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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涵盖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基于经济、技术、管理等因素,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提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必须要发挥著作权管理协会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网络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与纠纷.网络的超大容量、快速阅读、便捷低成本复制,使网络著作权侵权十分盛行.这大大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作为著作权人重要权利保证机制的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制度成为了网络时代的焦点..  相似文献   

3.
我国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一些单行法中,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从而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因此,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应该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紧密的联系起来,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根据利益平衡的实际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规定各自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4.
于志强 《南都学坛》2012,32(3):86-89
我国早期为了扶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引入避风港规则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未能顾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随着网络产业的逐渐壮大、国家对著作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各利益方之间的不断博弈,避风港规则在我国也呈现出被限制适用的发展趋势,而红旗标准的应用愈加广泛,迫使ISP进行正版化转型。网络版权法的政策性倾斜终将走到尽头,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也将从冲突对立走向合作共赢。  相似文献   

5.
减责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归结的重要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具有较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立法理念,但是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不足。必须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减责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中,增加原则性规定,明晰模糊规定,健全具体类型,加强制度衔接,以真正实现救济受害人权利和维护行为人自由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作为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对于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确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民法通则》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到《侵权责任法》,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更为合理,体系趋于完善。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进行解读,应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增加自甘风险和医疗意外两种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方不承担责任的三种特殊法定免责事由,即患方过错、紧急医疗救治和医疗水平限制;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包括患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但医方签订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8.
受害人同意是侵权法上的重要抗辩事由之一,具有使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法律效力.受害人同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受害人同意法律效力的基础有正当理由说、权利抛弃说、受害人过错说.受害人同意是一种正当的抗辩事由,而非免责事由,其基础应当考虑行为自由、权利滥用、利益量衡、法律价值趋向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网络环境使得著作权保护得以扩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两种范式:市场范式和接近范式,基于该两种范式的不同认识,存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模式。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目的仍然是著作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基于该利益平衡的需要,对网络著作权需要给予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0.
网络著作权保护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使作品的传播完全脱离了传统作品赖以寄托的载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这就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面临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针对这些分歧,从均衡网络著作权人、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1.
作为网络技术发展较晚的国家,需要借鉴走在科技前端的国家的经验,比较中美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涉及网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责任的产生、中关网络服务商侵犯著作权归责原则、责任类型、责任限制的比较。  相似文献   

12.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3.
源于美国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规则,具有免责功能、确定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重要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控制性较强,在其能力范围内具有初步核实的能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保护范围差异大、侵权判断复杂程度不同,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扩展适用于商标、专利等互联网侵权领域,赋予了电商平台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义务。移除措施引发了电商平台不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加区分统一适用导致利益失衡。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作为归责要件,偏离了规则的预设功能。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性、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自身能力、技术可行性、电商产业发展的特点构建相应的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处理模式;对于发明专利、疑难复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混淆性商标侵权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转通知—反通知—依申请介入处理”的处理模式。同时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明晰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增加“冻结网页”这一必要措施,规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进而实现该规则设立的目的和功能。  相似文献   

14.
自2006年步入发展元年始,中国网络视频行业已经走过了3个多年头。在短暂的3年多中,网络视频取得了长足进步,用户覆盖和影响力不断提升,但网络视频的侵权问题始终阻碍着网络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各种侵权案件类型的梳理来对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从而提出针对不同类型侵权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寻求版权保护与视频网络视频发展之间平衡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P2P技术在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由于P2P是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所以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软件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时,既要考虑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技术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美国、澳大利亚的帮助侵权、引诱侵权和许可侵权认定规则,提出构建以共同侵权为基础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型立法模式,大陆则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上,台湾秉承“人格价值观”,大陆则吸收了“财产价值观”理念;主观归责条件方面,台湾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也不限于故意,过失也能构成犯罪,客观归责条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列举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陆则不同,它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归责条件也有两个方面,即(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2)情节严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两岸在刑种设置和程序安排上也有很大区别。由此,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为:(1)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2)严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网;(3)采用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刑事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其判断标准可以客观化,即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审查注意义务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民法上的过错理论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审查注意义务的判断提供了借鉴。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别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在借鉴民法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时,需要结合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司法政策等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9.
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日见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身不由己地卷入其中,甚至成为他人侵权的替罪羊。究竟应该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怎样的发展空间或者为它划定一个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底线,这就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作者对该问题的若干思考,以期给出一个相对合理、较具操作性的侵权责任标准。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版权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大众化”。明确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实践中,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在特定条件下将有限的主动审查义务赋予搜索引擎服务商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借助立法制定更能适应高科技环境下版权保护和利益平衡需要的新规则,是未来版权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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