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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之立法变革可以看出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缺乏统一的前置法、刑法条文表述不准确、处罚行为范围较狭隘、救济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为合理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类犯罪,建议通过加快统一前置法的立法进程、删除刑法条文中不恰当的表述、明确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完善法律救济程序、建立国际间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2.
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数量迅猛增长,其经济价值显现的同时也面临被侵犯甚至引发犯罪的风险。面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现实性与严峻性,以及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为了避免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刑事立法对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刑法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存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界定困难、犯罪主观层面设置不合理、犯罪行为类型概括不全面和对“情节严重”认定粗糙等问题,导致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难以得到刑法规制,影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进一步完善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必要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拓展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层面、延伸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类型、对“情节严重”标准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对艾滋病传播的刑法控制十分必要,现行刑法足以规制艾滋病传播犯罪,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解决艾滋病传播犯罪刑法适用中存在的困惑.  相似文献   

4.
隐私权是风靡全球的新兴基本人权,而承袭大陆法系基本特色的台湾地区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积累了较为先进而成熟的理论经验,并且拥有周密详至的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台湾地区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双轨制立法模式、隐私犯罪处罚措施的多样化、周至浓烈的隐私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宽泛缜密的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等具体举措,尤其值得中国内地予以认真关注,并将会为中国内地隐私权刑法保护立法之完善提供弥足珍贵的参照样本。  相似文献   

5.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引发了诸多刑法问题,引起了法学界有关此类问题的争议。为了保障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发展,不少国家的刑法都对器官移植所引生的一些犯罪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制。我国应当在刑法中增加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相应地完善我国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与立法内容。  相似文献   

6.
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范相较于祖国大陆,法律渊源更丰富、犯罪圈更广、法定刑更轻。港澳台地区对食品安全犯罪以"宽罚"赢得了更高的食品安全质量,值得借鉴。祖国大陆应废除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反观当前食品安全犯罪"重罚"的治理思维与实践,实现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实现刑法规制的"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7.
我国彩票市场刚刚建立,但对相应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却付之阙如.各国和地区关于彩票犯罪的规定和实践各具特色,尤其是德国刑法中的彩票犯罪的立法和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相关彩票犯罪,进行刑法规制的整体配置.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反恐刑法立法具有前置性、抽象性、复合性和片断性特点,分别对刑法谦抑主义、法律专属主义、犯罪的刑法治理模式以及司法判断方法提出了挑战。不应当以既有刑法理论对反恐刑法立法一味地进行批评,而应当依据反恐刑法立法的特点对既有刑法理论进行适当调整,使其为反恐刑法立法的正确适用提供理论支撑。为此,刑法谦抑主义应当从立法论回归解释,为出罪判断提供理论基础;法律专属主义应有例外,把地方性反恐法规作为恐怖主义犯罪司法判定的重要依据;犯罪的刑法治理模式应由封闭走向开放,实现刑法与行政法及地方立法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应当超越"在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的司法判断方法,建立"在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的司法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9.
内地与澳门在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层面各具特色。因历史原因,澳门刑事立法上既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又有中西融合的发展,呈现出独特的法律文化。两地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差异主要在于立法模式、规制范围和刑罚配置。通过比较研究,内地与澳门可相互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推动两地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10.
三鹿破产程序裁定的终结导致结石患儿面临零赔偿。当赔偿不能时,刑法规制变得迫切而必要。这是因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失灵问题,而经济处罚不能有效遏制农产品生产者的“道德风险”,所以刑法规制成为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最有力的措施。但是,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因此,降低立法成本,遏制犯罪发生;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法律实施;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协调机制将成为实现刑法规制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专属性与私密性,与个人隐秘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彰显个人身份特质,因而需要特别保护。通过立法路径提供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使用与保护的框架,是规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滥用、实现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关键。在立法模式上,结合中国的立法传统、现实需求以及法制发展现状,应当采用渐进式的综合立法模式。在立法理念上,为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有限地利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立法应当秉持的核心理念。在立法内容上,需要界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概念、类别、属性,确立特殊保护原则,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细化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规范,以及设置多元化保护机制等。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模式,分为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两种范例。无论是哪种范例,都会存在一定的弊端。统一立法模式是中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
一般人格权是具有“一般条款”性质的“框架性权利”。法律确立一般人格权的根本目的在于补充人格权的立法漏洞。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基础是人格伦理主义和绝对权法定主义之排除,其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伦理意义”的自然人,而法人不是伦理意义上的人,不具有伦理人的尊严,因而不应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开放性的权利,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对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的确定,属于一项补充法律漏洞的作业。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是无法也不应该事先确定的。  相似文献   

14.
俄罗斯个人资料法以在《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时保护自然人欧盟公约》为基础,以保护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处理个人资料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宗旨,适用于包括非自动化个人资料处理在内的所有个人资料处理.其立法的最鲜明特色在于,以最大篇幅规定了个人资料处理人的义务,以此保障个人资料主体权利的实现,同时,明确规定了俄罗斯公民个人资料必须在俄罗斯境内保存的本地化保存要求,在作为法人的处理人内部设立个人资料专员制度.在国家监督与监察方面,创设了非独立的行政机关模式的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而非追随欧盟所倡导的独立的个人资料保护机关模式.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与传递的机制,是减少失信行为、促进交易的有利手段,是建立信用经济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关于规范个人信用的全国性立法还是空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并在信息的收集、处理、公开、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信息社会其作用尤为突出。在我国信息化过程中,个人信息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滥用,制定个人信息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对个人信息的界定,确定个人信息的原则、保护内容、客体权利、侵权责任,以及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就显得尤为必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探讨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也是我们所面临的新课题,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问题也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个人微博事实上已经成为商业广告重要发布平台,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个人微博广告也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以及擅自发布须经审批的商业广告等诸多失序问题,其肇因在于立法滞后导致的法律规制失能。为使个人微博广告步入有序的轨道,必须更新相关法律规制模式,从传统的广告主体资格管制加广告行为控制模式转变为微博备案加广告行为控制模式。同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重整相关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的"永久记忆"使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无限期留存,"被遗忘"成为难题。2016年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定了被遗忘权的内容与属性,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开辟了新天地。作为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纵观我国网络用户需求与法治实践,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落实面临着技术难度大、易被滥用且性质归属不明的困境,颇为棘手,亟待解决。因此在将被遗忘权纳入个人信息权体系的基础上,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进程,恪守比例原则,循序渐进,以实现被遗忘权在中国的"平稳着陆"。  相似文献   

19.
在新的立法潮流和技术背景下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更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示范法不像立法纲要那样具有对成员国直接的约束力,而是试图通过其优良的立法质量来吸引成员国自主将其整体或部分引入本国法律中,其本身具有相当高的质量和有益的创新。个人资料流通被放置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成为与个人资料处理同等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个人资料法调整对象,"个人资料流通的调整"和"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成为独立部分,较之于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而言,不失其创新性;规定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更为详尽的个人资料保护有关的立法概念,对于正确调整有关个人资料的法律关系极其重要;个人资料主体的权利群与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群,是个人资料立法的两大重要内容,保持了与世界上先进个人资料立法的同频共振,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按照个人资料流通和处理的阶段与行为类型进行了细致缜密的义务群的设置;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的职能和角色更加突出,突出"公法与私法保护并重的综合性保护",特别是关于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软件技术保护,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的封存与销毁,及对违反个人资料立法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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