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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相似文献   

3.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广播节目传播拓宽了途径,有些国家版权法随之修改。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广播组织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保护并未明确。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增加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网络同步播放权、录制后播送权、向公众提供已录制的广播节目权等权利,以期实现公平竞争的三网格局,并从公共利益平衡角度对此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4.
在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学术论文在其传播过程中常因新型传播行为的异化致使功能和作用受到限制,移动互联网中学术论文作者权利“漠视”现象、期刊出版单位权利“忽视”现象、期刊数据库服务商“越位”现象以及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失责”现象等造成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法律困境。移动互联网改变了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标准也改变了著作权客体的利用方式,冲击了传统著作权保护规则,为扭转这一局面,有必要对学术论文在新型网络传播中的异化行为进行解释并提出适应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方式:界定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对易模糊事项规避侵权风险、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为契机完善著作权保护条款并且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促进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5.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1、第42条对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但从国际立法趋势和中国广播业的发展实际看,其规定仍有诸多不足。广播组织权在保护对象方面应明示剔除公有领域材料,并将广播前信号纳入;对权利的设定仍应沿用禁止性模式;在权利内容方面,应将转播限于同时播送,并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在规定录制权和复制权时应扩张到临时性行为,从而替代并暂缓其他权项的设立。  相似文献   

6.
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主体与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新确立的一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人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新的权利主体,即数字化作品的创作者和网络出版者。在权利内容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其特殊之处,包括网络出版和复制行为。  相似文献   

7.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产生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间的新矛盾,要求立法作出变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界限扩张的表现,其内容包括数字化权能、上载权能、传输权能和下载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其他著作权一样应当受到适当限制以平衡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合理确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间的权利界限方面存在立法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三网融合带动了传播技术上的多重变革,推动了新兴传播模式迅速兴起,“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传播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划分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日益涌现的传输手段,介于两者之间的新兴传播模式在信息大爆炸的当下日臻成熟,需要立法层面予以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称《著作权法》送审稿)仍将“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作为立法的重要指导,通过分析“交互式”与“非交互式”的特征及其区别,考察介于“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间的、以个性化推荐系统为代表的新兴传播模式,参考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对中国的立法路径与具体实践进行研究。研究认为,网络与移动等新技术通过采集用户历史数据和分析用户偏好从而推送相应的信息,形成介于“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之间的新兴传播模式;美国、欧盟及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条约通过“向公众传播”概念的解释补充,以及技术中立的立法路径对新兴传播模式进行规制;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仅规范“交互式”传播行为,忽略了对新兴传播模式的规制,应在原有“交互式”与“非交互式”条款保持现状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的规定,进而实现既有法律规定向“向公众传播权”的过渡,为新兴传播模式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9.
国内学界探讨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多从其设立的必要性和建构的可行性入手,脱离了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历史背景,其立论亦难免有所牵强.从《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文本以及随后的《世界版权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对著作权强制许可具体实施规则和程序的修订可以看出,著作权强制许可适用越来越严格已成为主要趋势,其背后反映了国际著作权法日益加强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现实.同时,从著作权私法属性出发,不宜盲目设立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而应先有效挖掘我国现有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制度.  相似文献   

10.
基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下,权利人将其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理应完全出于其自愿。延伸性集体管理与强制性集体管理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引入两种特殊的集体管理制度,引发诸多争议,应从制度设计层面对其加以细化设计,平衡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我国修订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后,第一次颁布的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它在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为作品的使用人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的渠道,有利于文化艺术和作品的广泛迅速传播。本文试图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特点、由来、现状及中国的状况出发,谈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必要性的见解。  相似文献   

12.
期刊上网与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期刊上网有助于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但也带来著作权保护的一系列新问题。如作品更易于被复制、盗版 ,内容易被修改 ,完整性被破坏 ,著作权人权益不对称等。这是网络出版的特点所造成的 ,一时还难以根本解决 ,但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期刊上网是二次出版 ,应取得作者的授权 ,并采取适当的数字化方法 ,避免上网对内容的改变和破坏。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一 ,为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进一步制订 ,期刊上网著作权保护问题有望得到较好解决。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法以“著作权中心主义”作为制度建构的主线,侧重于作品创作者权和传播者权的保护.作品使用者权的制度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掘,在立法上还欠缺完善的制度建构.作品使用者权在基本人权、私权逻辑和利益平衡机制方面都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它不能仅仅被界定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也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作品使用者权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具有和著作权相同的法律地位,需要从权利构造的角度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正在修改《著作权法》,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立法者在修改法律时,应当自觉根据比例原则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例原则作为一项默示性宪法原则,对立法、司法、行政等行为均有拘束功能。将比例原则适用来审视、修改和完善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合理配置著作权领域中各主体权利,将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与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公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有机统一起来;有助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合比例的定性;有助于选择适当的模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有利于政府、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与使用人法律关系的确立。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一种私权,表演者权法律保护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理应全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表演者权法定主义原则领域属于私法自治的禁区,新的表演者利益关系类型化、职务表演者权利保护、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应为私法自治的张扬空间。透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私法自治的灵魂在表演者权修法部分得以充分贯彻,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  相似文献   

16.
数字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忽视到逐渐重视的过程,如今已基本形成了以《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为主干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然而,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在不断地扩张,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使得我国现有著作权刑事立法的适用陷入诸多困境。为了顺应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应当对著作权刑法诸多方面加以完善:确保民事法、行政法与刑法在调整著作权侵犯行为上的合理衔接;将严重侵犯他人信息传播权的行为犯罪化;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不应积极入罪;取消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要件和结果要件,完善犯罪的情节要件;转变立法方式,变现行的封闭式罪状为开放式罪状;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认定犯罪的情节标准。  相似文献   

17.
技术措施和反规避条款的出现,旨在使网络环境下具有纯粹公共产品属性的作品恢复排他性,从而为私人提供作品创设激励条件。然而,技术措施和反规避条款的存在实际上赋予了版权人一项新的"接触权",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危害公众利益的"超著作权"效应:公有领域信息的私有化、合理使用制度和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困难。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只有通过修改反规避条款的适用类型、设置间接规避的例外、引入自愿加第三方介入模式保证反规避条款例外的实现,以及对违法加密行为进行制裁,来重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才能重塑网络环境下版权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8.
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建筑作品的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处于尚待完善的阶段.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仅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但委托人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权利的归属.应当针对建筑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增设相应法律条款,构建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信息危机,激发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遗忘”的需求。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基于信息自主,采取特定手段将其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从而使公众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在界定和适用上均有区别。作为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被遗忘权能够提高个人尊严的保护力度,弥补立法和司法漏洞;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规范企业操作。在我国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背景下,未来应当将被遗忘权的构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立法设计上明晰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贯彻适用中的必要原则;在实施机制上建立数据保护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20.
跨载体复制系复制的特殊形态,原《著作权法》排除了对跨载体复制的司法保护,这有其特定时期的特殊原由。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已有了长足的进步,《著作权法》(修正)却依然未对著作权人的跨载体复制权予以明文规定,这不仅不符合国际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同时带来一系列实践中的问题。为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应当分阶段从立法上予以补充和完善,将跨载体复制权纳入司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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