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终身监禁制度是附属于死缓的刑罚措施,认为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使得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得以从宽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刑罚强度比死刑立即执行轻,比普通死缓重。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针对贪污受贿犯罪新增的死刑措施,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弥补贪污受贿犯罪刑罚力度上的空当而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使得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变得更加严厉。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在法律地位上,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缓期执行方式的执行结果,实质意义上的无期徒刑。我国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现状打破了刑罚结构的均衡状态。横向比较,刑罚结构内部罪刑配置失衡;纵向观察,分则中规定的终身监禁引发了总分则间法条衔接及语义冲突的问题。在立即废止该制度不具备应然性和现实可行性的前提下,应通过对法条进行立法技术和实质内容的局部调整,以改变刑罚结构内部的冲突状态,实现刑罚结构的体系化。  相似文献   

4.
文章提出应当重新构建死缓制度,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上加以限制,仅仅局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严重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将死刑缓期执行作为判处死刑的必经程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刑罚教育和预防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43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一刑罚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它既没有放松对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也没有放弃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线希望;而且对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具有强烈的瓦解作用,又能为国家的建设事业保存一批劳动力。总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是我国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6.
从刑罚强度角度看,贪贿犯罪中的终身监禁制度不具有死刑替代措施的合理性,亦无益于根除实践中减刑、假释乱象丛生、执法不严的弊病。从刑罚执行角度看,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可分为前提条件、限定条件与实质条件,但因其缺乏可操作性,既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也不利于反腐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调整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定位,将不受重大立功情节影响这一点进行修改,还应加快建立一系列配套措施来更好地惩治腐败分子。  相似文献   

7.
论“死缓”     
<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第43条)这一我国独有的死刑制度,习惯把它简称为死缓。它作为传统生命刑的补充,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和有效地改造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越来越引人瞩目的作用。认真总结、研讨死缓在我国死刑制度中的特点和适用中的问题,对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死缓的作用死缓是判处死刑后的一种执行犹豫制度,即判后暂缓执行,根据罪犯在二年缓期内  相似文献   

8.
死缓制度是中国独创的死刑制度。它设立的理论根据是报应与功利的折衷体现;它的适用标准包括罪该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它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类:一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以立法的形式增设了“终身监禁”,堪称刑法史上的一大突破。修正案中“终身监禁”不同于终身监禁刑,因此,“终身监禁”性质的界定是我们探讨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评析“刑种说”和“措施说”等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寻求“终身监禁”性质的确立依据,从而对“终身监禁”的性质予以界定:“终身监禁”既不是刑种,也不是刑罚执行制度,而仅仅是死缓改无期徒刑之后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10.
《南都学坛》2021,(1):66-74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关于废止死刑与加重生刑关系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即废止死刑的同时不加重生刑的模式和废止死刑的同时加重生刑的模式。出于对我国刑罚结构所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问题的认识,我国《刑法》在废止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采取了多项加重生刑的措施。在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的路径下,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为目的加重生刑,以弥补部分犯罪的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空档,具有合理性。当前长期监禁刑的设置具有相对合理性;从推动死刑完全废止的角度看,加重部分犯罪的生刑具有合理性;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宜被扩大适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