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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赢得了主流观点的支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优化,需要从起诉主体、起诉范围和诉讼程序三方面来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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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可谓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都面临的一种新型挑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权仅赋予给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种极窄的范围并不利于预防制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在拓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领域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程序启动权,并减少对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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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首先应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应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囿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多方面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非但不明确,范围也过于狭小,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从世界范围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应突破原有限制,在诉讼信托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具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不断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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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我国国情和制度基础,将公益诉讼限定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有利于尽快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当前,引人关注的公益案件大多还是个人发起。在机关公益诉讼方面,较多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未行使诉权且经个人申请建议仍不起诉的情况下.法律应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重要制度设计需要有别于一般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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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实际上已经提供了相对丰富的立法保障。通过传统私益诉讼来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适格的原告并不匮乏。因此,应当力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充分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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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将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保护已逐步提上日程。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和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已通过有序行使公益诉权对文物展开保护,但是鉴于立法缺失、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二者在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困难重重。因此,赋予公民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形成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相互协助的文物保护主体多元制模式势在必行。基于赋予公民原告资格面临着法律制度缺失、诉讼有后顾之忧、不利诉讼后果难控制等现实困境,应当从制度供给、设置公民诉讼保障机制、建立诉讼审查机制等多个角度入手,从而使文物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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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相对于传统的私益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形态,它在诉讼目的、功能、起诉人资格以及具体程序制度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公益诉讼是对私益诉讼的巨大挑战,但两者也存在紧密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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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相对于传统的私益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形态,它在诉讼目的、功能、起诉人资格以及具体程序制度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公益诉讼是对私益诉讼的巨大挑战,但两者也存在紧密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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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3,(12):157-16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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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以政府为主体,以行政治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面临着资源有限、效率低下、责任弱化的困境。激发和赋予广大社会主体食品安全治理的责任意识和相应权利,建立多维治理和保障体系,不失为改进之路。2013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为更多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多维治理开辟了通道,在食品安全专业社会团体建设及其能力提升的基础上,优化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程序,并设立相应激励机制,从而改善政府作为食品安全单一治理主体所造成的困境,是推动食品安全多维治理事业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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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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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刚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28-3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必然包括保障人权,具有强制性,但不同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差异。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它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并以间接保障为主,包括诉讼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行政违法监督、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实践领域。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对人权保障存在缺陷,需要从监督职能和起诉职能(公益诉讼)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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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为使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清楚区别开来,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体现公益诉讼特点的程序制度,应当从严界定公益诉讼的概念.为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团体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进行合理安排.但是,公益诉讼只能维护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公共利益,而不应期待公益诉讼发挥政策形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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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2):167-175
公权主导下的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既限制了适格原告的范围,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正确被告的寻找,更使原本应当保持中立的司法机关有了越俎代庖的倾向,这是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通过对国外同类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同属社会主导模式,各国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的差异悬殊,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环保政策导向有关。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的基本方向是从公权主导向社会主导转变。具体说来,就是要在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原告序位制度和被告选择制度,与此同时,应当确保司法机关在面对两造对抗时进行有限度的能动司法,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的不偏不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