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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关于是非、善恶的肯定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具体语境中的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常常不是融汇贯通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安定性的法律正义与演变中的社会正义不断产生冲突和悖反。社会变迁中的正义冲突只能通过法律适用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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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的核心在于社会正义,法律道德建设的实效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程度。社会正义的虚位会引发法律道德的荒芜,只有构建理性的分配制度和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奠定社会正义的两大基础——分配正义和司法正义。通过制度建设将法律道德的要求落到实处,然后再逐渐演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才能逐步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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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界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究竟谁应为优先者之争似乎已经陷入了二律背反。一方面 ,主张实体正义优先的学者不得不面对众多深具远见的学者对“看得见的正义”的迫切呼吁以及现实中恣意的“人治”给司法公正性带来严重损害的尴尬 ;另一方面 ,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学者也难以回避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宁粗勿细、宁疏勿密的原则给法律适用带来的难题。在刑事法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博弈中 ,如何能够使得两者不会由于陷入“纳什均衡”而导致法律功利目标的削弱 ,就成为我国能否真正走向法治化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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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西方法政思想史,司法正义、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勾联。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观念构成司法正义的前提,古典的自然正义思想赋予了司法的正义属性,正当程序从程序正义上保障了司法正义的现实性。司法正义理念的有效整合需要反思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二元对立,发挥报复性正义与恢复性正义的互补机制,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与司法正义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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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及时终结原则;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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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被告的正义"之价值地位,学界与实务界分歧严重。国内法和比较法的规范解读与价值思辨是传统视阈和论证范式。"国际刑事法治"是新视阈,法庭原始英/法文书全样本实证考察是新范式。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权,具体的法治有特定的人权真谛。刑事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尤其是"被告的人权"。"被告的人权"是"被告的正义"的核心题意,尽管不是全部。刑事司法中的正义具有分割性、分配性,被告的正义、检察官的正义和被害人的正义具有区隔性、冲突性、阶位性和递进性。法官是司法正义阶位性的最终裁判与捍卫者,刑事法治与国际刑事法治均无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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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普通民事司法正义,家事司法正义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正义.家事司法正义特殊性的根源在于家事司法价值的特殊性以及家庭法上的家事正义的特殊性.家事司法正义具有特殊的考量因素,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在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需求基础上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家事争议是家事司法正义的基本考量因素;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家事司法正义的首要考量因素;维护家庭和谐是家事司法正义的应有考量因素.在家事司法过程中,为实现家事司法正义,我国有必要利用家事诉讼、家事调解、婚姻家庭咨询、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四种机制处理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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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时代,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刑事司法中得到深度应用,并且在预测警务、犯罪风险评估、量刑决策辅助等法律事项上发挥出技术层面的效率优势。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工智能介入刑事司法活动当中,对传统刑事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和价值产生技术性冲击,尤其是算法偏见和算法黑箱等难以避免的技术难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裁判中立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对等原则和程序参与原则。但是,在弱人工智能司法的现实语境下,刑事程序正义理论因为司法活动中人的主体性依旧可以发挥规制作用,而在人工智能司法中贯彻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在于尊严理论、司法公信力理论以及分布式道德责任理论。最后,刑事程序正义理论应当借鉴技术性正当程序理念,通过引入机器决策风险提示、算法透明原则、算法审计以及算法问责机制等举措来实现技术赋权,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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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基本文件《罗马规约》的通过,标志着对于国际性刑事犯罪的管辖和处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个证实正义理论的尝试性突破在国际司法正义实现的进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由正义与司法正义两者之间的联系凸显司法正义在实现正义过程的重要地位,而承载着实现国际司法正义重要使命的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其成立目的、机构运行的司法独立性质、法学理论视角下矫正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充分结合使其在体现司法正义方面更优于以往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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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分配权利(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和评价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价值标准,核心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平衡问题。正义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个人正义本质上是社会正义的个体化形式。正义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正义的历史性和阶级性。社会正义可以在领域上分为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伦理正义;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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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
从理想状态来说,公众舆论的期待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是一致的,即在死刑案件中实现正义这一共同的价值追求。但颇为奇怪的是,在诸多焦点性死刑案件之中,公众舆论往往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呈现出冲突乃至对抗的面相:民愤——抵抗模式,民怜——顺应模式,民冤——纠错模式。其原因在于,在抽象的"正义"、"报应"之下,社会公众与法院对于正义的理解以及报应的具体实现方式是有着根本区别的,此乃引发公众舆论与法院之间冲突的观念根源;而国家从复仇到宽恕的死刑司法政策转向则是引发冲突的现实推手。如果说,社会公众的复仇观念并非"毒药"或者"疾病",法院控制死刑适用的既定司法政策——"宽恕"也并非疗疾的唯一良方,那么,在宽恕之外,我们必须确立还原性标准,即将公众舆论对死刑司法控制的影响具体化在"罪行极其严重"之中;以及激活宽恕机制的社会环境,即构建双方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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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妥协的正义与困境——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制度创新中尝试突破传统的刑事司法规则的硬性约束,在控辩双方的对抗之外,寻求利益间的协商、交换和正义的妥协.以诉讼中的利益各方的适当让步为特征的妥协正义是刑事司法领域无奈而又务实的选择.实现妥协正义在我国目前尚面临着宪法规定、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困难,而一种可接受的妥协正义的实现需要引入刑事契约的理念并完善刑事协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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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判决书的重要价值。判决书的正义价值包含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两种。前者属于判决书的外在价值,后者属于判决书的内在价值。从现实需要出发,应将我国判决书的制度重构和立法完善与当前诉讼法的修订结合起来统筹考量,使判决书的正义价值在诉讼法律制度中得以充分展示,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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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关于民主对社会正义的价值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及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对利益进行社会性的分配。因此,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政治正义。就此而言,政府既可能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也可能是导致社会不公的主要根源。公共行政的根本目标在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不应当有单独的利益,而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唯一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也是构建正义社会的政治保障。民主作为实现政治正义的制度安排,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权力体系平等地向公民开放,使每个公民都有了获得权力的机会,从而使公民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自主选择来建立一个对公众负责任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