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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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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定微博内容是否是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对独创性的认定对于解决这类问题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独创性原理的分析,对微博内容独创性的判断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判定的分歧源于功能认知的偏差。由于独创性只能明确作品保护的正当性,对邻接权客体的判定与正当性解释无法律意义,独创性的体系划分功能不能被解读为邻接权客体无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而作品的独创性较高。由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功能可被思想表达二分法取代,“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在我国被错误地理解为单个作品获得保...  相似文献   

3.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对于保护作品不受侵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司法理论及实践也是大有裨益.本文通过考察英、美、德三个国家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界定.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如何界定,如何借鉴国外的立法来完善我国关于独创性的界定,力求找到适合我国的独创性理论.  相似文献   

4.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试论独创性     
认真研究和解决_义艺的独创性问题,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关键问题之一。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帮八股的毒化和影响,时至今日,雷同的情节、雷同的构思、似曾相识的人物形象和一般化的表现手法,等等,还在相当数量的文艺作品中存在着。人们厌恶这些没有独创性的作品。彻底肃清林彪、“四人帮”帮八股的流毒,解决独创性问题,是文艺创作上的当务之急。敬爱的周总理在他生前关于文艺的多次讲话中,曾反复强调过创作的独创性问题。本文根据周总理关于独创性问题的指示精神,结合对古今一些具有独创性作品的分析,以及对当前文艺创作现状的剖析,试对创作的独创性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6.
短视频模板的本质仍是短视频.出于保护相关产业的需要,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不宜过高,使用公开元素和时长过短亦不能成为否定其独创性的理由.短视频模板在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足够的创作空间,在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可认定其为视听作品.复制、汇编与改编行为的区别在于独创性的高低.套用短视频模板的行为由于难有独创性可言,该行为应被认定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7.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这是著作权法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何为独创性以及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界定。有些论者提出,作品应当有一定的水平和高度,方具有独创性,甚至有人提出了作品的最低要求。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对著作权理论和实践都是有害的。本文认为,一部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该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结果。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从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来判断,而不应从创作的成果来判断。独创性不应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混淆。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认定是以独创性为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的,独创性的认定是判断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的关键因素。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微博这一特殊的信息传播和社区人际交流方式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娱乐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传统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对微博独创性相关问题的认定,是解决侵权、抄袭等行为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微博内容质与量的定性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9.
本书是由活跃在学术界第一线的国内外一流学者撰写而成,现对该书作一简单介绍。本书荟萃了各学科领域的学者的论文和以“什么叫独创性研究”为题的座谈会记录。全书由“什么叫独创性研究”,“独创性科学技术的振兴”、“培  相似文献   

10.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相似文献   

11.
人类的思想、创意,常常要通过各种载体,以发挥其在合作中发展的社会作用。无论是作品中的思想,还是程序中的框架思路,构思、创意都是作品的灵魂与核心。构思是知识产权的起点,是创新和创造作品萌芽的种子。创意与创作可以作为创新实践的基础和桥梁,因此著作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的三性要求,即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独创性的法律界定标准,可以使创作者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多大范围内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借用他人作品的自由。可复制性推动着公众需要和文化发展。著作权的合法性要求,保护创作者权益以及推动发展与创新两者是辩证的结合;作品为表露个性的艺术性以及为产业利用目的而体现的技术性也是辨证的结合。当人们可以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创新思维,并可以适应多种载体而体现文化价值的时候,社会的智慧总量只会增加。对自主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也是合乎辩证和科学发展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法性,是要求思想文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的潜在核心竞争价值创意思路也应作为商业秘密寻求法律保护。合法性推动美好的和谐性。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来,文艺圈中"模仿秀"表演形式发展迅速,模仿者逼真的模仿令人眼花缭乱,吸引了许多观众。可是,法学界从著作权法的视角对这种现象的关注并不太多。基于此,在阐述"模仿秀"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对"模仿秀"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认为,"模仿秀"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演,也不具备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而仅是一种非创造性劳动的技艺性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14.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数据库有关的侵权问题也逐渐增多。数据库的特点使其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制度存在着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保护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困境,而邻接权制度可以保护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扩充邻接权的种类,使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邻接权,可以维系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统一性,又可以避免为数据库专门立法的高成本。  相似文献   

15.
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从著作权法上发展而来,其合理性一直以来广受争议,司法实践认识也差异较大。我国商标法修正案增加的第59条被认为是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承认。然而,从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领域的起源开始,它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对权利的例外约束,是对承载独创性和创新性智力成果符号的限制。反观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通过符号论视角从概念逻辑分析发现,简单的概念移植带来了逻辑上的混乱。第三人使用的并不是承载商誉和指代功能的符号,而仅仅是标志,其本身不在商标权范围之内,商标权限制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对标志使用与商标法的关系正本清源,以非知识产权使用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16.
文章结合立法资料,分析了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规整。文章指出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乃是立法者从保护广播组织的法律政策出发,让广播组织就此不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有意安排,其并非法律漏洞,法官不得进行漏洞补充,必须严格依照立法者意志作出裁决。针对该项规整,文章批评了其立法技术缺陷带来的不合理结果,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近代著作权立法始于《大清著作权律》,历经《北洋著作权法》,至1928年国民政府《著作权法》,近代著作权法律体系才真正形成。它的形成,既是时局危机下社会各界的吁请,也是统治阶层出于维护其统治的考虑,更是各协约国外交压力所致。  相似文献   

18.
在著作权法制建设面向国际、面向未来的趋势下,文章从法学和史学的视野,对近代中国著作权的国内外法制实践进行探索和总结,引发人们对中国著作权法制早期实践历程的关注和思考,以期激起人们主动参与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践中来,以更理性、更宏观、更务实的态度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现行立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是部分地吸纳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内容的结果。通过重新梳理这些具体的侵权责任,把可以在著作权请求权范畴内加以规定的责任形式纳入到著作权法中。在设计具体条文时,应当首先考虑到侵权责任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衔接问题,然后对立法的体例和结构提出设想,并分别对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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