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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公司控制权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有主体判断标准和客体判断标准之分。主体判断标准是指公司控制权归属于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等主体。客体判断标准是指通过是否拥有行使公司控制权的基础性权利———表决权,来判断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而无需考虑行使表决权的主体是谁。对于公司控制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应由主体判断标准向客体判断标准转变,因此,表决权也就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核心。在以表决权为核心的控制权争夺过程中,通过对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完善,继而规范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行为,为控制权争夺的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2.
实际控制权是游离于公司权力法律配置之外客观存在的特殊经济现象。由于实际控制权涉及多维的法律关系以及复杂的运行机制,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文本未能基于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配置的动因、对公司法定权力控制形态的影响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后果做清晰明确的厘清与规范。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应在建构广义实际控制人概念、义务与责任内在统一的整体框架下,明确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责任实现机制,合理创设对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一体化规制的逻辑自洽的规范结构,以体现并提升公司法规定的体系效益。  相似文献   

3.
权利与宪法密不可分。近代以前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和专指权利的词语,"宪法"只是规定国家政权结构的法律或私人契约。权利概念及专指权利的词语的出现,促成了近代宪法的产生,引起了权利宪法化的广泛立宪活动。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传统著作权法制度下遭遇保护困境,受制于现行独创性认定标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客体属性,以及衡量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邻接权路径或可成为其法律保护的最优选择。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权利归属方面,结合创作意图、训练行为及传播行为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出必要安排者。  相似文献   

5.
公司控制权是对公司资源进行排他性运用的权利,股东通过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不断分离与结合的往返运动达成其利益的最大化。防范公司控制权滥用和保障公司控制权独立性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法律规制应与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以表决权的制度构造为主要内容来实现。  相似文献   

6.
公共卫生权利作为一项基础性法律权利,其生成机理遵循着法律权利生成的基本规律:制度化生成和事实化生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共卫生治理开启了新征程。不断完善的立法、不断积累的法律实践和应对经验,成为公共卫生权利生成的基础要素。回顾公共卫生权利的制度化生成和事实化生成的历程,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公共卫生治理实践,可以发现:权利协同保障理念不仅是解决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良药,更是我国公共卫生权利保障的最佳路径。展望未来,公共卫生权利保障离不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治理,建构我国公共卫生体系亟须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使用了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概念,但对上述概念的含义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且孳息制度的立法安排不合理,从而导致实务中对于产生孳息的原物能否是财产权利,物的增值利益、加工物及基于射幸合同关系产生的偶得收益等能否构成孳息认识不一。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将孳息制度置于法典总则中,以强调产生孳息的原物不限于有体物,也包括财产权利,同时对孳息及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的立法表述。在处理孳息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判断物或权利的增值利益是否构成孳息,应当区分被动增值与主动增值;孳息形成或分离后虽经人力加工,仍不失为天然孳息,但以不消灭原物为前提;并非基于任何法律关系产生的对价均属法定孳息,产生法定孳息的法律关系仅限于用益法律关系;偶得收益是否构成法定孳息,取决于其产生的基础关系是否属于用益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8.
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孕育了复数的权利主体,其理论基础为公司的财产架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公司权利的分合乃至冲突构成公司运行的常态,为此需要借助公司章程、公司法等内外力量,采用不同的路径对失范的权利进行导引和法律规制,在各权利主体间求得平衡。  相似文献   

9.
公司控制权是公司实践中实际存在的权利形态,为实现公司制度的正常运行发挥了基础性的功能.立足于中国的具体环境考察和分析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制的研究目前还较为少见,可喜的是,南京审计学院胡智强教授在这一问题上积数年之功而著就的<公司控制权:话语权与法律调整>一书,近期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相似文献   

10.
进入《民法典》时代,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著作权领域的适用引发了许多问题。禁止著作权滥用与著作权基础理论相契合,并具备宪法、民法基础,是我国履行“TRIPs协议”的必然选择,在著作权滥用的法律适用中,应充分考量著作权滥用的特殊性,以类型化视角分别确定判断标准。公法规制的权利滥用,已与反垄断法结合,形成了体系化的判断标准。私...  相似文献   

11.
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之类的人身权利,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用何种规则进行解决,各国均有不同的立法实例。本文从阐述在先权利的特征入手,对在先权利的概念和范围作出界定,并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中对在先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依托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对现有在先权利保护制度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商标权有关的在先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之类的人身权利,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用何种规则进行解决,各国均有不同的立法实例。本文从阐述在先权利的特征入手,对在先权利的概念和范围作出界定,并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中对在先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依托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对现有在先权利保护制度作出评价,并提出建...  相似文献   

13.
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关联主要表现在:道德权利先于法律权利,是法律权利的来源,是法律权利的价值所在,是法律权利的必要补充,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历史统一,是一个国家走向法治、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15.
在法社会学视野中,权力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从渊源上讲,权力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权力乃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设。权利与权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权利与权力往往出现功能背反。权力与权利由对立走向平衡和统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6.
权利的保护要建立在权利细分研究的基础上。以农民新市民的概念界定与权利解析为切入点,分析农民新市民法律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新市民民主诉权缺失、人身损害受偿权差别对待、劳动权益缺失、社会保障权益缺位、新市民子女教育权缺损。据此提出农民新市民权利保护的法律对策建议:保障新市民平等的民主诉求权利,保障新市民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农民新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保障新市民的公平教育权利,努力实现对农民新市民各项权益的法律综合保障。  相似文献   

17.
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推动权利人为权利而斗争的是法感情,这些都是权利心理学的主题,可以成为初习民法乃至初习法律的"精神教育"。《为权利而斗争》著述中的诸多创见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法律的效力与实效、法律与权利的相互关系、权利的概念、法感情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新视角,促使我们反思并完善既有的相关通说见解。  相似文献   

18.
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自由是被认识和正确利用的必然(规律)。社会认可权利的方式有道德和法律两种,因而道德和法律也就成为衡量权利合理性与划分权利种类的标准。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赋予的。它因人的降生而生成,随着人的能力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权利的历史可分为等级特权和平等人权两个阶段。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依附于它,所以背离人权的"权利"是值得怀疑的。近现代社会是一个人们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人的任何行为都会以权利为理由,几乎一切社会运动都会喊出"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而且也往往会提出一种新的权利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权利的本质,区分其种类,找到判断其合理性的标准。这样,我们才能不陷入"权利的迷宫",正确地区分真假权利,也才会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古典自然法学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领域的重要学术流派之一。目前,学术界在对古典自然法学中的权利民义务的逻辑关系上的认识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古典自然法律主张权利先定本文在重点分析斯宾诺落、霍布斯、卢梭、康德、洛克等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的观点和思想的基础上,指出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提出的“自然权利”的概念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不含社会评价因素的“自然自由”;他们在权利与义务逻辑关系上的真正认识是,处于自然自由状态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规定义务并根据义务判断公正与否,而不违背义务的行为便被公认为权利。因此,本文认为古典自然法学主张义务先定,而不是权利先定。  相似文献   

20.
权利位阶讨论在我国学界的兴起与我国民法20世纪80年代强调义务本位,90年代回归权利本位的学术大环境相映成趣。权利位阶理论对于立法、司法均有重要作用。立法将立法者业已形成的价值判断通过法律进行固化。权利位阶理论在立法层面的运用多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和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形成中,其在司法层面的适用可根据是否有法可依分为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与在个案平衡中的适用,适用中要保持克制。在现实中,通过对立法目的解释的充分尊重,对法律解释中得出的结论谨慎类推,对个案平衡得出的结论原则上仅适用于个案等多种途径实现权利位阶在司法中适用的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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