物权法定原则和国有不动产物具体保护等立法思路,应规范和界定公路的时空权,科学地审视和拓展公路保护的立法视域,探析公路保护的法治规律,以构建和谐有序的公路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矿股转让与矿业权转让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股权交易作为市场化运作中常见的模式,由于矿业权转让的严格限制而受到牵连,甚至常常被盖上"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帽子"。矿股交易与矿业权转让冲突的本质在于矿业权转让范围有限,条件严苛,程序复杂,行政干预频繁。加快矿业权流转制度改革,以财产权与经营权区分为基础重置矿业权,并淡化矿业权流转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道。  相似文献   

18.
论矿业权的流转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矿业权能否自由流转是判断其是否成为有效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标准。矿业权流转应遵循自由流转的原则,同时又应严格流转程序。矿业权的流转应包括出让、转让、抵押、出租、承包、继承这六方面的内容。此外,矿业权的流转也应包括依附于矿业权之上的地质成果;矿业权的流转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矿业权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19.
有恒产才能有恒心,《物权法》通过对物权特别是私人财产及其收益的确认和保护,从而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产和享有财产。通过中外的历史经验得出合理保护私人产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产权之所以有如此意义,是有其内在制度经济学原理根据的,继而从经济学角度对物权法保障产权的意义进行阐释,加深了我们对这部物权法重要性的理解。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将碳排放权定义为分配给控排主体在规定期间的碳排放额度。针对碳排放权的属性界定问题,学界的准物权说、用益物权说、规制权说均难以很好地解释实践。碳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存在形式是数据,所产生的货币价值决定了其具有新型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在权利理论体系中,应当将碳排放权界定为“数据产权”,明确其作为数据财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收益,厘清“碳排放权”与“碳配额”之间的关系,实现碳排放权作为“数据产权”承载交易主体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满足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气候正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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