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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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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中国的宗祧继承制度所采取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不同,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采取的是诸子均分的继承形式,这种财产继承制度首次在两汉时期确立,它的形成由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而这种财产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家庭结构的形成过程中有着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古代中国立嗣继承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一个家庭缺少直系血亲的男性后代。文章指出,清代立嗣继承的发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符合国家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二是符合当事人及第三方的意愿。在某些条件下立嗣继承法律关系还会失效,由此导致立嗣继承的中止。  相似文献   

3.
古典文学名著《红楼梦》用大量的笔墨描述了当时的家族伦理关系以及家庭财产关系,其中关于宁国府和荣国府二府在身份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方面的描写,实为清代继承制度的一个缩影。今天从法制的角度对之加以探讨,可以使我们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对完善我国现今的继承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4.
徐歆毅 《南都学坛》2010,30(1):22-28
汉代家庭的形态无疑与家庭继承制度有很大关系。在诸子均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下,汉代形成了以个体小家庭为主的社会结构,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与父母或未成年弟妹"同居"的家庭,已婚兄弟同居及数世同居的大家庭为数极少。争讼与让财是汉代家产继承中两种相对的现象。宗族亲戚和乡里在家产继承事务中起重要作用。在家庭财产继承关系上,公权力的干预让位给了乡里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汉代社会是一个乡里社会。在家庭继承关系上,汉代家庭女性虽具有一定的继承权,但女性的继承权还是受到限制。宗祧继承的观念对汉代家庭继承关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立嗣是中国古代一种亲属拟制制度,是我国旧时男性在无子孙的情况下,为延续香火而择立的继承的方式。立嗣一经完成,对于被继承人,嗣子就取得了宗祧、身份和财产的继承权,同时承担必要的义务。本文就立嗣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从嗣子的来源、立嗣的主体和嗣子的权利义务进行讨论,并引发出了立嗣制度所带来的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6.
<正> 代位继承是一项古老的继承制度。古罗马市民法即规定,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家父解放的男性继承人之子女,可以取得该继承人对其尊亲的应继份。日耳曼的习惯法本无此制,后受罗马法的影响,也逐渐承认了这种制度。至近现代的各国民事立法,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739~744条,民主德国民法典第367条等,都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古代法律中也有过规定。封建时期的中国,不仅承认宗祧代位继承,如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嫡长子的长子代位继承嗣位;且在家产分析中,亦有代位承份制度。唐律中的户婚篇规定:“诸应分田宅财产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份。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国民党政府民法,对该制度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解放以来,我国虽未制定出统一的民法典,但有关的民事政策和单行法规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就继承方面的立法,为我国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其第十一条规定的就是代位继承制度。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而表现出与其他的继承制度不同的特征,研究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前提、范围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产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并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和新中国的成立而日渐成熟。另一方面,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又建立在古代传统的法律文化之中,是对古代传统调解制度加以继承与改造的结果。  相似文献   

8.
清代继承法以"重承祀轻财产"为宗旨,建立在父系丧服基础之上的宗祧继承甚为重要,女子不能承祧,亦不能参与家产析分,只有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子才能依"户绝财产"例继承家产.由于户绝之家可以在昭穆相当的同宗亲属中选择应继之人承祧祭祀,户绝之家并不当然绝嗣,"户绝财产"例的适用大大受限.法律虽未赋予女子参与家产析分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女子可以通过获取嫁妆的形式,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割.  相似文献   

9.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并对其设立方式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转继承制度,这些都为后位继承制度的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做了立法铺垫.从立法上确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完善与《民法典》配套适用的相关制度,预防权利冲突与继承纠纷,从而实现民法典物权编和继承编的立法宗旨.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的立法精神,细化与完善后位继承的制度设计,适应新时代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继承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论继承契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继承契约,世界各国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立法态度。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该制度,但将继承契约纳入我国民法典并无理念上的障碍。我国未来民法典有设立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建议将继承契约制度纳入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植根于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社会.祖先崇拜观念在古代中国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祖先崇拜抽象观念的物化形式,宗庙即是古代中国用于祭祀祖先的礼制性建筑.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它一经确立,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继承过渡的基本或理想的形式,为后来的王朝所继承。但是,由于其本身包含着许多弊端,它在历史上的执行情况却十分不力。尽管如此,皇位嫡长子继承制作为一种“百王不易之制”,在中国历史上仍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致仕制度伴随着中国古代官员管理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历朝各代的统治者所重视,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清代在大量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损益与增补。形成了别具特点的官员致仕制度。  相似文献   

15.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中不再有宗祧继承的规定,使地方宗族在处理立嗣和族产继承问题时失去了法律依据。在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中,围绕本地大族季氏1929年至1932年修谱前后所发生的诉讼档案,展现了宗族在近代社会、法律演变背景下的主动调适和转变。宗族没有跟随新民法放弃宗祧继承,而是一方面积极调整族规谱例,限制、规范立嗣行为;另一方面,用“民主”这种新的权力话语取代“宗法”的话语,以民主评议会这种形式为族规提供新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6.
刘厚琴 《南都学坛》2007,27(3):14-17
汉代继承关系的法律,传世古籍未有具体记载,张家山汉简之《二年律令》所见汉代继承关系的法律却多达20款。汉代家系继承法主要体现在爵位继承和户主继承上。张家山汉简律对家系继承关系的规定,展现出汉代家系继承制度之宗法伦理特色:一是家系继承以血缘亲等为中心,体现出家庭成员的身份等差;二是兼顾婚姻关系,规定了妻子的继承权;三是宗法血缘关系之入律是从立法方面开始的,也体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家系继承法律规定与家系继承实践存在差异;四是父系血统关系是逐渐增强的。汉代家系继承法既以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宗法伦理关系,也以立法的形式肯定并加强了家庭内部的不平等关系。  相似文献   

17.
《摩奴法典》作为古印度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法典,规定了有关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和规则,其中有关继承制度的规定更是别具特色。它既反映了种姓继承原则,也规定了嫡生子优先继承原则和长子优先继承原则。多种继承原则混为一体,充分反映了印度社会重等级、重家庭、重伦理的特征。
Abstract:
The Laws of Manu,as the most famous code in ancient Indian history,embraced various laws and rules related to social life,in which the succession system is of characteristics.It regulates the principles of succession according to the caste system,emphasizes the preference of the legitimate sons and the first-born son.The mixture of various principles of succession fully reveals that the ancient Indian society valued social classes,family and ethics.  相似文献   

18.
本文对我国当代史学界著名学者李衡眉先生的治学经历、治学方法和学术成就进行了探讨和总结.文章具体介绍了李衡眉先生三度改名的原因,并对李衡眉先生在中国古代昭穆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及先秦君位继承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作出了具体的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   

19.
继承法是一种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它是“以私有制为前提”,“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继承法所以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因为继承权与财产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宋朝以前的历代继承制度,都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而兼及于财产继承的.至宋代,由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深化,作为维护私有权转移的继承法也必然发达.宋代的继承法虽然承袭了不少唐代的法规,但它又有自己的时代特点.虽然宗祧继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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