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理论在互联网领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仅能够有效契合互联网市场特性,还能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显著改善对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时,需要明确立法模式,准确设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适当减轻交易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科学设置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双边市场是正确认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理论基础,市场公共性决定了平台企业必须承担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义务.竞争利益是认定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素,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限制用户使用替代产品、恶意破坏对手合法商业模式及流量劫持是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类型.履行权利保护义务、保护大众利益及基于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是排除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考量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初步规定,但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4.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5.
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典型类型知识产权还是非典型类型知识产权,都有其保护范围和边界,故知识产权法规范架构内置诸多限制性制度安排,可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实施等维度划出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边界,对超越这些边界或违反立法宗旨的知识产权利用行为适用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进行衡量和调整,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被各国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中国在反垄断的立法进程中也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作为重中之重。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要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认定标准,这是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国外一些较为完善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值得借鉴;我国现有的法律包括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7.
郝静 《南方论刊》2007,(8):32-32,34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特点,应对其进行类型化。把行为违反了客观规范作为判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起点较为符合法律思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无需创造新的规则。在判断要素的衡量上,至少应当包括商业模式、对互联网用户的影响、流量与数据、行业与自律规范。  相似文献   

9.
2015年以来,网络直播发展迅速,直播平台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平台与平台之间的法律纠纷开始出现,政府也开始讨论相应监管制度。2017年修订、2018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做出了修改。在此情况下,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于因网络直播行为而引发的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纠纷的问题值得探讨。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具体表现出发,分析网络直播行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象,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领域适用的可行性。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直播平台领域的适用仍存在界限不明、监管困难、消费者保护不力等缺陷,进而提出明确相关法律体系界限、扩大法律监管权限和赋予有关主体诉权等相应建议,为网络直播平台市场的法律规制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0.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连续数年居全球首位,但电商平台滥用"平台霸权",强迫平台内商家接受如"二选一"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现有竞争法体系难以规制此类行为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确立了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然而,由于该条并未阐明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标准,无法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实效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解释.通过考察各种观点,比较借鉴国外滥用优势地位相关制度的经验,建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适用既需要确定优势地位的存在,也需要对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确保该条真正成为我国竞争法体系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1.
商誉淡化是商誉侵权领域的一种重要行为类型。在规制商誉淡化的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于补充性和设防性的地位。在商誉保护的模式构建中,以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的阶段性模式是最现实和最合理的选择。在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商誉的保护范围、行为类型、侵权标准和法律责任等都是必须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何泽华 《理论界》2011,(6):50-52
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机制,是市场调节的动力,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营者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导致了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使市场竞争不断恶化,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进而妨害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我国为了保护诚实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维护市场的秩序,于1993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起到了卓越的成效。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出现,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全部满足规制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迫在眉睫。本文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入手,介绍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以及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缺陷,并针对每个缺陷进行完善,希望对我国的法律的修订尽一点力量。  相似文献   

13.
移动运营商价格歧视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以及三级价格歧视这三者的运用。合理地运用价格歧视不仅可以增加企业利润,而且可以达到增加消费者福利的双赢。而掠夺性价格歧视的运用则会带来危害,应通过法律加以规制和禁止。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制存在法律法规内容重复、法律层次低、权威性弱、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对此,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将价格歧视行为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内,完善有关价格歧视的规定,做好与《电信法》的衔接。  相似文献   

14.
平台对商户及消费者实施的持续性、规模性价格补贴在繁荣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外部性。与平台价格补贴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公共政策涉及价格法、竞争法和平台经济监管等多个领域,但既有的规则对平台在价格违法行为中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认定,在具体内容上或难以直接适用,或以行为人为直接经营者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设置的豁免情形亦过于宽泛。应树立明确的规制理念和立场,以价格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为不同类型补贴行为的规制主体,强化规制依据的针对性。应明确平台可以构成低价倾销或掠夺性定价的主体,对平台价格补贴引发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予以类型化的法律规制,并在平台经济监管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完善法律规制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89-195
作品冒名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作品冒名行为分别予以规制,存在法律依据多头、具体法条规定不一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因选取的法律依据不同,致使同类案件的判决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危及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为此,建议改进我国现行由《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同时规制作品冒名行为的做法,明确作品冒名行为统一由《著作权法》规制,修改署名权以及作品冒名行为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从“3Q大战”“3百大战”到天猫京东“二选一”事件,超级网络平台实施限制交易行为的现象越演越烈,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难题。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在对网络空间的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存在适用困境,超级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且无法有效规制的现象长期存在。为规范超级网络平台的经营行为,应当调整《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将反垄断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采取国家诉讼和私人诉讼并行的双重诉讼机制,减轻原告举证责任负担,同时将《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衔接适用。  相似文献   

17.
数据抓取行为乃是大数据时代下一种新的商业行为类型.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往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展开,通过考察该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来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但是这一模式却存在一定问题,商业道德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过于依赖商业道德则有可能限制具有更高经济效率的行为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对现行规制模式进行反思.通过对反垄断法分析思路等内容的借鉴,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分析应当围绕着行为的竞争效果、合理理由等内容展开.在修正后的规制模式下,数据抓取行为能够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促进市场的经济效率,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8.
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1993年所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许多不成熟之处,其主要问题是法律地位偏低;有关法律主体的规定前后矛盾;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责任的范围过窄;实施机构缺乏足够的统一性、独立性和权威。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作如下改进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修订,使之上升为基础性法律;二、政府部门不作为该法的法律主体;三、将该法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和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五、设立全国统一、独立和有足够权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机构。  相似文献   

19.
美国基金会的法律规制实践展现出以税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应成为基金会法律监管结构的核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基金会免税资格的认定、税收优惠的条件与内容、内部治理、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详尽而切实有效的规定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以税法规制为核心理念、以制定单行法为主要形式完善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并重点在认定免税资格、规制利害关系人交易、防止滥用免税地位等问题上推进相应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0.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修改看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部分为核心内容,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需要这两部分各自的完善与彼此间的协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制上存在诸多问题,且《反垄断法》刚施行不久,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必须科学界定经营者,拓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合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健全法律责任制度,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