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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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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越来越少。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通过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也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虽未正式通过,但对农村地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该草案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  相似文献   

2.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业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向合法化。由于物权观念的淡薄,对土地资本价值的认识不足,忽视对土地耕作者利益的关注等立法理念滞后,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登记公示制度、流转范围、方式、土地质量等级评估及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此,应建立公告—登记—查询制度,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副本制,完善土地质量等级评定,对转让金和流转期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问题解决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存在许多问题,学界对此也产生很多争议。本文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历程进行了简要回顾,然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剖析,最后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基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不充分,这严重限制了农民利益的有效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市场经济规律在农村的实现。现行立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规定不足。应当取消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允许承包方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等方式以扩大流转。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系以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区分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后者仅实行债权保护,力度不够;对登记对抗效力主义中的第三人在解释上宜限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处在相互矛盾的法律关系立场上的人,以更周延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对“其他方式”采宽泛解释,但是对割裂性流转如转让等仍应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6.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意义 21世纪初,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工业化步伐日趋加快,作为农业大国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是势在必行.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在传统农业基础上迈向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土地抛荒,减少了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二、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民以入股、转让、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流转给种养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龙头企业,再由他们将零星抛荒土地集中连片采取规模化集约经营,使得单位面积土地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三、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大规模集中连片经营,有利于采取机械化耕作,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水平.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不利于形成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因此,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法律层面上适时放开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严格限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报告第四部分) 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流转的土地不得改作非农用地,流转过程中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承包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现行法律出于维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等立法目的,对承包权转让作了多种限制。从私法自治理念出发,这些限制性规定并非都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对其违反并不当然引起承包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对合同法第52条作限缩性解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处理好转让自由与土地管制的关系,取消承包权转让限制中的不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笔者从我国土地流转的历史和现状出发,提出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权责不清是土地流转诸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并从当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入手,分析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一是完善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财产权的农村土地制度;二是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三是建立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四是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中介;五是搞好配套改革和社会化服务;六是完善现有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法》。  相似文献   

11.
中国政法大学承担的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研究课题,强调矿业权应当纳入《物权法》,但课题内容中关于矿业权的特点、结构及法律关系的论述,又恰好是物权法所排斥的。以法理分析法论证了这种冲突缘自“矿业权”的虚无性,虚拟的权利多面体导致片面性认识。分解“矿业权”,将其重构为独立的矿产权和矿产开发权。矿产权可分别纳入物权法,矿产开发权属于公法性的《矿业法》调整。矿业权不但不能纳入物权法,而且其存在和创设属“违法”。  相似文献   

12.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对各国现有几种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优劣比较的基础上 ,指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是物权变动较为理想的一种模式 ,值得借鉴 ;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及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确立选择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 ;对我国现行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作了考察 ,分析了其中的问题与不足 ,并对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作了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中国《立法法》规定的一条宪法性原则,《物权法》适用中理应坚持无疑。然而,《立法法》第84条但书用语又否定了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绝对适用。基于《物权法》自身特点、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促进交易的目的,在对《物权法》种种具体规则进行区别分析后,指出《物权法》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之处。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立科学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针对现存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缺陷,应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分别构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重点构建其用益物权体系,土地资源物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其他自然资源物权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应借鉴浮动担保之浮动性,对于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建立浮动自然资源用益权。  相似文献   

16.
对转租的立法规定 ,世界上存在自由主义和限制主义二种模式。我国对转租一贯采限制主义 ,无论是《民法通则》 ,还是原《经济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采此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转租的规定已趋向宽松 ,但还应尽可能地扩大转租的法律认可范围。转租与租赁权让与的确定与相互关系在立法上也是空白 ,再之 ,不合法转租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 ,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争议很大。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以求教方家  相似文献   

17.
自物权行为理论创立以来,该理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文章以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分析为基础,探讨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价值和逻辑价值,并进而研究我国物权法应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对物下的定义过于简单,与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严重脱节,在未来《民法典》中有必要对物的概念重新定义。目前,我国已有的几个物权法的专家建议稿与《物权法》相比,在立法技术和涵盖范围方面均有不同,有些方面值得未来立法借鉴。物的概念关系整个财产法的立法基础,需要单设条文详细规定。条文的设置,宜采用一般性规定+特别规定的模式,对物下个较为全面的名至实归的定义。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法律学者之间的争议非常大。自2005年底以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有升级的趋势,似乎上升到了政治与意识形态的高度。物权立法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法律学者要适应时代的发展,立足于中国实际,为制订出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作出自己的贡献,真正履行好学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对此,应当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物权法》中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赋予了农民集体成员司法救济权,为实现其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但现阶段我国的集体成员撤销权在资格认定、客体范围、行使期限、法律效果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应予以完善:成员资格的认定可采用主体、补充和兜底三重标准进行认定;为规制村民小组,应将其同样列为被告;行使期限应当区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引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农民集体成员的司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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