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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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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凉山彝族地区“德古”调解的既有传统及优点,凉山州两级法院经过实践探索,建立了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即通过将“德古”聘为特邀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德古”调解的作用,从而使之更好地优化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应通过对“德古”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德古”调解案件的指导、以国家法为指导的同时结合合理的彝族习惯法等,来进一步完善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2.
彝族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习惯法和纠纷解决机制。在今天的凉山彝族地区,既由于传统的根深蒂固,也是由于人们现实的需要,"德古"调解依然是彝族群众解决纠纷最主要的方式。探讨如何利用"德古"这一传统文化资源,将其传统的法律职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3.
制度化建设以权威形态的建构为前提。梳理中国乡村调解权威的嬗变轨迹,是把握中国基层调解发展脉络,思考其制度完善问题的重要楔入口。就此而言,韦伯关于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的经典区分,成为探讨调解权威嬗变问题重要的理论参考与分析工具。通过理论借鉴与现实反思可以发现,当代中国乡村调解权威贫瘠而匮乏:传统型权威整体式微,克里斯玛型权威难以为继,新兴的法理型权威的生长举步维艰。要走出调解权威的现实困境,提升基层调解的威信力,就要引导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的法治化转型。而就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而言,引导二者转型的重点,不在于调解制度内部的修订与完善,而在于外部法治建设的支持与保障。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的理念与价值已得到学者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不少国家都结合国情建立起适合本土司法实践的刑事和解制度。本文构建起一对分析模型,即纵向三角结构的权威模式和横向线性结构的协作模式,对凉山彝族地区的刑事和解运作——德古调解和检调对接进行了考察,指出德古调解是典型的协作模式,而检调对接属于权威型和解模式。德古主导的刑事和解实践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不少冲突。从长远来看,应通过修法允许德古调解对国家制定法的适度背离;近期可操作性的办法则是从刑事和解程序和效力等方面消弭德古主持刑事和解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5.
诉源治理是在坚持“枫桥经验”指导社会治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的创制和发展的,其和平共处、团结协作、共融发展的价值取向本质上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观具有统一性。凉山彝族地区的“德古”调解是少数民族中具有代表性的民间解纷模式,虽然“德古”在凉山的社会结构变化的不同阶段被赋予不同的时代特征,但“德古”作为地方治理资源所表现出来的弹性,决定了它是地方治理的稳定因素。“德古”纳入现代规则体系下统一管理的“德古+法律”模式,坚持了诉源治理事前预防与化解的宗旨,实现了诉源治理所追求的多方主体合作、一体化运行的秩序。由于诉源治理的主导力量恪守国家法,在相关配套不完善的条件下,该模式的运行出现瓶颈。应重视民族互嵌型格局的构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出发点,探索当前民族地区诉源治理不断推进的法治化路径。  相似文献   

6.
在凉山彝人法律文化的研究中,人们把注意力都放在习惯法的规则和运行机制上,作为纠纷解决程序和制度的"莫"很少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导致了凉山彝人的公共道德与习惯法的混乱,从而得出"德古"就是习惯法的执行者的结论.笔者认为,"德古"与"莫"分别象征着凉山彝人社会中的"世俗权威"和"纠纷解决方式",这样的看法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传统的凉山社会,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的凉山.  相似文献   

7.
德古是彝族社会纠纷解决的决定性力量。德古是彝族社会的世俗权威,熟悉彝族习惯法和判例,并以家支为其依靠力量。但是在民主改革后,家支和习惯法的影响力在减弱,随着彝人对外交往的加强,彝人的观念与行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央政府政令在彝区的通达使得彝人拥有更多的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自由和选择,德古在彝区解决纠纷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现在有的地方把一部分德古吸收进调解员和陪审员队伍,他们同法官一起解决彝人之间的纠纷,但德古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解决案件要受法官的指导,更多适用国家法结案,并且无形中在德古中划分了等级,使得德古的处境更加尴尬。  相似文献   

8.
凉山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这里从古至今活跃着被称作"德古"的特殊职业群体。德古运用习惯法和判例解决凉山彝族地区大量的民事纠纷。他们为凉山地区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和谐和稳定发挥了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文章从解析彝族德古的特征、彝族德古现当代的状况入手,研究德古在民间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德古是维护彝区社会稳定、促进彝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本土资源,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整合是彝区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和必要环节。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凉山彝区出现的"德古热"和"诉讼凋敝"现象表明,理论界认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中习惯法处于弱势地位的观点已经滞后于凉山彝区司法实践。德古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有保障、合道德的特点。在凉山基层纠纷解决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德古调解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配合的典型案例。在"国家法——习惯法"二元权威结构下,最大化二者相互促进作用,减少相互消解作用,需要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处理好三对关系:即平衡好民族团结的政治目标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裁判和德古依习惯法调解的关系,协调好司法裁判中国家法和习惯法适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德古"属于一种社会分层,是彝族社会的民族精英,他们不经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而是由其本人的办事能力和威信自然产生的。他们是彝族民间社会主要的纠纷解决人,是彝族民间秩序的维护者。彝族重视家支内部的团结、追求和谐的传统文化是"德古"能调解纠纷决定因素;"德古"是彝族民间自发生长的乡土权威人士,也是调解纠纷的媒介和见证者。了解"德古",对于促进彝族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的彝族司法调解人——“德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研究少数民族司法制度,将目光聚焦于纠纷的调解者,是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运作过程,揭示传统社会秩序得以良好运行的奥秘所在。凉山彝族司法调解人"德古"至今仍活跃在大小凉山,并成为彝族人法律生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用唇舌与记忆宣讲传递着古老的习惯法规范与判例,维系着彝区的安宁,展示了彝族乡土社会中法律与秩序的本土意味与和谐。在当今着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调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手段成为对民众有吸引力的解决方法,德古作为彝族社会的法律人、民间的司法官,其作用必然是不可忽视的,是可重借的资源。  相似文献   

12.
甘青藏区基层社会中不仅存在着国家权威,而且还有宗教权威,这两个权威在藏区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应该以国家权威为主导、活佛等宗教权威人士参与作为藏区群体性纠纷调解的基本模式,单一的国家权威或者宗教人士权威都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宗教权威应该在国家权威阴影之下调解纠纷,这是维持甘青藏区国家权威与宗教权威理性模式。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传统调解模式为调解员主导型调解模式。其基本特征为调解员的主动介入,主动调查纠纷事实并主动提供纠纷解决方案,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结构为主体——客体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快速推进,在有限适用调解员主导型调解模式的基础上,有必要引入调解员辅助型调解模式,以便切实满足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14.
法治的局限性、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行政职能的广泛性等决定了行政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法规范关于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却不明确,影响了行政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从立法政策学的视角来看,行政调解效力制度的完善应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基本出发点,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调解,并赋之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属于自治型行政调解的,其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属于裁断型行政调解的,由行政调解机关制作的行政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执行力。  相似文献   

15.
网络技术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调解作为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自然也不例外,即调解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从在线调解技术手段和实践情况入手,可以对在线调解进行一定的价值分析,并对传统的调解方式能否在线进行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作为通晓习惯法的家支头人,德古在旧凉山彝族历史的舞台上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也呈现了自身独有的特征.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与条件下,通过角色、职能、资质、组织等方面的再造活动,对德古进行合法、适时地改造,将有助于他们在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从法治的角度看 ,由于调解不仅依据法定的授权进行 ,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  袁翔珠     开展工作 ,因而它完全符合法治的精神 ;从德治的角度看 ,调解充分体现了道德的感召作用 调 解 的 法 治 与 德 治和劝导作用 ,所以调解是法治与德治的经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正确适用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就要找准“法”与“德”的结合点  相似文献   

18.
委托调解原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截至目前,委托调解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缺乏正式立法层面的制度确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委托调解实践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简单案件在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有关委托调解既有的三种学说对其定性都存在不足。只有区别对待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而将立案前委托调解定性为诉讼调解,方可确保法院对委托调解的主导作用,并保障委托调解司法化进展的顺利进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重要原因。分流案源不是委托调解的唯一功能,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代民间调解一般分为亲邻调解、宗族调解和乡里调解三类,而乡里调解是具备"半官方"特点的一种。乡里调解最初萌芽于原始部落,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至明初《教民榜文》颁行则以法定调解制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虽榜文最后被废除,但这种伴有官方权威特色的调解方式已深入人心,并不断被延用,且仍对现代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不可小觑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考察一下法院调解发展可以发现,它经历了式微到再次被重视的过程。法院调解提出了一种合作型司法模式。中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将更多的着力点放在"当事人主义"上,即赋予当事人更完整的程序权利。民事司法程序的原被告双方具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以保证其平等的对抗性地位,与裁判者共同构成一个对抗制的三方审判模式。但法院调解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对抗型"司法为唯一模式的思维框架。文章通过对基层法院的调解实践的解剖,深入分析调解这种合作型司法运行的动力、发生的方式及司法权威性构造的特点等,认为合作型司法模式反映了法治的民主性内涵,是和谐司法的文化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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