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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持有是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掌握、控制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持有的特定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持有型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在认定某一持有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时,应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标准。只要法律规定的持有条件的状态一经存在,即构成持有型犯罪  相似文献   

2.
谢红星 《兰州学刊》2012,(6):178-182
传统中国对情色贿赂法律规制积淀极深,以唐律为例,其既规定收受情色贿赂为罪——"枉法娶人妻妾及女"罪,也规定给予情色贿赂为罪——"有事以情色行求"罪,并对二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不过,基于对礼教纲常的维护,情色贿赂在唐代更多被视为纲常犯罪,而非贿赂犯罪,故其规制不如一般财物贿赂完整全面,同时又因为社会性风气较开放及吏治逐渐败坏,规制效果亦不甚理想。借鉴唐律规制情色贿赂的历史经验,结合情色贿赂的本质及危害性,现行《刑法》应将情色贿赂犯罪化,以严密惩治贿赂犯罪之法网。  相似文献   

3.
时延安 《江海学刊》2022,(2):142-150+256
数据安全是一种重要且相对独立的安全类型,需要刑法提供充分的规范供给。刑法能够提供保护的路径,可以概括为三种:将严重违反国家数据安全规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非政府组织体不遵守政府监管、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严重侵害数据权益人的数据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多个路径中,制定以保护数据权益人为目的的刑法规范,需要予以优先考虑。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产业资源、公共管理资源,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应等同于对物权的保护,与侵犯财产罪的罪刑设计保持协调,如此才能适应数据权益保障和数据安全保护的现实和未来需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的背景之下,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热议问题.但仅依赖刑法手段不能有效抑制此类犯罪现象,无异于"饮鸩止渴".刑罚正当化根据、社会责任以及刑法稳定性这三个角度表明当前我国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规制手段效果有限的情况下,应该更多地依赖社会治理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防控.  相似文献   

5.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丑闻迭出,重典治乱已成食品安全治理之共识。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两会"期间的讲话表明了国家重典治乱的态度与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虽然对我国食品安全丑闻做出了法律回应,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却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从食品安全犯罪之法律归属及客观要件的分析入手,提出应将食品安全犯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要件予以扩充:应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掺入"行为扩大为"使用"行为;法律界定应将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的概念范畴;强化专供特定人群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6.
暗网的匿名性、加密性和跨国性特征,使暗网犯罪较一般网络犯罪更具特殊性。一般性国际刑事规则和网络犯罪国际刑事规则存在的局限性,国际软法法律拘束力的缺失,影响暗网犯罪国际法规制的效能。解决暗网犯罪国际法规制问题对技术治理、顶层设计和执法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应确立技术和法治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促进和保障技术发展,以技术拓展法律的规制范式;并建构和完善暗网犯罪国际治理的顶层设计,推动网络犯罪国际刑事规则中增加规定“暗网犯罪”条款和暗网犯罪国内法规制的具体化;且继续强化打击暗网犯罪国际执法合作,并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7.
为了遏制信用卡犯罪的不断增长势头,我国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五)》以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当前信用卡犯罪刑事规制的特点是:信用卡犯罪的罪名体系经拓展后更趋于完善,犯罪行为按照信用卡的制卡流程进行规制更趋于全面,定罪标准具体明确更趋于精细化。然而,信用卡犯罪刑事立法在犯罪主体和经济犯罪立法模式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木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所谓法律类推,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因此,可以认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下,生态环境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及生态和谐,作为规制生态环境犯罪的最后法律保障,刑法制度仍有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完善刑法,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增设危险犯,扩大财产刑的适用等,注重刑法与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协调性,以适应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主体要件上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必要,这种立法规定使一些将要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情况,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不能纳入到刑事制裁中,法律存在漏洞。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了职前受贿罪对此情况进行规制,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引入职前受贿罪有助于弥补现行刑法漏洞,预防和惩处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聚众犯罪的统一规定,导致<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界限模糊,刑事司法解释对聚众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犯罪存在困难.为使我国有关聚众犯罪的法律规定更加规范和科学,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聚众犯罪的概念,统一聚众犯罪的行为方式,统一规定暴力聚众犯罪的转化犯,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协调聚众犯罪的法定刑,扩大聚众犯罪的罪名范围等.  相似文献   

12.
中日刑法受贿罪概要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贿赂犯罪是中日两国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两国刑法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之一。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法制发展变化的复杂原因,使两国刑法在打击和规制受贿犯罪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在不断完善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增强打击力度的宏观方面,二者较为一致。而在受贿罪的名称设置、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又有较大区别。其中,在罪名设置、受贿的内容、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方面,日本刑法的规定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7,(4):206-213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化,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替考行为,尤其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其犯罪化的合理性则有待商榷,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应当将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使刑法的规制聚焦于职业替考者,并把替考要约行为和一次性、偶发性轻微替考行为予以非罪化,代以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14.
笼统地说,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现行刑法在规制商业贿赂犯罪方面存在以赃论罪、以财论罪、以身份定罪等缺陷,不但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平等原则,而且造成刑法典与上位法律及相关法律的脱节.因此应完善立法,进行规则重构,对刑法中的贿赂型犯罪采用情节评价机制,并将贿赂范围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对贿赂型犯罪适用同一刑罚裁量标准,以更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5.
绑架罪是修订后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新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之一,与本罪相关的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对绑架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犯罪目的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针对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绑架犯罪适用法定刑准确量刑难问题,指出刑法对绑架罪法定刑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16.
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它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和单位刑法身份.自然人刑法身份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单位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自然人身份犯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自然人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在解决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时,应当综合评价各种学说,结合"犯罪构成符合说"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7.
商业贿赂犯罪独立设罪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魏昌东  钱小平 《社会科学》2006,(12):152-159
商业贿赂的泛滥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现象之一,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构成巨大威胁。现行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公务贿赂和业务贿赂两个规范体系,立法为两罪所配置的构成要件无法全面反映对商业贿赂犯罪实施刑法规制的客观要求。基于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将商业贿赂设计为并列于前两类贿赂犯罪的独立形式,以此形成我国完备的贿赂犯罪惩治体系。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8,(5):187-194
安全生产问题是我国重要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后对其刑事规制逐渐趋于严厉。不过,安全生产的刑事规制一向更侧重于事后的"惩罚"而忽视了事前的"预防",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也有不合理之处。尽管近年我国安全生产呈好转趋势,但尚未从根本上实现对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当前仍应保持适度"从严"的规制路径,立法应秉承惩罚与预防并重的理念;通过增设危险犯彰显刑法的预防功能,增设单位犯罪和罚金刑、内部干预等处罚措施以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厘清相关生产安全犯罪的界限,正确看待生产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问题。  相似文献   

19.
法定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兼具数据、财产和货币属性,现行《刑法》对数字货币犯罪的规制应对凸显不足。数字货币应纳入《刑法》中的货币范畴,作为货币犯罪的对象进行规制。根据数字货币的形式特点和技术特征,数字货币犯罪可分为生成型和事后型两种类型,呈现出伪造、使用、买卖、运输数字货币钱包,以及侵入数字货币发行系统等新型犯罪形式。因现行《刑法》难以对部分新型数字货币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故建议在《刑法》的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犯罪中增加行为对象为数字货币钱包的表现形式,对生成型、事后型数字货币犯罪规制予以补充;同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破坏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罪,以在数字货币情境下对国家货币管理秩序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是立法者为维护法律稳定、追求罪刑均衡的生动体现,通俗地说就是将原本不属于某种刑法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刑法规定处理,是立法者在进行立法规制时的特殊规定,故而不能推而广之适用于其他刑法条文,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大致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都存在诸多法律拟制规定,典型的如: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将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等;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将非法拘禁罪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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