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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规制工具,平台封禁行为屡禁不止,平台经济领域数据治理面临困境。在数字时代下,必要设施原则演变成了必要数据原则,具备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可行性。基于此,应明确必要数据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综合分析平台封禁行为对相关市场可竞争性的影响。此外,应通过三层次抗辩作为必要数据原则适用中的修正路径以降低错误成本:以国家视角的效率原则作为原则适用的价值抗辩,以合理原则进行逻辑论证作为原则适用的分析抗辩,以正当理由进行具体抗辩。  相似文献   

2.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交换具有帮助经营者实现目标营销和标杆管理、增进消费者福祉、提高经济效率以及引发共谋、市场封锁的双重效果。对此,我国应在垄断协议制度中从以下两大方面构建科学的信息交换违法判断方法,以有效识别限制竞争的信息交换行为。一方面,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并导致核心卡特尔发生的,应一并判定为原则违法;另一方面,经营者仅是单独信息交换的,则应根据信息要素、市场要素和交换方式要素进行合理分析。信息作为违法性判定的核心要素,应从信息类型、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公开性四个维度考量;市场要素应考量市场结构和参与者情况两大方面;交换方式要素须判定交换目的、频率、方式及是否附加建议性行为,进而构建出我国信息交换违法性判定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反垄断法》加入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强调创新价值恰逢其时。围绕创新展开的竞争为市场带来活力,提升动态效率,并最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应当全面落实对于鼓励创新目标的考量,为此需对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革新,从“以价格为中心”转向“以创新为中心”,在竞争损害理论中引入创新损害分析,将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纳入豁免或抗辩理由考量,并将其运用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中。全面落实鼓励创新目标有助于新修订《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更好实施,并最终达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维护创新竞争之间的良好平衡。  相似文献   

6.
当前,黑龙江省中药材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之处,亟待加强地方立法解决产业问题。产业地方立法应当体现4个基本原则:坚持促进产业发展价值取向和规制方法必须为立法目的服务理念的促进产业发展原则;坚持创造平等自由的竞争环境、促进要素市场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解决好政府对产业干预限度的尊重市场原则;坚持产业立法调整必要的底线条件、市场决定与法律规制成本对比考量的谦抑原则;坚持对产业行为法律规制的强度以足以限制不当产业行为所必须为限的适度原则。  相似文献   

7.
借助数字平台的覆盖范围和数据技术优势发放数字消费补贴,已成为各级政府创新财政政策实施方式、提高补贴发放效率的重要创新举措,也是中国数字平台特有的创新活动。然而,2020年以来各省及各主要城市的实践表明,依托数字平台发放数字消费补贴很容易产生“对适用商品、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对发放、核销数字平台进行不合理限制”两类行政性垄断风险,不利于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应以竞争中性原则指导数字消费补贴政策的出台过程,明确相关适用商品、商户与发放、核销平台的遴选标准,优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  相似文献   

8.
网络信息交易中,杂糅着知识产权、信息财产权与信息服务的交易,其相互间界限模糊、常被混淆,导致诉讼中知识产权穷竭原则对网络环境的适用成了问题.针对其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知识产权穷竭原则具有适用于网络环境的正当性,对其适用障碍也可以克服,进而可以确定其适用条件,包括:信息知识产品销售的前后手中始终只有一份复制件;信息知识产品产生于知识产权人授权或其他合法原因;知识产权人获得必要的报酬.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数据成为全球竞争的关键资源,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新时期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应兼顾数据要素的发展与安全,以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为首要目标,不断提升市场发展水平。文章结合数字生态理论,把数据要素市场视作有机整体,将数据要素市场治理嵌入市场的发展与建设之中,提出“保安全、重发展、促创新”的治理原则,进而从市场的制度环境、流通机制和发展活力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当前,正值第六次技术革命浪潮的导入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将会带来创新组织方式的变革,深入了解这些变化及其影响有利于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好地制定产业与创新政策。通过对历次技术革命浪潮中创新组织型态演变的历史脉络的梳理,可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第六次技术革命浪潮下,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发展是如何促进创新组织型态演变的。研究表明,技术创新与组织创新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种双向的互馈关系:一方面,以数字技术为核心支撑技术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创新生态系统向开放、协同、共享的创新组织形态转变,外部环境变化对核心主导企业提出了新的潜在特征需求,大企业将更具有竞争效率,平台性组织开始普及,大型平台企业通过行业内兼并重组资源更易获得垄断地位,这些特征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进行组织创新的方向。另一方面,数字时代,价值创造和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先锋企业为了保证竞争优势,在提高生产率和创造更多价值的内在动力驱动下,将积极进行内部组织的革新,带动网络组织间的制度安排优化,进而促进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和扩散。  相似文献   

11.
王海建  郝宇青 《学术界》2024,(1):97-105
数字治理是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形成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形态。数字技术以科学理性和工具理性重构社会治理方式,即在治理中高效处理数据信息、优化升级治理过程、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以及实现多场景应用。数字技术对效率优先原则的追求和强化,使数字治理的生发和走向受到技术逻辑的控制和主导,遮蔽了其价值内核:公平原则。这表现为,数字技术“窄化”治理数据信息、“非中立化”治理决策行为、抑制人的主体性发挥、扩张政府和企业的权力等。公平作为内嵌于数字治理之中的伦理价值和社会性内核,是数字治理的应然目标和实然追求。因此,要想真正“解放”数字治理的“生产力”,需要通过完善治理数据信息、规范治理决策过程、推动人的主体性建构和限制权力无序扩张等途径,追求数字治理中效率与公平的“互构”,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张媛 《中州学刊》2023,(12):31-38
数字经济次生风险系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应通过科学的解析和规范的限制进行回应。鉴于数字经济次生风险的复杂性,采取区分主体的分析框架并实现解析的体系化是恰当的进路:从国家层面来说,全过程数据利用行为的不加规制造成了数据主权之风险;从市场层面来说,外观自由、实际已然接近垄断边缘的数字经济市场当然需要进行矫正;从个人层面来说,数字经济伴随着文化、社会等变化也引发了个人权利陷入不安定的境地。围绕问题进行拆解,国家层面数据主权之风险系数字经济发展和安全之间平衡困难造成的;市场层面贴近垄断系当前技术霸权之现状造成;诸多规律性假定失效使个人信息完整规制方案真空,相关负性影响也随之显现。我国应当基于法治策略确保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寻求法治保障降低国家安全风险,反对霸权行为;发挥法律激励作用对接市场发展规律,将法治融入市场;适当“过正”矫枉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形成文化、氛围与观念。  相似文献   

13.
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对传统商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作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以满足合理确定电子商务合同准据法的需要:一是进一步减少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二是更加重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三是继续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直接适用;四是更多采用法律适用上的分割方法。  相似文献   

14.
李剑 《社会科学战线》2012,(12):193-196
垄断合同理论与合同法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垄断合同理论实现了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超越。笔者在梳理垄断合同理论的历史发展之后,从具体制度入手,着重从三方面论述了垄断合同理论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超越:垄断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标准降低;垄断合同实质违法要件标准的复杂化;垄断合同责任制度的多元化。然后论述了垄断合同理论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基础,包括法学价值基础(竞争自由)和经济学价值基础(经济效率)。最后阐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反垄断的核心问题是违法判定原则的正确确立,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反垄断违法判定的基本原则.转型期中国反行政性垄断中违法判定原则的选择应保持适当动态性:转型前期,由于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形成原因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危害程度的严重性,反行政性垄断应选择以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违法判定原则;转型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和反垄断司法体系的成熟,行政性垄断现象将大幅度减少,并且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将更加隐蔽,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界限更加模糊,反行政性垄断应选择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的违法确认原则,并逐步实现由二元判定模式向一元序列判定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16.
网络经济的产业组织理论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经济效应能引起产业组织特征的变化 :从交易费用看 ,网络经济降低了企业内部及市场的交易费用 ,突破了现实世界的时空限制 ,降低了时空成本 ;网络还减少了交易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 ,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从规模经济看 ,网络经济呈现为边际成本递减与边际效益递增 ,显著的规模经济性与规模影响的弱化并存 ,生产的联结体经济和需求方规模经济日益凸显 ;就垄断与竞争来讲 ,网络经济条件下 ,市场垄断与市场先入者的领先地位紧密相关 ,市场垄断的形成机理发生了变化 ,技术垄断成为主要垄断形式 ,市场垄断与竞争呈现出相互强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7.
国内与国际均在倡导数据共享,数据本身的性质和市场发展需要驱动数据共享,数据共享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数据共享分为狭义数据共享与广义数据共享,狭义数据共享是指为实现科学研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目的而进行的无需支付对价的数据定向流动,广义的数据共享包含了商业活动中的数据交易与狭义数据共享。数据共享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为实现对数据共享的合理保护与规制,有必要针对数据复杂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法律框架的制定应以一般访问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FRAND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为指导。  相似文献   

18.
论编辑市场意识的强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图书市场呈现出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出版社要在竞争中进一步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首先强化编辑的市场意识。本文阐述了强化市场意识包括强化竞争意识、经营意识、信息意识、公关意识、精品意识和超前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从增强这些意识进而去影响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相似文献   

19.
奥地利学派将有目的的人类行为视为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强调要集中分析行为的动机而非行动的结果,同时将对市场环境中的利润机会保持警觉的特性视为企业家精神,而将充分利用这些信息的能力视为企业家才能,认为正是由于企业家的作用,使市场经济中的分散信息得以发现和利用,从而实现市场协调和市场秩序的扩展,因此高度推崇企业家的作用。然而,由于正统奥地利学派的企业家才能理论根基于“套利”说,无法界分企业家行为和非企业家行为、垄断行为和非垄断行为,也无法认识销售成本和产品差异、甄别企业家的欺诈和强制,所以无法区分不同企业利润的性质和不同市场行为的作用,进而不能理解市场的非效率存在。  相似文献   

20.
数字音乐版权的独家授予模式本质上并没有违反法律,其是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向正版化过渡带来的竞争产物,但数字音乐平台利用独家授权模式也产生了垄断的效果。对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可以发现,垄断的出现是为了应对平台经济内部需求的不断扩大,由独家授权商业模式的吸引力和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缺乏合力导致的。尽管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平台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干预,但数字音乐市场仍然存在着“寡头垄断”、音乐盗版高发和缺乏公平营收体系等问题。以平台经济领域的视角观察数字音乐平台的版权滥用问题,应该从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市场的平台垄断原因入手,从不同角度审视音乐产业经营的其他要素,规范对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的管理,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避免出现“监管部门不放心、竞争平台不满意、平台用户不高兴”的治理困境,让数字音乐独家版权市场的竞争秩序重回正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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