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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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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的有效与无效是建立在婚姻成立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能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与婚姻的有效要件,以致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一些人把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理解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再行同他人结婚亦不构成重婚。实质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的效力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无效婚姻和无婚,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2.
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便成为法律上的概念。凡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构成婚姻,为社会所确认,并受法律保护。实质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本质要件,它决定婚姻的性质,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必不可少的方式和手段。  相似文献   

3.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 ,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 ,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5.
事实婚姻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的两性结合而成立的婚姻。事实婚姻在各国普遍存在,国内外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评价不一。多数学者将事实婚姻认定为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婚姻,这也是立法政策所导致的。事实婚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合法性,在没有侵犯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在当事人之前出现严重不公正时,国家不应对私人领域作太多干预。在立法上应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着重把握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结束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重构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6.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失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交婚姻仍然普遍存在,对当前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许莉 《东方论坛》2007,(1):105-111
本文是关于我国事实婚姻立法问题的研究.我国事实婚姻现象长期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以补办登记的方式弥补事实婚姻效力上的不足;学术界普遍认为对事实婚姻应当采取相对承认的态度,即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视为合法婚姻.本文认为,上述规定和观点均有不妥,我国应坚持对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持否定态度,但可以给予事实婚姻当事人一定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各国对非婚同居的规制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作为婚姻的规制方式、作为事实状态的规制方式和作为独立制度的规制方式。我国立法应对非婚同居作出明确规定,对其予以客观中立的规制。具体而言,对于当事人具有结婚合意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非婚同居,作为事实婚姻加以保护;对虽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但具有一定稳定性的非婚同居,作为事实状态予以规制;当社会现实迫切需要时,设立专门的家庭伴侣制度。  相似文献   

9.
世界各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也在建国至今的近六十年间有较明显的改变。在社会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婚姻合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的合意,合意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即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意是婚姻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而且是重要的核心要件。合法有效的婚姻均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与此相反,不符合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即违法婚姻的一个重要事由是婚姻无合意。无合意婚姻即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对于无合意婚姻仅对其中的胁迫婚规定了可撤销,对其余没有规定,因而,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虚假婚或虚伪婚、错误婚、欺骗婚也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中,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婚姻的严肃性,遏制违法婚姻。  相似文献   

11.
婚姻伴随人类的发展而变化,从伦理关系演变为法律关系,婚姻在现代社会仍然是重要的法律关系。研究婚姻问题需要从婚姻法律学涵义入手,厘清学界一些争议,明确法律婚姻的几个要素:两性结合,自愿前提,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合法结合的社会性。婚姻在法律社会需要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这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立法一举废除了仪式婚,改采登记婚。但由于民间传统习俗的影响和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仪式婚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仪式婚的形成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因素,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仪式婚效力的态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但在目前形势下,对仪式婚进行法律保护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其合理方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即在某种情况下将仪式婚纳入法律轨道,实行婚姻法上的"一法二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缺陷,应该规定欺诈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明确可撤销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规范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4.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确保我国婚姻制度的正常实施,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起到了威慑作用。但我国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时间效力、人身效力与财产效力等相关维度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与有待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5.
从法律冲突存在的空间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具有区际法律冲突的属性;从法律适用的对象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具有人际法律冲突的属性;从法律冲突的法域及其对主体权利义务确定的方式上分析,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具有“二级法律冲突”的属性。  相似文献   

16.
众多婚姻理论的歧义性表明,各种婚姻论说中一旦引入婚姻的功能性要素来界说婚姻的本质时,也就进一步遮蔽了婚姻的本质。婚姻本质的界说,应该首先剥离各种次生的功能性关联,最后唯有性以及性关系或性行为是婚姻的中心事实,是婚姻的核心指向。婚姻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对人类性行为的制度性规范。  相似文献   

17.
婚姻登记的功能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重视,但实务中与此相关的纠纷或者案件却常常发生。对于婚姻登记的功能这个问题,可以从合同法理这个新角度予以探讨。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婚姻登记的形式审查、效力确认和公示公信功能就会被挖掘出来。这其中的法理之所以类似于物权契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结婚和离婚均属于身份法上的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18.
婚姻是人类学/民族学关于亲属关系研究领域的一个核心主题和重要分支。不同的理论定义对婚姻所涵盖的不同内容的追逐与强调,使人们对婚姻本质的理解和理论阐述充满了歧义性。其根源在于人类的婚姻事实多样化存在,试图以自己所属文化的婚姻为参照中心去定义它,势必把共时空间分布的不同婚姻现象,统一于历时的序列中,颠倒了时空的坐标系,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于是,把婚姻功能和社会后果引入对婚姻本质的理论界定,从而又陷入婚姻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论说中。如果没有对婚姻本质的解答,只能是在旧有理论平台或框架内变换形式而已。因此,婚姻理论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只有通过对婚姻本质的解答,超越旧有的理论平台,才能梳理婚姻理论的建构与遮蔽问题,进而廓清婚姻理论中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由于在法律渊源上的庞杂以及立法态度的摇摆导致我国对违法婚姻问题存在诸多观点。本文在对违法婚姻本质属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分析了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构成要件、立法态度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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