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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权利本位是我国新时期法学领域最具引领性的法学理论之一,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新时期法学观念的变更和法学理论的更新。但权利本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经历了一个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变革过程。社会权利本位要求以社会上的所有人、每个人为本位,人人是主体、人人有权利。而要实现社会权利本位,就离不开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实现社会权利本位的基本要求,由此导致相应的法律发展问题。这是一种新的权利本位论。  相似文献   

2.
张一粟 《东南学术》2007,(3):129-135
法律本位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表明法律的终极价值关怀,而法学基本范畴的确定则是法律本位的前提.在采纳"权利-义务"与"权利-权力"二元范畴的基础上,通过考察法律本位的源流以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法本位研究现状,表明我国应以社会利益优位下的权利本位构建环境法的体系,并区分环境公法和环境私法中权利本位的不同内涵.  相似文献   

3.
章礼强  王成兵 《学术界》2006,8(6):36-42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4.
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利是公民社会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反映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以利益为联系纽带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力具有社会性、非对称性、强制性、与职责相对应性;权利体现自主性、公认性、与义务相对应性。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复兴,就必须实现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根本转变。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消费者本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的法律本位应有明确的权利主体,而不是抽象的社会整体利益;从反垄断法的法律价值、反垄断法上的利益,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机制来看,可以说反垄断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  相似文献   

6.
家庭本位的阐释及其与个人本位的会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元礼 《中州学刊》2004,(5):175-178
目前存在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的会通趋势:个人本位必须吸收家庭本位的责任和义务意识,使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达至平衡;个人必须置身于社会特别是家庭之中,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家庭本位必须吸收个人本位所包含的尊重个人、重视权利等合理内核,以实现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7.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传统的“绝对主权”与全球环境治理一体性之间的冲突,建立在权利本位基础上的主权让渡理论无力解决国际环境法中国家主权规制不力的问题,也难以促进国际环境法体系适应全球环境问题变化所需的良性变革,让渡主权会破坏主权的完整性,降低主权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效率,并且缺少接受让渡的适格主体。应当在维护国家主权权利完整性不受侵犯的基础上,确立国际环境问题治理规则体系的义务本位,并在义务本位的基础上要求国家主权接受相关国际法规则中的义务约束。义务本位的确立应当重视国家责任制度,注重发展一般性义务规范及其国家责任,还应重视一般国际法体系的建设,在法律模式选择上,不盲目追求“强制度”路径,以“弱制度”“强约束”的目标效果指导国际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权自身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性。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互相对应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是不可分的,又是可分的。权利与义务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各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权利与义务在价值上具有主次关系,权利在这一矛盾统一体中占主导地位,法律应以权利本位作为价值取向。而权利本位应坚持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协调,强调个人权利本位与社会权利本位的统一。如此,才能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9.
本位观包括家本位、国本位两种 ,它的发展脉络是先家后国、家国一体 ,缺少个体关怀。由此形成的法律文化表现了集团本位和义务本位 ,漠视权利的存在与主张 ,法律文化的刑事性和道德性突出 ,以致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缺失一种制度运行的环境。研究本位观 ,就是解析制度运行的环境 ,以求深化对法制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章礼强 《学术探索》2006,4(2):43-51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在阿奎拉看来,法的目的是共同善。格老秀斯认为,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民法。祁克指出,个人法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范个人相互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社会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范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庞德指出,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法律的社会控制之必要性,在于人的本性所包含着的扩张性、欲望与社会本性的矛盾。严复说,“治国之法”一定要合于“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自然之律”,“人情”就是“天赋之人性”。我认为,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性善论者珍视人的美好品质,性恶论者强调对人后天的教化和规范。个体性论者看重人的个体权利,社会性论者侧重社会、国家控制的必要。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1.
张辉 《社会科学》2012,(9):90-98
上市公司的相对独立存在以及上市公司法律规范在公司法之外的体系化使得中国公司法制结构性改革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中国公司法应当打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以上市与否作为公司类型化的标准.针对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功能弱化的现象,应通过法律技术的处理解决证券市场监管性立法的合法性问题.以闭锁性公司的概念统一非上市公司,并在闭锁性公司内部再区分立法.肯定关联关系的经济价值,并通过公司法规范的形式有限度地给予承认,以单体公司为模型的公司法结构面临调整的压力.  相似文献   

12.
人性尊严又称为人的尊严或人格尊严,是指人区别于其他物种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庄严和尊重.尊严权则是人权的基础和先导,一切人权都只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人性尊严的教育意蕴表现在:实现学生尊严是教育的终极价值取向,保障学生尊严是教育正义的基本要求,维护学生尊严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13.
民法的人文关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比照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现代民法强化了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并广泛体现于民法中主体制度的发展、人格权的勃兴、合同制度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侵权法的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等各个方面。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构建价值理念,注重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基于这一理念,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中有必要增加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编。在中国民法的适用等方面更应强化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4.
与罗尔斯用非自利的契约论来探求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正义性原则不同,斯坎伦关注的是"我们彼此亏欠什么"即判定道德对错的契约论准则及其促成道德动机和给予道德行为理由的效力,从而以此为制度正义理论提供微观道德基础。在功利论与道义论相互对峙的道德哲学谱系和经济繁荣伦理紧张的现实境遇中来考量,斯坎伦把道德的根基建立在平等主体都无法合情理反驳的理由上蕴涵着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首肯,对人与人之间道德平等和对等的坚守,对人们相互承认及达成共识的期待,对彼此行动理由的合情理追问,为倚重于制度正义话语的伦理思考和当代人的道德自觉提供了独特灵感和智慧。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将个人信息视作权益的传统模式已难以胜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维度中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基于基本权利视角下构建个人信息权,对于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更具深远意义。确立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权,需要国家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并健全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其次,使专门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依法履责,发挥作用;最后,注重司法机关作为"最后防线"的地位,完善个人信息权的司法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6.
指纹信息作为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的个人信息,兼具生物辨识性和个人敏感性,承载着应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作为公民必不可少的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的领取与否直接影响着个体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享有与实践。国家要求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登记指纹信息可能存在比例原则之有违困境。针对上述困境,在完善我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的法律保护时,应以特殊化保护?精细化保护与体系化保护为化解进路,在个人信息保护和国家为公众利益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之间?在指纹信息保护和公民身份证明之间达至理性平衡。  相似文献   

17.
张婉盈  方文 《理论界》2014,(12):76-79
"三生"教育即生命生存生活教育。以价值哲学为视角来看,"三生"教育的当代价值就在于让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内在意义,从非理性走向理性的一种人生教育,使人完成从自发到自觉的生命、生存、生活历程。即"三生"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人生哲学教育,其终极价值在于应该将生命、生存、生活的理性与实践相结合,让人的生命价值、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融合统一,推动每个人合理地生存于自由而全面发展境遇中的目的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8.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成为一个"独立、主权和民主的国家"。从国际法视角来看,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既不是科索沃人民自决权的体现,也没有取得塞尔维亚的同意,更不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实施,它侵犯了塞尔维亚自由决定其领土法律地位的权利。对科索沃独立的承认对国际法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相似文献   

19.
对康德而言,崇高意指人同无形式的自然表象进行较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自我超越的生命形式,其最终在人就是创造的最后目的的意味上肯定了人的价值与尊严。在人类的天性中为崇高寻找先验的原理,这是康德在西方崇高学说史上独树一帜的魅力所在。可以说,这一运思智慧与康德所建构的先验哲学的根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它不仅使康德对崇高与优美的异同作出了迄今为止最令人信服的分辨,而且最终把康德与曾经影响过他的经验主义美学家柏克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20.
人权保障是我国程序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人权是衡量程序正义的主要价值标准。程序正义能限制权力、实现实体性人权、确认并保护程序性人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从人权保障看,当前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意识不发达、程序法规不健全、现有一些程序法的条款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只有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完善程序法制,才能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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