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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9 毫秒
1.
在个人信息自主理念下确立的被遗忘权,现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对被遗忘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却存在诸多的不同:或被视为隐私权范畴,或被归为个人信息权范畴,或被认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甚或被认作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在权利体系中作为民事权利应当体系化。被遗忘权不宜被定性为一项独立或具体的权利,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  相似文献   

2.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未成年人是一特殊的弱势群体,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独立的人格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法中予以确认,同时,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专门保护,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应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或制定一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法,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单列章节进行保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  相似文献   

3.
除《民法典》总则编有少量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外,《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人格权编。在实践中载有个人信息之数据的利用价值日益显现,故针对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以及数据利用在《民法典》适用语境下的解释路径成为学界与业界关注的重点之一。人格权编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自然是从保护私主体的人格尊严出发,相关规定不涉及亦不排斥载有个人信息之数据的市场化利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25条及第127条规定已为数据权利保护与数据利用规范的适用除外提供空间,《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可藉逐渐成形的数据资产治理观念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协调,表彰其所内含之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亦可避免一些涉及《民法典》适用范围的理论争议。  相似文献   

4.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相似文献   

5.
信息性人格权是以“不同面向的个人信息”为客体建构的新兴人格权,其具有主体识别性、客体动态性、有限支配性等特质。在类型体系上,信息性人格权包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和被遗忘权等具体权利。上述各权利在规制对象上具有同质性,即为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在数字社会形成的一种持续性的信息不平等关系。在规范构造层面,信息性隐私权宜采取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建立“私人安宁+私密信息”的保护范式,实现空间隐私向场景隐私的转化;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建构需以信息保有权为基础、以信息自决权为主干、以信息获取权为分支、以信息修复权维系数字人格的完整性;被遗忘权的本质是一种免受不当信息惩罚的要求权,其具体形态为删除权。吸纳信息性人格权,有助于保障人格尊严和人的自主性、规范新兴人格权法权构造、丰富人格权规则体系和化解智能时代人的主体性危机。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权益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其规范基础体现在宪法、民法及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传统的法律保护模式下,基于个人本位和事后救济形式的私法保护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在大数据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公法保护模式成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必要形式。个人信息公法保护模式的构建,要在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宪法依据及基本权利属性的基础上,从国家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入手,构建全面高效的公法保护制度,实现个人保护与国家保护的结合。  相似文献   

7.
人格的私法属性和人格权的产生发展史决定了人格权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法框定的私生活领域自由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私权利;宪法上的人格权具有基本权利属性,是对抗国家的公权利.宪法上的人格权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仍需要就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制定具体明确的立法.  相似文献   

8.
学理热议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及其他新型人格权与现有人格权体系皆存在矛盾。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存在客体上的重合,自我决定权可纳入身体权的范畴,人格商业利用权是人格权客体及权能扩张之结果,其他新型人格权则属于人格法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明确的载体或形式有利于避免人格权类型的重复。人格权的内容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人格财产利益。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应严格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民法典》不应盲目地将新型的人格权纳入人格权编规定。  相似文献   

9.
随着现代法制的发展,宪法基本权效力向私法渗透,私法人格权日益膨胀而在民法典中有独立之势,在二者的张力中人格权的定位成为重要课题。罗马法上的人格不等于现代公民人格,人格权的宪法化也不等于去私法化。因此,人格权具有双重性,既是宪法基本权利,又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权的语境实质是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是个人权利处分自由以及要求他人(包括国家)给予法益尊重的法律问题。在科学阐释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新型独立性权利的法理依据、理论内涵以及客体归属基础上,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明确个人信息权法益自决性立场,理性论证个人信息权一体两面的权利特征及其实践规则。方法论上将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场景化审视,正确认识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依据;明确相对同意作为权利主体同意的基本形态;强调真实同意作为权利主体的意思表达。原则承载价值,法律规制行为。作为二次规范法的刑法,理应在保护理念、条文结构以及罪名优化等方面给予回应,形成既具有理论逻辑自洽性亦彰显实践功能自足性的刑法结构样态。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相似文献   

12.
个人数据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并且,个人数据权主要是在公法领域发生作用,因此,个人数据权主要是一项宪法权利.在公法领域,数据主体的自决权受到很大限制,公权力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管理职能的必要,可以不经数据主体同意而搜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为避免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权的侵犯,公权机关在搜集公民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职能必须原则和当事人知悉原则;而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则必须遵守目的特定原则.个人数据权作为宪法权利,一方面具有防范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数据权受到其他民事主体侵犯时,有要求公权力承担保护的权利.如是,个人数据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其内容才是完整的,并且是自足的.  相似文献   

13.
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简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最有代表性的一部个人资料保护专法,它采取统一立法模式,以信息自决权为宪法基础、一般人格权为民法基础,对全部个人资料给予同等保护。经过长期的适用和反复修订,联邦资料保护法的原则和本人权利、监督机关、损害赔偿等制度,已日臻成熟,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个人资料保护的立法范本。  相似文献   

14.
针对当前在劳资关系中,国有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劳资关系的必然性。分析了当前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具体政策措施。即: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企业劳资关系的现代化观念;理顺企业劳资关系运作的体制;加强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加大维权力度和监督处罚力度等。  相似文献   

15.
随着信息社会中各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大量发生,传统民事法律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之下的保护模式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侵权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而且应在遵循合法原则、告知原则、安全和完整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基础上完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包括辅助侵害责任和代理责任制度和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6.
从"私法上的人"为出发点引出人格概念,然后导出人格权。明晰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决定人格权,人格权的保护有利于独立人格的实现,人格权的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但两者不可混同;人格权不是财产权,也不是自然人权,而是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同时结合人格权在近现代的发展以及各国立法的保护,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论证,提出我国应以人格权单独成编的方式来构建完整的、以权利为轴心的民法典体系。  相似文献   

17.
信息自决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其与个人隐私权、通信秘密权等传统的隐私性权利不同。我国《民法典》确定了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利,《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与保护义务,但缺少对干预信息自决权的前提和违法干预后法律后果的明确规范,不仅有侵害被追诉人权利的风险,而且可能导致司法实践对违法干预所获得证据的证据能力意见不一。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需要干预信息自决权时,应当遵循合法性、比例性、最后手段性与安全性原则,并采取外部审批程序、履行通知义务、促进权利人实现其信息查询权利等保障措施,同时,违法干预的侦查行为还应当受到程序性制裁。  相似文献   

18.
德国最早将人性尊严作为宪法规范予以确立,要求人本身即作为目的和人应有的自治自决,这为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信息自决权的确立提供了宪法规范和价值基础.同时,德国信息自决权的确立,强调个人对个人信息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力属性,体现了宪法上人性尊严的保障宗旨和自治内核,为“人性尊严”做了鲜明的注脚.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新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和新发展的通知制度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便捷、及时的救济,但禁令是程序法上的制度,通知则是实体法上的制度。基于制度定位上的差异,二者在适用条件方面存在义务主体、适用情形、证明标准、是否担保等不同;在法律后果方面存在产生的义务、责任、效力期限以及发生错误后的归责原则等不同。《民法典》实施后,通知制度、禁令制度、行为保全制度以及普通诉讼制度等四项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为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保护提供了多重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个人信息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目前学界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不同观点。个人信息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与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有明显区别,应当独立确认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财产权可以独立行使,形成"个人信息人格权-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使用权"的权利层次,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行为中各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不同类型个人信息对人格的"外在性"意义不同,对个人信息财产权进行独立保护,有利于真正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自由的价值平衡。因此,只有对个人信息财产权采取独立确认、独立行使、独立保护的二元模式,才能保障个人信息通过市场进行最有效率地配置,促进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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