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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我国已经步入民生时代,我国刑法正面临着从国家刑法向民生刑法的转向,民生刑法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犯罪乃至整部刑法典的立法理念。依照民生刑法,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应当被定位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规制方案应当这样设计:通过纵向的法益保护前置措施,包括设置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犯罪化、增设持有型犯罪,和横向的调控范围拓宽措施,包括拓展打击环节、增设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来实现刑事法网的严密化。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丑闻迭出,重典治乱已成食品安全治理之共识。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两会"期间的讲话表明了国家重典治乱的态度与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虽然对我国食品安全丑闻做出了法律回应,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却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从食品安全犯罪之法律归属及客观要件的分析入手,提出应将食品安全犯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要件予以扩充:应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掺入"行为扩大为"使用"行为;法律界定应将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的概念范畴;强化专供特定人群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是从最初的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从单行刑法的规定到刑法典,从没有"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到具有相关罪名的发展过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新特征主要表现为: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侵害的对象更加普遍、运用的更加手段复杂、危害后果更加严重、证据取得更加艰难。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未来趋势主要表现为:罪名种类逐步增多、法益保护逐步提前、刑罚设置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与自由主义冲突,不利于合理划分刑法与道德的界线,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等原则,所以应当将无被害人犯罪以非犯罪化。我国刑法虽然对无被害人犯罪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但是现行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和赌博罪等确有修订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从价值论上分析,刑法谦抑主义与刑法工具主义分别倚重自由与秩序,前者立足于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因主张刑法在法益保护上只能作为最后手段而显得过于理想化,而后者则侧重于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从而规定了大量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犯罪,存在着权力过度扩张的风险.基于合理地组织对犯罪反应的需要,中国刑法应当倡导一种父爱主义立场,以求刑法干预能够在谦抑主义和工具主义之间达到最佳平衡点.其中,二元化犯罪模式即是这一立场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食品安全是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凸显,违法犯罪频发,刑法保护不力.刑法学界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严密,科刑趋重.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应从犯罪分类、罪名、罪状、法定刑四个方面予以全面完善.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7,(4):206-213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化,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替考行为,尤其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其犯罪化的合理性则有待商榷,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应当将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使刑法的规制聚焦于职业替考者,并把替考要约行为和一次性、偶发性轻微替考行为予以非罪化,代以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8.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专章,并适当增设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严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作用,增设资格刑,对污染环境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予以暂时或者永久性的剥夺。  相似文献   

9.
刑法的目的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有效回应社会关切。频发的药品安全事故与药品监管渎职有密切关联,但相对药品渎职行为之重大危害,现有的处罚偏轻,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困难。基于民意基础、司法适用以及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应当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并明确其构成要件,以通过独立规制的形式实现刑法对药品监管渎职行为规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聚众淫乱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的一种类型。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分为公然与秘密两种类型。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角度,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入罪不具备法益侵害性、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不符合社会需要和民意,应当除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符合犯罪的本质,应当犯罪化。并且二人的公然淫乱也应当入罪。  相似文献   

11.
犯罪圈的扩张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主导方向,现代化的发展、权利的保护是犯罪圈在特定时期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立法上的犯罪化的内在根据,在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圈的扩张应当受到合理限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考虑新增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考虑国民的感受与认同并理性对待民意,在注重入罪的同时,也应做到及时地出罪。  相似文献   

12.
通过分析“裸持”信贷中的犯罪现状,可知我国法律对裸持信贷规定存在不足。此类犯罪行为具有多样刑法性质和特定的犯罪规律。结合域外英美对信贷的立法、监管方面的规定,应当从刑法规制路径和社会制度层面的构建解决措施,完善规制裸持信贷的法律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3.
涉数据网络犯罪以数据侵害为核心,主要类罪包括计算机犯罪、个人信息犯罪、著作权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作为信息化社会建设和数字化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已上升至前所未有的国家战略高度。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蔓延与异变,使个人法益、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遭受严重危害。目前,涉数据网络犯罪刑事规制存在治理思路滞后、保护法益狭窄、规制效果欠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网络治理思路下适当拓展刑法谦抑性,调整法益保护类型与范围,实现刑法规制前置化与功能化,完善涉数据范围犯罪的刑罚措施与跨域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4.
张勇 《中州学刊》2006,(3):107-109
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存在许多缺陷,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犯罪数额标准,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对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不同罪名规定大致相同的犯罪数额标准和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我国建立犯罪数额等级体系以实现罪刑关系的科学化和精确化。  相似文献   

15.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刑罚制——以双罚为原则、以单罚为例外。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单罚制,鲜有学者提出疑义。我国刑法中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仍是自然人犯罪。因为其不具有犯罪应具有的最基本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最合理的选择应是双罚制。因为双罚制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双罚制既符合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又符合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应成为单位犯罪刑罚原则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斌交通肇事案和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争论热潮退去之后,反思我国的刑法立法,直面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犯罪的变化,我们发现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难以适应惩治不断发展的交通犯罪需要.顺应"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等当今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趋势,学习借鉴英国和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刑法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增设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显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状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或者以危险的方式、速度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假药、劣药的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针对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设立了危险犯,并补充了对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刑法规制。这一修正扩大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利于实现涉及药品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衔接,同时并不意味着对刑法谦抑性的违反。在涉及假药、劣药尤其是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上,要进行药品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实质判断,基于民法、行政法相关规制的内在原理,实现对药品安全的动态化保护。  相似文献   

18.
市民刑法意味着思维模式的革新,因此在修正传统刑法理念的同时,应当注重市民刑法思想的理论建构。市民刑法应倚重以人为本的精神理念,借助其形式理性,将平等、自由、人道、正义、谦抑等观念注入刑法的血脉之中,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制度上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以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日趋严峻的形势下,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严惩食品安全犯罪,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认定、量刑标准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有关刑事立法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纵观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往往是以事后应对为主,适用范围过窄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的事前风险预防性未予全面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调控不力的困境。文章主要试就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略述已见,以期促进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健全。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的背景之下,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热议问题.但仅依赖刑法手段不能有效抑制此类犯罪现象,无异于"饮鸩止渴".刑罚正当化根据、社会责任以及刑法稳定性这三个角度表明当前我国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规制手段效果有限的情况下,应该更多地依赖社会治理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防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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