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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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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心态;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既遂等犯罪形态的划分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对犯罪主观因素的考查中,间接故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其认定因素中的“明知”和意志因素中的“放任”的理解,应该建立在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即“可能性认识”上,反之.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确定态度就超出了间接故意的范畴。由此也可推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对直接故意特殊形态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红 《东方论坛》2003,(5):117-120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在直接故意中 ,存在一种特殊形态 ,即 :明知—必然性—放任。由于立法的局限性 ,理论界对特殊形态中的意志因素认识不同 ,众说不一。本文围绕这一问题 ,结合故意犯罪的内涵、构成要素、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说明在直接故意特殊形态下 ,存在一种介乎于“希望”和“放任”之间的独立的心理态度 ,从而对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概念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4.
论间接故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之一,区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主要根据意志因素而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亦可称为放任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核心,又有积极放任与消极放任两种类型,而无论行为的实施还是结果的放任,都是行为人在明知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自觉决定的,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而属于犯罪故意的一种,也是明知故犯。  相似文献   

5.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的内容指故意与过失、动机与目的。间接故意则是主观方面要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而正确地理解并阐明间接故意问题,不但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多年来对间接故意的认识,无论是法学界或司法实践又都存在若干分歧,并把间接故意视为复杂的难于解决的尖端问题。因此,更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这个问题。间接故意问题反映在认识上的分岐,主要是对间接故意的概念与特点的理解问题,间接故意同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问题,间接故意有无目的、动机问题,间接故意有无预备、未遂问题,间接故意犯罪的范围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6.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存在两种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当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是残疾人或者儿童的事实并无明确认识时,属于间接故意;当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是残疾人或者儿童,行为人没有希望而只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属于间接故意.除直接敌意之外,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还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另外,作为一种间接故意犯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存在非法牟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学者们根据现行刑法第十四条把犯罪的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但是对于其中"明知必然而放任"的情形是划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见解.其实从现有刑法理论体系来看,不论是直接故意说还是间接故意说都无法自圆其说,因而作者认为存在第三种犯罪的故意--准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来看,间接故意的概念主要有"放任说"、"同意说"、"容忍说"、"不违背本意说"以及"明知说"和"冒险说"等各种不同的主张。如何正确地对待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是推导出间接故意犯罪新概念的关键。要弄清间接故意犯罪的新概念,除了对其内涵必须作出明确的阐述之外,还必须对间接故意犯罪与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作认真的辨析。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有意纵容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这一概念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大价值。  相似文献   

9.
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故意概念的产生历史相当久远,是对应于犯罪过失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犯罪故意的概念,主要在于对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的“有意为之”,并且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已有相当的认识与区分。在刑事政策上,故意犯罪历来是古代刑法打击的重点。  相似文献   

10.
间接故意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间接结果必然发生而分为积极间接故意和消极间接故意,可根据间接故意的放任意志是否产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而分为预谋的间接故意和突发的间接故意。在认定间接故意罪的社会危害时,要首先考察追求结果的性质,当追求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时,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要此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大。在考察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时,应根据其追求结果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12.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中一个小问题,但又涉及诸多刑法基本理论,特别是其本质问题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注。在明确结果加重犯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关涉结果加重犯本质的三大理论的分析和批判,提出了自己对结果加重犯本质问题的看法,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是以危险性为基础的,其重结果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3.
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已做了很多研究。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对通说中的四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却不尽相同。不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只要是犯罪,就毫无例外的构成了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就不作为犯罪而言,探讨义务来源对刑事立法及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4.
关于刑法上的错误问题,还有许多方面值得深入研究,从本质上讲,刑法上的错误首先是一种认识错误,其次,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在实施直接故意过程中发生的认识错误,并且是对与行为人刑事责任有关因素的认识错误。因此,刑法上的错误并无法律上错误和事实上错误区分之必要,刑法上的错误可分为犯罪客体错误、犯罪主体错误和犯罪客现要件错误三大类。  相似文献   

15.
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  相似文献   

16.
亲手犯虽最初以间接正犯的对立物出现,但在根本上应从犯罪的性质出发,以法益侵害和构成要件定型性作为主体与行为能否分离的判断要素。亲手犯与身份犯的关系上,同一说与排斥说均有不妥之处;将身份犯的实行行为作可让渡的实行行为、部分可让渡的实行行为,以及不可让渡的实行行为之类型划分,可以较清晰地厘清身份犯与亲手犯之间的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并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通常将其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根据行为人主观是否为恶意、客观是否造成了死亡后果为标准,将实践中教唆自杀的情况分为三种进行甄别。可以认为,对于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教唆自杀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建议针对此类情形在立法中增设教唆自杀罪;对于帮助自杀行为,应当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动用刑法处罚的程度,故而将此行为作非罪化处理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8.
食品监管渎职罪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行为人对违反食品监管法规持故意的过错心理,行为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没有认识或者行为人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因法规竞合所生诸罪名的认定,也要注意区分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假想防卫是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相分离、防卫动机与防卫效果相分离的一种不当防卫行为.假想防卫不同于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人、故意侵害行为,也不同于假想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只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或者一般违法行为,而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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