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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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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2.
原因自由行为,尤其是醉酒、吸毒后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行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一般刑事犯罪.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应当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刑法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3.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及其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刑法上,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其立法根据可以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将醉酒状态下的行为笼统地看作原因自由行为而予以追究,这不仅有违具体的正义,而且有停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因此,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问题,就具有现实意义。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刑法原则之冲突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①。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的状态…  相似文献   

4.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 ,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 ,即行为者实施有责之行为的能力。关于责任能力在责任结构中的地位 ,通过对责任前提说与责任要素说的考察 ,本文赞同责任要素说 ,主张将责任能力纳入罪责的构成要件之中。关于责任能力的根据 ,本文认为是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并论述了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本文还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认为它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5.
关于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现代刑法学者一般认为具有可罚性。但对于其中的原因,却有各种不同的学说,类比间接正犯说维护同时存在的原则,却对实行行为的正确认定有所偏差;最终意思决定说则恰好相反。只有将两者取长补短,维护同时存在原则,恰当地认为实行行为,切实掌握具体可行的处罚方法,才能论证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并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实行有效的处罚。  相似文献   

6.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在侵权法之中.  相似文献   

8.
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帮助犯处罚根据问题在我国刑法语境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现有理论对帮助犯处罚根据的解说既有贡献又有局限.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共同引起法益侵害应成为处罚帮助犯的具体根据.作为原因力的帮助行为及于法益侵害的表现是融入犯罪结果或具体危险之中.  相似文献   

9.
本文浅析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含义及其可罚性的根据,结合国外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探讨我国大陆刑法中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0.
张伟 《东岳论丛》2023,(4):164-174+192
帮助犯的不法源于其通过加工正犯的实行行为促进法益侵害,帮助行为的本质在于提升正犯实行行为的危险;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应立足于对可罚的帮助行为实质而规范的解读。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不同于犯罪故意,明知影响对行为危险性的评价,继而应作为不法帮助行为的要素;在中立的帮助场合,基于保障行动自由的考虑,不法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确定的明知与高度盖然的明知;基于帮助犯的结构性特征,可罚的帮助应仅限于正犯着手后对其实行行为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帮助。职业行为或履行义务等直接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相关犯罪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11.
伤害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伤害的含义,有必要解释为是损害他人的生理机能或使其健康状态恶化的行为。伤害罪的客体应理解为是身体不受伤害或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在伤害与致死的对象不同一的场合,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有重伤他人的故意未造成重伤的后果者,不能以重伤未遂来处罚。无伤害的故意而殴打他人的,即便是造成了伤害后果,也不能定故意伤害罪。经被害人同意造成其轻伤害的,不构成犯罪;造成其重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2.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13.
钱叶六 《江淮论坛》2010,(5):116-122,172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只要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轮流强奸的故意,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实施奸淫的,即构成轮奸,其中的参与人是否都具有责任能力不影响轮奸的认定,但无责任能力的参与人因具备阻却责任事由而不负刑事责任。轮奸的成立至少要求两人的奸淫行为达到既遂,奸淫未得逞者不以轮奸论处。轮奸、共同实行强奸的场合,各正犯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奉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轮奸的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基于与他人具有共同强奸的片面故意分担或者加担他人的强奸实行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对同一被害人也实际实施了强奸行为。  相似文献   

14.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以命令规范理论与目的行为论为理论支撑点,强调违法性的实质内容是行为无价值或志向无价值,进而把结果无价值排除在违法内容之外,视为客观的处罚条件。据此,此违法性理论在过失犯、未遂犯、正当化事由等具体问题的解释论上,出现了诸多违背立法政策和刑法基本原理的结论。对于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批判性探讨,将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和诠释刑事违法性理论。  相似文献   

15.
唐律的“官司出入人罪”是指官吏故意或过失酿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它从客观上分为“出人罪”和“入人罪” ,从主观上分为“故意出入人罪”和“过失出入人罪”。对“故意出入人罪”的处罚是“以全罪论”或“以所剩论” ,对“过失出入人罪”则比照“故意出入人罪”分别减五等或减三等处罚。唐律对于该罪的规定极具特点 ,其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6.
秦代的告诉制度在种类上可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自告与告发,以及州告等。秦自商鞅变法以后确立了奖励告奸制度,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官吏周围的人告发官吏,官吏因此受到处罚的,告发之人可承袭原官吏的官爵、田禄。错误告诉的,根据错告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把错告分为故意错告和过失错告;故意错告为“诬人”,应受刑罚处罚;过失错告为“告不审”,依法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相似文献   

17.
界定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判断发行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前提。发行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并非是某个时间点的行为状态。在作品或复制件被出售或赠予时,发行行为包括所有权转移完成前发行人控制的全部行为。作品或复制件得以发行,并不意味着发行行为的结束和完成,这种状态是发行行为的组成部分。传统发行权无力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发行行为。厘清发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对于与侵犯发行权有关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确定司法管辖权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职业乞讨行为的制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现今大量滋生的职业乞讨行为,立法显得无从下手规制.而对这些行为既不能采纳以洛克为代表的"道德强制说",仅仅基于"懒惰"的道德理由进行制裁,也不能继续放任其自由.事实上,通过对职业乞讨行为的分类,可以发现那些通过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职业乞讨实际上属于诈骗行为.针对这些诈骗型乞讨行为,采取与其他诈骗行为相同的处罚方式其实效有限,而以"回归社会"为目的,强调个性化"矫正"的"社区矫正"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9.
持有是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掌握、控制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持有的特定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持有型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在认定某一持有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时,应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标准。只要法律规定的持有条件的状态一经存在,即构成持有型犯罪  相似文献   

20.
在前行为因为缺乏责任能力、超过追诉时效以及难以证明等因素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单独评价事后行为,故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称"共罚的事后行为"较为妥当.参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也能构成犯罪.除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只定一罪外,有关吸收犯和牵连犯,均应数罪并罚.盗窃银行存折并使用的,应以诈骗罪定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的,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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