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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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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或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的对象即行为对象,它是实行行为所作用或影响的、并有可能体现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属性的人或物。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不是表里关系,作为行为对象的人和物只能与行为一起构成客观事实,它是犯罪客体的判断对象。行为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而是选择要件,在体系上它归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3.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刑法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其对于犯罪行为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对于犯罪对象的普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应具有合法性。这一结论的依据是,因为只有具有合法性的人或物,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而非法的人或物,由于其"非法",理所当然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所以不能成为犯罪对象。这种观点表面看起来似是合理,但无论从犯罪对象的定义,还是对犯罪对象的研究意义上看,都是值得商榷的。而合理定义犯罪对象,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别界定,对于犯罪对象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4.
妨害公务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之一,其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反抗,但是其犯罪对象并非妨害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以及保障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物品。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在我国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在犯罪评价中,一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能吸收另一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从而只按一个犯罪行为来评价,被称做吸收犯.数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而吸收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能被评价为一个行为的理由,其根据在于“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相同法益”.  相似文献   

6.
论犯罪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体(Object)一词源出拉丁语Objectum——对象,是指与主体对立的、主体的对象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事物(不仅是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泛指一切事物及其本质)。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事物。因此,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是互为前提的,而把它们连为一体的则是犯罪行为。离开了犯罪行为,就无所谓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就不能组成犯罪构成这个有机统一体。犯罪客体是组成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7.
明确以数额较小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而误盗数额较大财物,但实际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属于对象错误而非对象偏离,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犯罪故意。对象偏离不是客观要件错误,不影响行为故意的成立;而对象错误可能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从而成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犯罪故意是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一方面,犯罪故意在行为人的行为中,而不只是在行为人的头脑里。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故意的表达过程与实现过程。对故意犯罪而言,主客观相统一,正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内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界就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争鸣已久。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就是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一种理论和法律模型。它不但要能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区分此罪与彼罪,必须揭示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由于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方面,它不能自己展现自己,必须通过现象来体现。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只能是现象形态的东西,它的各个要件也必须是客观的,能直接被人把握的行为特征。因此,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能是能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揭示不同犯罪行为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犯罪客体要件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角度揭示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调整对象是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基石,是设立物权制度的逻辑起点。物是指具有实际形态的物体或由法律规定、具有物质性的无形财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直接利益并具有绝对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因物的所有、利用和权利变动而产生的财产权利关系。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调整对象是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基石,是设立物权制度的逻辑起点。物是指具有实际形态的物体或由法律规定、具有物质性的无形财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直接利益并具有绝对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因物的所有、利用和权利变动而产生的财产权利关系。  相似文献   

11.
论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与间接正犯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和实行行为理论 ,即使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 ,利用者仍能构成间接正犯。其理论根据在于 :利用者没有与被利用者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他在自己的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实施了诱致行为 ,该诱致行为具有原因力地引起了被利用者的犯罪行为 ,且该诱致行为包含着实现自己犯罪的现实危险 ,因而符合间接正犯的本质。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利用者仍然成立间接正犯的情况共有六种类型  相似文献   

1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原因自由行为是为给那些由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处罚依据的一种理论。然而,这一理论从一引进来就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争论。对于这一理论,如何认定其着手,学者们意见分歧,本文认为在解决着手的认定之前,首先应当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原因自由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可罚性。能否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原因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这是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着手认定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犯之“目的” ,实质是犯罪动机。为尊重现有刑法理论称谓 ,并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相符 ,将这种目的称为“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是可取的。目的犯之目的 ,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它是故意之外独立的主观要件。刑法分则将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特别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价值在于 :其一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才能对客体造成侵害 ;其二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达到犯罪程度 ;其三 ,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的特别主观要件 ,必须由刑法分则规定。刑法分则规定目的犯之目的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包含式的方式 ;二是明文规定的方式。据此 ,可将目的犯分为两类。  相似文献   

15.
关于着手实行犯罪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着手实行犯罪的理论 ,一直是刑法理论中聚讼不休的焦点之一。通过分析评论我国和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 ,提出了对着手实行犯罪的概念界定 ,总结了着手实行犯罪的主要特征 ,提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应当坚持的原则 ,并归纳出具体认定时应掌握的 4个方法和应采取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17.
遮面服饰是一种具有宗教极端思想色彩的宗教服饰。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不仅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且还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威胁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能对此种行为予以有效打击。立法机关应借鉴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着遮面服饰法案》的规定,修改刑事立法以有效打击此种行为。  相似文献   

18.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重要类型,其只要求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目的行为。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问题上也相应的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共犯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19.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20.
在一个宏大的刑法刑事政策化语境下,可罚性阶层的运用无疑是其中一条现实可行的进路。可罚性在刑法之内可以起到联结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作用,能够有效地缓和犯罪论与刑罚论的紧张关系,平衡罪与刑的矛盾和脱节;在刑法之外可以起到刑法与刑事政策的沟通节点的效果,减轻刑法与刑事政策不同步性所造成的立法与司法损耗,是立法者根据某种刑法以外的公共政策目的例外地设置的犯罪成立要素。有鉴于此,应该赋予其犯罪论体系范畴的地位,作为有责性之后的独立阶层。这对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效果、控制刑事责任的范围、实现刑事政策的目的追求,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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