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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睿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3):11-14
明代的吏治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可以从明代重典治吏的手段上以及《大明律》表现出的重治朝臣的思想主张上得到反映,明初的立法思想在一些律学作品,如《明大诰》及王夫之的《噩梦》中也有所记载和论述。这些都体现了朱元璋的严法整饬吏治、重刑赃吏的思想。以史为鉴,明代治吏的某些做法对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大明律》传入朝鲜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亨镇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大明律》传入朝鲜的时间 ,尚无明确的记录可循 ,但据《高丽史》记载 ,《大明律》系于高丽朝末传到朝鲜半岛 ,当时的高丽已认识到施行此律的必要性 ,并在建立朝鲜王朝的太祖李成桂之后 ,全面接受和施行了《大明律》。由于文化的差异 ,《大明律》的传入给朝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和影响 相似文献
3.
《大明律》与明代礼制以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戍国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6(3):3-8
《大明律》的制作修订 ,与以前的律书一样 ,充分体现了依礼制法、以礼入法、以法护礼、以法行礼的原则精神。首先 ,“明礼以导民 ,定律以绳顽”,是明洪武君臣制定《大明律》的宗旨。其次 ,《大明律》“重礼”,亦足以证明古代刑法依据礼制并维护礼制。再次 ,《大明律》及其炮制者与古代律书、礼书有很深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从明朝开始,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就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此外,明太祖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再者,读书人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最后,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还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语录)和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5.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有明一代,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考校官员以《大明律》为中心的法律知识方面职责明确。由于《大明律》在明代缺乏标准官方注释,这一职责的落实存在相当的困难。至少从正德末年开始,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以《大明律》注释为中心的官方法律知识的形成和流通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大明律》私家注释进行评估、选择、整合、重刊,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逐渐实现了对官方法律知识的规范化、稳定化,甚至统一化。对百官法律知识进行监督、考校的同时,都察院成为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成为官方法律知识的核心控制机构。 相似文献
6.
翟月玲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19-128
我国历代都极为重视官吏选任和监察。从春秋战国的军功爵制到秦汉时期选官察举征辟制度,从《唐六典》、宋《庆元条法事类》到《大明律》和《大清律》,我国古代对选官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都作了严格法律规制。最早开始于西汉的官吏选任回避制度,是为防止官员徇私而设。我国古代官吏监督制度分布在古代政令法令中,贯穿于官吏行政的各个环节,《周礼》、《秦律》、《唐律》、《大明律》和《大清律》等都对官吏监察进行了严格法律规制。对我国古代官吏选任和监察法律规制进行流变考证,对我国'-3前公务员法律规制和西方文官选任和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7.
游志能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130
亲属为人杀私和罪初见于《唐律疏议》,其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私和的本质是通过经济赔偿代替血亲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人类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却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尊奉的儒家伦理道德要求完全无法共存。私和罪的确立就是统治者为加强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结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对私和现象做出的制度回应。该罪名确立后,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大明律》减轻了其法定刑;《大清律例》在加重常人私和、卑幼私和的法定刑的同时减轻尊长私和、卑幼行求的法定刑。在《后唐书》《刑案汇览》中有私和罪相关案例,明清小说中也有相关故事可以反映该罪名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情况及人们对它的认识观念。 相似文献
8.
胡若飞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3)
《贞观将玉镜》正文译考胡若飞西夏文军律重典《贞观将玉镜》为研究西夏军事制度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原始资料。目前国内西夏学界有关这部书的译介文章尚未译考其正文部分,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按现存各残篇原有次序很难概括正文的全部内容,易于漏失许多现在看来具有重要... 相似文献
9.
何泽棠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102-107
清代的苏诗注集大成者王文诰撰有《苏文忠公诗编注集成》及《总案》,以熙宁变法、元祐党争等重要历史事件为背景,凸显苏轼的立身行事,并补正了前代苏轼年谱的错漏.王文诰针对施顾注本、查慎行注、冯应榴注等旧注的编年作了严谨的考证,调整部分诗歌的编年.在此基础上,王文诰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将考证本事与阐释诗意较好地结合起来,补正了从宋代到清代的苏诗旧注在解释苏轼诗意时的不少错漏,是苏轼诗歌注释史上重要的总结. 相似文献
10.
张剑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2):102-105
《诗经》在编订传习过程中出现过一些简次错乱的问题 ,历代所传《大雅·大明》诗的两种不同体式就是这种错简的表现之一。考察《诗经》风、雅、颂的分类特征、《大雅》诗的乐章类型以及《大明》诗的章句构成和诗义解读 ,考辩《大明》诗两种不同体式之正误 ,可以得出《毛诗》所传体式为误 ,《诗集传》所遵体式为正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陈桐生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2(3):33-40
文体趋同是中国历史上的常见现象,上古文体也存在互渗、融合、趋同的情形。上古格言、民谚以及部分《易经》卦爻辞都是采用短小精悍的格言警句样式,以整齐、精炼的语言来表达作家对宇宙、历史、人生、社会、军事、政治、术数等方面的认识。西周中期以后,有些铭文在散文句式中杂用《诗》的四言韵文体,显示出铭文有意向《诗》体靠近的倾向;而某些《诗》作也有意识地吸纳铭文因素,用诗的形式歌咏铭文题材;铭文与《诗》体呈现出互相靠近的倾向。诰和命本来分属两种文体,诰用于训诫和勉励,命用于册封和赏赐,由于帝王在册命或赏赐大臣之前往往要进行一番训诫和勉励,史官同时记下帝王的训诰和册命,这促使部分诰、命作品走向合流。上古文体趋同多由外在因素驱动,某些文体因其内涵宽泛而向多个方向发展,有些文体趋同受到群体创作方式的制约。 相似文献
12.
在现代生活中.酒已成为现代人生活的必需品、人际交往的黏合剂。然而在古代特别是汉代之初及以前,聚众饮酒是要受到重罚的。西汉时朝廷就曾出台法律,明令禁止聚众饮酒,其律云:“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这还不是最严厉的惩罚,历史上最严厉的戒酒令当数《尚书》中的《酒诰》。 相似文献
13.
杨晨宇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95-99
卫所是明朝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明中后期,《军政条例》和《问刑条例》在明初法律《大明令》、《大明律》和《御制大诰》四编的基础上,继续对卫所制度的各项内容做出细致规定。这些规定清晰地反映出卫所的“民化”进程以及国家从军事、经济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对这一进程的防范、纠正与妥协。总之,明朝政府基本上是顺应卫所“民化”这一趋势的,但也始终没有放弃和彻底转变卫所的军事性质。这既是明朝卫所制度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中国传统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制度的发展进程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4.
岳纯之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2-67
LM20-1457-20-01、大谷5098、8099号《贼盗律》残片的制作年代为载初元年(689)至神龙元年(705)武则天当政的武周时期,反映了一种与《唐律疏议》第294条不完全相同的关于卖期亲卑幼的律文。从《贼盗律》残片所反映的武则天时期的唐律及其疏议到《唐律疏议》,唐律及其疏议显然是有过变化的,而且这种变化既涉及形式方面,也涉及内容方面。同时,《贼盗律》残片与《养老律》《唐律疏议》的异同,也折射出从永徽律疏到《唐律疏议》的递嬗演变,为《唐律疏议》系开元律疏的说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相似文献
15.
程水金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1(4):120-128
裘锡圭先生根据甲骨文"叀"与"惟"相关为用的文例,认为《尚书·君奭》篇"予不惠,若兹多诰,予惟用闵于天越民"中"惠"与"惟"二字都是虚词。事实上,以"予不惟""予不惠""予不允"所领起的文句在今文《尚书》的多篇文诰中反复出现,下接"多诰"或"若兹多诰"或"惟若兹诰",无一例外地都是出现在一段谈话之后,具有总结与归纳的意味。"予不惟""予不惠""予不允"都是古人谈话时表示自谦的插入语。《君奭》篇"予不惠,若兹多诰,予惟用闵于天越民"中"惠"和"惟",前者为实词,后者为虚词,与甲骨文"惠""惟"二字作为虚词相对而用的句式和文意完全不同。 相似文献
16.
季琴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5):83-86
充分运用汉译佛经的同源异译经进行比较是研究佛经语言的一种重要方法。《道行般若经》和《大明度经》是两部具有同源关系的异译经,都属于"般若经"系列。《道行般若经》由东汉支谶所译,《大明度经》由三国支谦所译。与《道行般若经》相比,《大明度经》在代词的使用上较为多样化,语气词的使用频率也更高,并删掉了《道行般若经》中原有的某些句子成分,改换了个别句式。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道行般若经》偏向口语化,《大明度经》偏向于文雅化。 相似文献
17.
方广锠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0(4)
有学者指出,大藏经中署名为鸠摩罗什译的《大明咒经》是依据鸠摩罗什所译经典及其他资料抄集的抄经,而所谓玄奘翻译的《般若心经》是中国人编撰的伪经.综合前人研究成果可知,玄奘在赴印度前得到的《般若心经》,可能就是署名为鸠摩罗什译的《大明咒经》的早期形态.玄奘将该经带到印度,翻为梵文,即其后流传的《梵语心经》的最初流传本.玄奘回国后又把《梵语心经》译为汉文,即现在大家习知的《般若心经》.现存《梵语心经》写本中,尚有经不空润色者.此外,印度僧人又在玄奘本《梵语心经》的基础上编辑成的三分具足的《般若心经》,该经回流中国,先后为法月(先后两译)、般若共利言、法成、施护等人译为汉文.《般若心经》是“佛教发展中的文化汇流”的又一例证. 相似文献
18.
《晋书》为传统正史之一,但其间亦多有可以商榷之处,尤其是某些历史事件的年代、人物、时间等细微之处,与现存其他要籍多有异同。本文主要以后魏崔鸿所撰《十六国春秋》与《晋书》的栽记部分相互勘证,并参以《资治通鉴》及北齐魏收《魏书》等。以上几部书互异之处甚多,兹择其要者二十余条,冀对《晋书》某些问题有所区补。 相似文献
19.
奚丽芳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2,(6):107-114
明代中后期婚姻司法中,“情”的因素值得关注。梳理这一时期婚姻法律条文及律注,从“妻妾失序”“买卖妻妾”“悔婚”等司法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入手,探讨婚姻司法实践中官员对男女之“情”的认识与理解。分析可见,《大明律》《问刑条例》等重要律法条文中,“情”的空间很小,但是这一时期的律注以及司法实践中,律注人与司法官员在阐释法律条文以及判词撰写中运用了“情”的视角,对两性、婚姻关系中的男女行为给予一定程度“情”的理解,“情”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权衡参照。 相似文献
20.
丁治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1):167-172
赵谦《声音文字通》一书现存30卷,《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载"尚存三十二卷",《明史》等记载为100卷.孰是孰非,莫衷一是.现存《永乐大典》共采录《声音文字通》三百余条,为该书实为100卷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该书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应是一部韵图韵书合编型辞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