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刑法解释是将纸面上的刑法付诸实践的重要一环,是刑法解释学的本体。我国现阶段的刑法解释学过于注重刑法解释方法的研究,使得刑法与社会生活面临不同程度的脱节。对于刑法立法、刑法解释而言,进行经验积累式的解说,实际上是让刑法回归生活的重要表现。可以说,在对刑法进行文化的解释,是对刑法经验积累的重新回顾。刑法解释必须结合本土文化展开,才能使刑法重新获得其生命力。  相似文献   

2.
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多变性决定了刑法客观解释论是我国应对网络犯罪理论与实践做出的双重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论存在明显的扩张化趋势,并不断冲击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名义上是以主观性来纠偏过度的客观性,但实则为主观解释论的翻版,并不可取。从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克服刑法滞后性的角度来看,在坚持刑法客观解释论的前提下,为刑法客观解释的扩张化设定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刑法体系解释规则及罪名规范保护目的三大约束要素,从而将其限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是更为妥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及其实现——以法人类学为视角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刑法正朝着日趋精细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进程中,社会公众被逐渐边缘化,公众对刑法的认知亦愈来愈模糊。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即公众对刑法的可接受性日益成为刑法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刑法规范的有效性根植于刑法规范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是刑法规范有效性的动力源泉。刑法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刑法规范必须对非正式规则予以吸收和疏导,从而形成开放性的规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非正式规则对刑法规范的解释论功能。刑法规范的有效性还要求构建公众广泛参与的商谈与沟通机制,从而形成公众广泛参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4.
确立何种目标、遵循何种原则是进行刑法解释的关键所在。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一直存在主观说、客观说、现代主观说和中间说之争。结合我国国情和刑法解释的特性,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应以探求和阐明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主观意思为主,同时兼顾刑法规定的客观意思,以其作为补充。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当遵循相对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似文献   

5.
前理解影响着刑法解释,进而影响着刑法解释限度。有效制约前理解对刑法解释限度探询的消极影响,发挥前理解对刑法解释限度探询的积极作用,需要我们将前理解理性化。社会公众愿望对刑法解释限度的探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作为说明性理由,不具备正当化能力;考量公众愿望必须在法律标准的范围内,对公众愿望进行理性、合法的吸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限度产生着根本性、实质性的影响,欲控制国家的公共、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过度的扩张,有必要将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纳入法治的轨道:首先要将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纳入传统刑法法治———权利话语体系之内,以恒久性的权利话语限制随机性的权力关系;其次要结合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在深思动用刑罚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效益性基础上来考虑是否介入政策实质性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成文法系传统导致刑法解释权仅仅由国家机关垄断,解释者被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一元解释体制是对解释的误读,不仅造成司法解释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巨大鸿沟,也使刑法适用结果与公众期许相悖,导致法律解释成为文本的附庸。中国的刑事司法适用只有将法官的个人因素与公众情感纳入考量范围,通过合理的路径,才能实现刑法解释的真正合理化。  相似文献   

7.
论法官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适用的生命在于解释。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客观上对刑法解释的需求更为紧迫。基于世界各国通行的观点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视点主要放在审判领域内的刑法解释,提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是法官,并分别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刑法思想的客观说,以及社会发展变化和成文法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加以探讨,进而完善我国刑法解释,对促进我国的刑法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8.
刑法解释僭越刑事立法的现象实践中时有发生。刑法解释僭越刑事立法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呈现出不同的社会危害表征。这些社会危害包括模糊了刑法解释与刑事立法的界限,不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性;造成了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失衡,不利于社会机能的实现;导致了立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以及立法权之间矛盾重重,并极大削弱了刑法立法权。对此,应从树立正确的刑法解释观念、尽可能保障刑法立法的适时性、构建刑法解释僭越立法的撤销和避免机制等方面着手来加以规避。  相似文献   

9.
是否能够形成独特的学派是一个国家刑法学成熟与否的标志。刑法学者只有在具备学派意识之后,才能形成真正的问题意识、找准切入点,对司法难题的解决也才会有一个准确的思路,从而对自己的主张展开充分论证,以避免用直觉替代刑法解释和论证。要形成扎根于中国大地、直面中国社会现实的刑法学派,就必须重视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和功能性思考这三个刑法方法论。客观性思考是刑法判断的起点,有助于提升刑法学的可视性,能够将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融为一体,对于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从不法到责任的犯罪论体系比传统的要素理论更能够一并解决共犯论、量刑论的难题,体系性思考方法还能够避免解释漏洞,同时妥善处理刑民等关系;功能性思考始终关注刑事裁判的动向,注重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使得刑事政策刑法化,能够妥善处理处罚必要性和刑法公正性的关系。立足于上述方法论的刑法学思考既有理论深度、广度,又符合中国国情,且“难办案件”的处理可以从中寻找说理根据,承认这三个共许的前提能够逐步为中国刑法学派的形成提供有效支撑。  相似文献   

10.
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解释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刑法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之间、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立法解释之间以及刑法立法解释之间是否存在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并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无需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刑法规范由语言组成,社会及语言的衍变重塑了刑法规范的认知图式与适用逻辑。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传统的刑法解释模式无法妥当适用于网络异化型犯罪的处理,解释结论饱受争议。语言的网络隐喻趋势为刑法解释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网络隐喻使刑法解释过程愈加充分,缓解了刑法规范适用的机械与僵硬,使刑法解释结论更贴近国民的认知与思维,可接受性更强。选择合适的语境,设定科学的目的,能够克服隐喻固有的模糊性,建立源域与靶域清晰、合理的映射,最终实现刑法扩张与谦抑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13.
民意自古以来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的运行,被认为是评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双重标尺。在罪刑法定的刑法基调下,民意在司法运行中陷入了困境,这一切主要是源于我国所构建的封闭的刑法理论体系。鉴于司法机关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论,民意的理性引导和适当的介入便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旧刑法将环境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说明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的法益作出了调整,刑法理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重新确定保护法益的内容,进而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释,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既具有立法上的根据,也具有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 (三 )》为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修改、增加了一些犯罪罪名。这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行为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修改、新增犯罪的罪名如何表述 ,尽管有司法解释 ,但是仍然值得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6.
社会风险不能等同于刑法危险,但二者存在动态交叉关系,社会风险可以通过刑事政策转变为刑法中的危险。风险刑法首先是现代刑法应对风险过程中"自觉"的结果,是现代刑法体系的同质组成部分。从贝克划分社会形态的时间考虑,我国早已进入风险社会,且是全面而非局部风险社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使我国社会风险在质上表现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在量上表现为风险的相对增多,从刑法的应对上来看,似乎只能选择刑法提前介入。风险刑法理论的中国展开应该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出发,前者旨在突出风险刑法的教义学研究,后者需要从社会风险自身的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调整刑法体系,以期防控风险、创造安全。  相似文献   

17.
刑法解释远非一种单纯探寻刑法文本含义的学究式思维游戏,而且刑法解释的依据不应当是刑法文本.刑法解释本身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活动.在这个利益衡量游戏中,无论是刑法有权解释还是刑法适用解释,刑事政策通过各种组织化的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该文通过对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根据、我国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与根据以及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关系的比较研究,阐释了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观点均失于片面,只有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的我国的刑事责任原则才是未遂犯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未遂犯与不能犯关系之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