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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2 毫秒
1.
为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揭发型立功的法律适用,运用规范分析和思辨分析的方法,具体阐释连累犯等犯罪形式的揭发型立功的认定问题.结果表明:在连累犯揭发型立功的认定中,接受帮助的犯罪人与连累犯之间犯罪的牵累关系,并不能扩大各自的罪责范围,相互之间的揭发行为只要超过对自己罪行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对合犯的一方揭发另一方的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的上下线相互检举的行为,能否成立揭发型立功,认定的根据不在于揭发者与被揭发者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而在于其揭发行为有无符合立功制度本质的一面,即是否因揭发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罪行,促进了司法效率性.  相似文献   

2.
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是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一般表现为:一般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或前身)→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跨国黑社会组织(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组织、暴力、财力、势力范围四大要素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研究它们之间的区别就要具体分析这四大组成要素及其整体性能。通过案例比较可以看出,黑社会组织,在组织、暴力、财力、势力范围四大要素及其整体功能方面,都高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实行跨国犯罪就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了跨国犯罪或者是否在一个以上国家建立自己的组织。  相似文献   

3.
经济全球化给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界定有组织犯罪要以经济全球化的实质为基础。国内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界定纷繁复杂,歧义丛生,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区分刑法学与犯罪学两个层次的概念界限,并且以我国刑法规定为标准,结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关规则,将有组织犯罪在广义上界定为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集团犯罪,而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则仅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4.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 ,既有别于一般犯罪集团 ,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准确界定黑社会组织概念 ,科学分析把握其特征 ,掌握其特点 ,理清其与相关有组织犯罪形式的界限。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稳、准、狠 ,特别是以准为重点 ,惩治、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和立功制度,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单位立功存在较多争议。首先,犯罪单位可以成立立功;其次,犯罪单位的立功存在于单位犯罪成立之后,判决、裁定生效前;再次,犯罪单位立功和其责任人员立功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最后,犯罪单位立功的客观表现形式与自然人立功相同。   相似文献   

6.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洗钱行为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发展其犯罪产业的重要手段已经遍布全球。如何有效地防范洗钱犯罪成为各国的共同课题。然而关于洗钱罪的范围各国刑法又界定不一,特别是我国刑法关于此罪的规定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洗钱罪与赃物罪对比中重新界定洗钱罪的范围,对于有效防范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抑制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贿赂犯罪泛滥的根本原因是低风险 ,这和贿赂犯罪证据相对稀缺密切相关。而现行法律对于行贿、受贿同时打击的双打法律制度 ,促使双方为避免刑事追究形成利益共同体 ,贿赂犯罪的信息、证据更难以逸出、取得。应当充分重视行贿、受贿双方内部固有的矛盾、对抗关系 ,并相应地设计采用单打法律制度 ,利用制度的力量 ,促使双方自始至终朝冲突、对抗的方向发展 ,从根本上解决贿赂犯罪证据稀缺问题 ,最终提升贿赂犯罪受查处、惩治的机率 ,收抑制其发生之效。  相似文献   

8.
片面组织犯是指在实行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组织、指挥、策划其犯罪行为的组织犯。组织犯的不同存在范围,制约着片面组织犯的存在与否。组织犯只能存在于犯罪集团中。如果行为人用暗示的方法组织的犯罪集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预谋的犯罪,则该行为人成为预谋犯罪预备犯的片面组织犯。  相似文献   

9.
六十年代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加剧,黑社会组织犯罪日益蔓延,各种犯罪集团将犯罪所得用于投资、入股、办企业以及购买产业,或者采取一些技术措施将其转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这就是所谓的洗钱。据估计,国际犯罪集团每年约有5000亿美元的不法所得在世界各地“洗净”。洗钱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为全人类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课题,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有组织犯罪及其洗钱犯罪活动,同洗钱犯罪的斗争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同时也是国际共同防范的重要课  相似文献   

10.
新世纪以来,为应对恐怖事件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秉持从严打击反恐的刑事政策对恐怖活动进行了大面积的犯罪化。然而,片面从严可能伴生多方面的负面风险,片面从严可能导致刑罚不经济,可能陷入“越反越恐”、加剧民族隔阂的风险。立法需要理性,理性包含宽容;反恐需要策略,策略讲究区别对待;刑法之美贵在感召,感召允许将功补过。从逆向思维出发,反恐刑事政策也应当坚持宽严相济,不仅要“堵”,而且要“疏”。要防范从严反恐伴生的负面风险,必须创立特别立功制度,对有功者给予特别激励;引入共犯脱离制度,为醒悟者架设返回的金桥;扩大“个人解除刑罚事由”,以便悔过者有恕罪的机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量刑制度不作规定 ,是立法的不足。提出立法构想 ,着重对单位犯罪的累犯制度、自首、立功制度及数罪并罚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贿赂犯罪追诉中刑事豁免制度之建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贿赂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的追诉中使用"刑事豁免"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阐释"刑事豁免"制度的内涵、程序、范围,分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面临的困境,在贿赂犯罪的追诉中借鉴"刑事豁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想在我国贿赂犯罪追诉中借鉴"刑事豁免"制度之原则、范围和程序等。  相似文献   

13.
三、流氓犯罪集团犯罪的规律性按照马克思的说法,犯罪就是孤立的个人对于统治关系的斗争.古今中外,都是如此.我国建国三十多年来,接连遇到了反革命、贪污、盗窃、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等犯罪,都是孤立分散着的个人(包括犯罪集团),对于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斗争.这是犯罪的一般特征. 符合这种一般特征的我国当前阶段出现的新的流氓犯罪集团和新的刑事犯罪,又具有它独有的犯罪的特殊规律性.什么是我国当前新的犯罪的特殊规律性呢?这种犯罪的所谓新,就新在具有结伙、武斗、流窜、多变等基本特点的犯罪,带有显著的“文化大革命”的痕迹,因此它  相似文献   

14.
封建社会的才智之士,大都希望依附明主,以施展自己的本领,实现自己的抱负。不管是“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纯”,还是“丈夫处世兮立功名,立功名兮慰平生“,甚至“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说法不同,其意则一。即要找个能重用并善待自己的领导者以建立功业。至于如何取得“主公”的赏识和信任,也就是求官之道,则因本领有大小,品格有高下,各人所用方式与方法不同。  相似文献   

15.
毒品的泛滥与有组织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毒品问题的滋生和蔓延都使有组织犯罪获得了很大的社会发展空间;而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又极大地增强了毒品犯罪的能量,加剧了毒品的泛滥。毒品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的共生模式以有组织毒品犯罪为传动轴,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严重挑战。  相似文献   

16.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 ,既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 ,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其在客观要件上具有暴力性、敛财性、腐蚀性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行为 ;在主体要件上组织具有成员众多性、组织严密性的特点 ;在主观要件上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并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占据一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应当在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科学分析当前犯罪态势的基础上 ,划清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形式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恶势力形态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但又与刑事责任存在密切的联系,具有刑事政策性、司法指导性以及抽象模糊性等特征。恶势力形态的认定对于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圈的大小,落实扫黑除恶斗争中"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要求有着重要意义。恶势力的成立要求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立要求成员较为固定,并且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社会性和非法社会控制性。对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会影响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所以不应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相似文献   

18.
1997年的刑法以总则加分则的方式,确定了单位同自然人一样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但对犯罪单位立功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对犯罪单位立功进行认定的案件发生.学术界现有对犯罪单位立功的研究,多遵循与犯罪单位自首、自然人立功的比较研究路径,因而在是否需要增设有关犯罪单位的立功的规定、是否存在行刑过程中犯罪单位立功的可能性、犯罪单位立功后的刑事责任以及由于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复杂关系造成的立功认定的标准问题等四个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9.
“内圣外王”之道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重要核心观点,“内圣”就是要求“修己安人”,提升自我内在的道德品性,实现“立德成己”;“外王”就是要求“经世致用”,实现“立功成物”。领导魅力是一种强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影响力,对于企业的成功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坚持“内圣外王”之道是达成企业领导者魅力的必备法则。  相似文献   

20.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是对《刑法》第64条规定内容的重申,两者在制度属性上应作相同理解。包括没收犯罪工具在内的特别没收属于对物保安处分,兼具预防人身危险性及消除物品公共危险性的双重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关于没收犯罪工具的相关条款存在内生的工具化风险及不当扩张的隐忧,对此,应引入比例原则激活刑法教义学内部的逻辑规则与解释机理,建构一套具有层次性、开放性、规范性的检验程序,从而实现对犯罪工具没收范围的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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