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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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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刑法中,在有关环境刑的立法方面,存在着罪名规制范围窄、罪名针对性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刑的立法体系大致包括污染环境的罪名、破坏自然资源的罪名、危害动物类群的罪名以及损害人文景观的罪名等.我们国家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应针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立法,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如噪音污染罪、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进行分解和细化,建议增加土地污染罪、水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  相似文献   

2.
环境资源犯罪严重危及人类生存。环境监管失职是导致环境资源犯罪发生前提性因素,因此要从源头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尽管刑法中已经确立了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但考察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特点与现状,司法实践情况并不令人感到乐观,预防环境监管失职犯罪任重而道远。当前应积极寻求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防范之策,加大对此类犯罪的侦查工作,强化司法工作,推进立法完善,强化监督预防机制。如此,将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相似文献   

3.
环境监管失职罪罪过形式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困难。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一罪过形式,有且只能有过失这一种罪过形式。较之一般犯罪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构造稍显特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两个层级的注意义务,一是对被监管者之危害行为或者其他外力因素存在的认知义务,二是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法益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和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便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环境监管失职罪属于监督过失型犯罪,审判实践中应将其与出于故意心态的滥用职权罪区别开来,准确定性环境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本文中笔者就污染环境罪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对此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介入环境污染控制领域主要经历了起步、形成发展及逐步完善阶段。《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存在立法体例不科学、罪名设置不合理、犯罪构成要件引争议以及刑罚措施适用不当等缺失。应重塑污染环境罪立法体例、细化污染环境罪罪名、完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并且丰富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6.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完善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进一步进行细则规制,进一步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解决"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以上述目标为完善思路,分别从完善细则和程序性规制、案件流转制度和执法部门监管渎职立法;扩大"行为犯"的适用范围;增设"危险犯"情形;增加刑罚辅助措施;明确罚金刑的标准和单位犯罪的认定等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为刑法更好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7.
加强环境监管,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保障全人类的环境利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行各种单一监管模式局限性较大,应当构建一套以政府监管为主协议监管为辅、社会监管为主自我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体系,这种刚柔相济、内外结合的环境监管模式体系需具备合理的结构和功能,既能兼顾监管主体的利益诉求,又能有利于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在监管模式体系中存在4种监管关系。政府监管体现管理关系,目的是保障全社会的环境利益;协议监管体现契约关系,关键是尊重企业利益;社会监管体现外部关系,主要是重视行业自律;自我监管体现内部关系,核心是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8.
综观当今国外关于环境渎职犯罪的立法,呈现日益重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弱化对国家法益的维护等特点。而我国的环境渎职犯罪立法基于人类中心主义,关注维护人类利益胜于保护环境,实践中既无法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渎职犯罪,又难以有效保护环境。文章指出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关于环境渎职犯罪的立法规定,并提出了借鉴的方向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和观念变化的产物,互联网因素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本质,这决定了金融领域仍是监管和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网络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和风险性评估,更在于其中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性法律的脱节和滞后。网络融资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与网络融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各罪取决于网络融资平台本身的运营模式和事实行为。刑法应该坚守“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底线,在行政犯问题上保持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事法律的介入。    相似文献   

10.
探究长三角环境协同治理的非对称效应,即环境协同治理效果因环境规制的实施主体与区域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规避环境规制的“逐底竞争”,进而规避经济绿色转型过程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至关重要,可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这一国家战略提供重要的政策参考。基于2009—2016年长三角地级市面板数据,采用动态空间计量模型结合系统广义矩估计方法,在多主体与多区域双重视角下,考察政府环境监管与公众环境诉求在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的非对称效应,进而利用中介效应模型对其作用机制进行识别。研究发现:(1)在多主体视角下,政府环境监管表现出显著的环境治理效应,但公众环境诉求的环境治理效应并不显著,而政府环境监管与公众环境诉求的环境协同治理效应也尚未显现,存在多主体层面的环境协同治理非对称效应;(2)在多区域视角下,依靠政府环境监管的协同治理模式在长三角大部分城市产生了积极的环境影响,但在以合肥、马鞍山为代表的安徽部分城市中并未产生积极的环境治理效果,即存在多区域层面的环境协同治理非对称效应;(3)政府环境监管与公众环境诉求能够通过增加外商直接投资降低污染排放强度,但并未通过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产生积极...  相似文献   

11.
现有研究较少关注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之间的关系。探讨“科技发展与环境刑法适用”源于对“科技与犯罪”的关注。一个系统的分析显示,环境刑法不能独立于当代科技发展水平独立适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罪与非罪的判断,包括环境犯罪罪名的创设;二是影响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个案的裁判理由应具有科学上的依据;三是影响环境刑罚,包括环境刑罚刑种的配置以个案中刑事责任大少的具体裁量。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突显现行“一元单向分段”监管机制之弊端。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深入访谈、文献梳理等方法,对现行监管机制进行解构。研究发现:虽然消费者参与监管的意愿高、主动性强,但由于现行一元体制下的多头混治、政府规制架构下的单向一维、利益博弈格局下的分段监管等弊端客观存在,使得监管绩效不佳,必须完善监管机制,实现政策与价值的耦合:在主体设计方面,由现行“政府一元体制内的多头混治”转变为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在内的“多元共治”;在组织架构设计方面,以信任机制、协调机制的设计和培育实现“网络多维”对“单向一维”的替代;在运行机制设计方面,以协同整合机制、危机预警机制、公共决策机制的健全、完善及优化实现“协同治理”对“分段监管”的替代。  相似文献   

13.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建立现代监管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放松规制改革不断深入,但相应的行业监管体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政府监管明显落后于市场开放,而且在实践中出现很多新问题。因此,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改革是一个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同步进行的过程,也是新的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的一个制度变迁过程。构建自然垄断行业新的监管体系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独立监管机构、配置监管权、完善监管机制、构建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4.
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选择的困难,依据现有判例分别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而选择合适的罪名迫在眉睫。流量劫持主要有DNS劫持、CDN劫持、客户端劫持、网关劫持四种模式,对于侵害法益有虚拟财产说、网络秩序说、系统安全说,其中系统安全说能够从流量劫持的整体过程出发考虑流量劫持所侵害的法益,涵盖范围最广。通过对现有的四个典型案例以及所适用的罪名的剖析比较,在罪名选择上,从行为特征、保护法益、量刑情节、指导性案例导向等多个角度出发,对流量劫持犯罪统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以规制更符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16.
徇私枉法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据此应结合司法实践,对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的三个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对本罪中“明知”的理解;对本罪中“徇私、徇情”的理解和把握;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各种危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7.
环境监管失职罪中河长的义务来源是其职权内容和责任内容,前者包括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和河流监督权力,后者包括水体保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的责任。河长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中主体条件的判定在除了政府工作人员之外,需要对民间河长、公益河长、村级河长进行分别探讨。河长触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行为模式有四种,分别是对水体资源、水质条件、流域设施、整体生态的保护失职,而对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司法认定则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以督促河长更好地履行职责。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刑法对文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妨害文物管理罪、走私文物出口罪、盗窃文物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规定上。纵观刑法对文物保护的规定,在体系、罪名、法定刑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针对我国刑法对文物保护的不足,建议调整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结构,增加过失损毁名胜古迹罪,将过失损毁文物罪改为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修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9.
环境监管失职罪本质上属于过失竞合,归责的核心要素为行为样态、保证人的义务来源与预见可能性。本罪行为样态包括作为、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之结合;本罪保证人的确定既要从法规范上进行形式判别,也应采纳原因支配说理论从法益侵害面进行实质把握;本罪预见可行性是新过失论与畏惧感说相结合。一定条件下信赖原则可适用于环境监管失职罪,存在介入因素、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与不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构造的场合时,则排除环境监管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使本罪的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形态由目的犯(结果犯)转为行为犯,修改和完善了相对委托和洗售行为的罪状表述,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新规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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