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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了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通过属人法和婚姻缔结地法的结合适用,对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分别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对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施加了不适当的限制,在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手续"一词的使用不够严谨,代之以"形式"一词更为妥帖,而且规则表达方法与冲突规范的一般表达方法不符。因此,未来立法修改可以考虑取消对婚姻缔结地法适用上的限制,并在具体规定上采用国际通行的概念或术语,采用冲突规范的惯常表达方法,从而使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冲突规范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2.
"法律先于立法"这一命题在哈耶克的法哲学中具有基础性的"枢纽"地位,集批判性、建设性、价值性三重意蕴于一体。批判性意蕴批判了视法律为立法产物的错误观点,建设性意蕴肯定了立法的积极作用,价值性意蕴表明了(自生的)法律优先于(立法的)法律。正确理解"法律先于立法"这一命题,也就把握了哈耶克法哲学的精髓。  相似文献   

3.
美国宪法中规范性语词"Shall"的立法表达与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美国宪法文本中的规范性语词"shall"的词义演化和立法表达的梳理和实证分析,研究英文规范性语词"shall"的立法表达的规律及其法律功能,认为英文规范性语词"shall"在立法表达中具有多重含义,而正是"shall"的立法适用,有效创设了美国授权性宪法规范和禁止性宪法规范,进而建构了美国宪法结构中的权威统治和人权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立法根据是指立法主体制定某一具体部门法的根据或基础问题,包括立法的法律根据与立法的事实根据。法律文本中设置"立法根据"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立法的合法性、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以及实现法的可操作性。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根据"条款的基础与依据在于实在法观念、立法体制状况以及立法权的来源。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在"立法根据"条款设置技术上存在位置设置不规范甚至缺失、语言表达以及逻辑等问题,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鉴于英语立法文本中的定义频繁招致语言和法律专家们的批评,从立法定义与词典定义的区别、立法定义与语义的不确定性、立法定义与法律虚幻三个方面重新解读了英语法律文本中定义的使用,认为有必要对英语立法文本中定义的位置或措辞进行更改.  相似文献   

6.
模糊论是认识论的进一步发展,法律中的模糊性除了表现在法律规范本身的模糊性之外,还体现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模糊性。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模糊性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的抽象性、法律规范涵义的模糊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立法技术上的不规范性等;案件事实认定中的模糊性不仅表现在证据形式和证明环节中,而且表现在对案件事实法律性质的确认上。认识法律中的模糊性对于充分发挥模糊性在法律中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内容,也是确定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法律优先要求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优越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时还要求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的直接效力和违反法律优先原则的审查。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包括行政立法,相对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是授权法。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已经从干预行政扩大到给付行政、内部行政等领域,重要性理论是判断法律保留范围的主要根据。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得以确立,但是还有需要加强之处,法律保留原则的实现也同样需要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机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学界及实务中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之举证责任莫衷一是.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内部构造类似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实务和学说见解.德国和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皆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分配原则,而我国的立法现状与规范说的观点相仿,由主张权利者负担举证责任,但为了减轻其举证困难,可以强化债务人之具体化义务,要求被请求返还的被告对其所主张之原因事实为具体说明,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立法语言是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比一般的语言文字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法律文本大到行文成篇,小至遣词用字,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要求既符合作为法律行业特殊语体的习惯和规则,也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的语法、语义要求。根据我国立法文本的用字和用词、立法语言的口语以及立法语言的外来词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我们发现立法语言具有通用语言文字和特殊行业语言的双重特点,自然也要接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和法律行业语言的双重规范。  相似文献   

10.
立法语言是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比一般的语言文字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法律文本大到行文成篇,小至遣词用字,都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要求既符合作为法律行业特殊语体的习惯和规则,也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的语法、语义要求。根据我国立法文本的用字和用词、立法语言的口语以及立法语言的外来词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我们发现立法语言具有通用语言文字和特殊行业语言的双重特点,自然也要接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和法律行业语言的双重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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