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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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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再审程序主体制度的建议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建立申请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之权力.  相似文献   

2.
杨静维 《理论界》2007,(4):74-75
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3.
贺振华 《中州学刊》2006,(5):101-10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容易导致对再审程序的滥用,有关提起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宽泛、混乱容易导致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从而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确定力和公信力。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考虑确立“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等诉讼原则,对申请抗诉的次数加以限制,建立包括申请再审程序和申请抗诉程序的完整的申诉程序等。  相似文献   

4.
毛灵军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0):172-182
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关键环节,我国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念,但相应立法制度供给不足,约束和激励机制缺失,导致原本"能启动应尽启动"的制度设计初衷演变为"能不启动就不启动"或"不得不启动"的实践操作模式.究其原因,在于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功能定位模糊、政策理念和制度设计过于偏重发现客观真实,导致法的公正性与安定性的关系失衡.改革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关键,应当坚持"依法纠错"原则,着眼于构建清晰明确的规则,改变原有"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同情形,从启动事由和标准、启动主体、启动结果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包括建立有限再审模式,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确立"确有错误"和"确有错误可能"的启动标准;明确由上一级法院或检察院为启动主体,对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成立第三方复查机构;进行类诉讼化改造,强化当事人的申诉权和程序参与权;确定启动决定的法律拘束力,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与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5.
刑事再审制度的存在价值在于 ,通过对错误裁判的纠正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过分关注实体真实的同时 ,却忽略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总体趋势是相悖的。本丈从理念层面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修正意见。  相似文献   

6.
方洁  刘辉 《天府新论》2004,(Z2):129-130
刑事再审制度的存在价值在于,通过对错误裁判的纠正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过分关注实体真实的同时,却忽略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总体趋势是相悖的.本丈从理念层面对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修正意见.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仅追求实体正义,强调纠错功能,有其一定合理性,但过于片面,忽略了再审制度应承载的其他价值。刑事再审程序诉讼理念除应包含实体正义外,还应把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念统合起来,从而达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理念、具体程序设计上存在不足,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再审制度时应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取消法院再审主动启动权,将检察院再审抗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地位,提高再审的审级,细化再审理由,使再审案件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公开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9.
我国再审制度存在当事人申诉无序、申诉和启动再审“四无限”的现象,再审程序的启动呈现行政化模式,再审立案改革的相关规定在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制启动的原则,设立申诉、申请再审归口法院审查处理制度,多元化启动主体的权利应适当重新配置,明确、规范启动再审的条件或者事由,设立再审程序的启动程序。  相似文献   

10.
案外人再审之诉制度的建立,旨在摆脱民事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常常难以有效处理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上错误的尴尬并破除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原启动主体和监督范围太窄的局限。但其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事执行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在申请主体范围、诉讼地位、提起条件、审理程序和审理法院、再审申请期限、结案方式均无先例可循,亟待科学探索,其司法适用对解决类似问题也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经过多年来的立法修订和司法实践,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应当对再审程序的不足之处和国际上对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对我国的再审程序进行相关的改进。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被定义为纠错程序,而无论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还是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再审的主要功能都是为被判决人保留一条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与控审分离原则相冲突,也有悖于既判力理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应当仅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法院与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是通过封闭的行政性方式进行的,当事人难以当面发表意见,而对申诉的听证化改造也并非解决申诉难问题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当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更多地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诉,为审判中立提供外部保障。  相似文献   

13.
白彦 《社会科学家》2007,(3):97-10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特别程序,其设计是否科学,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然而,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实施效果却未尽如人意,究其理论根源还在于其诉讼价值理念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本文着重从理论上阐明了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不足,进而提出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兼顾公正与效率,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指导思想过于追求实体真实,导致再审程序启动随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相融.应当引入程序公正、既判力、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树立"有限再审、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以促使我国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5.
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制度是再审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启动再审的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职能和扮演的角色不相符合。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启动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院的权力,而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16.
启动民事再审的主体制度是再审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启动再审的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职能和扮演的角色相悖。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安定性、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多方面因素,在此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启动再审权,严格限制检察院的权力,而赋予当事人启动再审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行政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是由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组成的"三元化"的立法模式.然而,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不仅在立法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而且严重地违反了私权自治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废除法院和检察院发起再审的权力,构建以当事人为一元主体的行政再审启动制度.  相似文献   

18.
“再审不加刑”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相对不加刑模式尽快确立此原则。  相似文献   

19.
杨鸿 《学术研究》2004,(4):89-95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再审提起的普通刑事案件“刘涌案件” ,以其涉及“可能刑讯逼供”影响判决而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引发了新一轮的探讨。为此 ,本文从理性思考的角度 ,以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既一致又冲突的关系展开 ,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 ,分清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的界限 ,对如何确定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提出了“有效性”标准 ,对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提出倒置 ,并为在我国真正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事后的补救程序,是通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予以撤销,对案件再次审理来保障民事争议解决的公正性。能够引起法院对民事案件再一次审理的法定事实与理由,就是再审理由。科学地设定提起民事再审的事由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的目的——对实体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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