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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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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资格认定的事实依据纷繁复杂,实践中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多种多样,必须从理论上探究解决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股东资格认定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外观理论,适用商法规范,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意思真实原则,重实质而轻形式,适用民法规范,切实保护真正投资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李华 《理论界》2012,(4):76-77
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公司实务问题。可以说,任何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都与股东资格的确定有关,深入探讨股东资格认定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从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入手,归纳出股东资格认定规则,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能力、证明力作为证据属性的5大类型要素,仍是民事庭审质证围绕的核心内容。但囿于证据属性学说众说纷纭,导致司法实践认识不一,形成了理论、实务“一团麻”的局面。究其根源,皆因我国各种学说未认识到证据属性之间的层次关系,即证据能力是审查证明力之前提,证据能力是以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形式关联性为构成要件,证明力是以实质真实性、实质关联性为考量标准,且无论是从形式层还是实质层质证,均有真实性先于合法性先于关联性之审查次序。  相似文献   

4.
《江西社会科学》2016,(7):163-170
事实裁判者判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应当合理地考虑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陈述主体的亲历性、陈述主体与被追诉人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被害人陈述的相互印证与证据补强。攻击性质证是英美法上对于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实质证人的可信性展开攻击的一种质证方法,其核心在于摧毁被害人作为证据方法的可信性问题,主要涉及品格证据与陈述主体的偏见。考虑到陈述主体兼具当事人与实质证人的双重身份,陈述主体的当事人利益追求客观上会影响到陈述主体的事实陈述,因此对被害人作为实质证人进行攻击性质证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我国并未真正实践被害人以及其他实质证人的出庭规范,尤其是考虑到攻击性质证对于被害人的二次伤害,适当限制这种对被害人陈述的攻击性质  相似文献   

5.
谭秀云 《北方论丛》2021,(1):97-105
实物证据补救的四种方式分别是"补正""证据重作""补强或印证""合理解释".补正是对取证程序上具有非实质性瑕疵或技术缺陷的物证、书证及其他实物证据,通过增加、修改或删除的方式,恢复证据能力的补救方法;证据的补强或印证是通过补充说明、交叉验证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使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重作则采取行动,不是"补"而是独立来源的重作;合理解释是对实物证据中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四种补救方式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共同保障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是保证精确认定事实和发现案件真实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该制度理论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对内效力的体现,从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债权人与其他任何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被侵害的债权须合法有效;行为人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债权的故意;须客观上造成债权的损害;损害结果与不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第三人侵害行为以致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应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作为证据引用的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举证人如何有效获取的办法。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书证强制开示制度的有关内容来完善我国的书证立法,明确规定文书提出义务,合理确定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严格规定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借名买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体现借名人和出名人双方真实意思的法律行为.借名买房合同属混合合同,规制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借名人的事实物权可以对抗出名人的法律物权;在涉及第三人时,应维持物权登记的推定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封闭公司股东退出受限的特征加剧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也产生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必要。控股股东的意思通过股东会机制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对小股东利益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有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对小股东,如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负有信义义务。本文通过检视封闭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美国相应审判实践与信义义务理论,剖析不同情形下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标准,主张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小股东负有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认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实现结果的实质平等。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主张,忽略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实质和公司的实体地位,反而可能有损公司制度的大厦、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应理解为客观善意;第三人明知并不当然认定为恶意.虽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但其通过非诉途径实现权利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然是对抵押物一定程度的支配,仍然具有物权的属性.动产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立法逻辑上更为通畅.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保留了货物所有权的供应商前手卖方之间可能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所有权保留可能会影响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一旦发生冲突,谁将享有优先权?若无条件地认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对抗第三方,将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保理商的权利处于一种不可预知的不稳定状态.反之,过分强调第三人的利益也将不恰当地消弱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担保功能.当前,关于此项权利冲突的问题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亦有不同.在冲突解决时,应当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保留公示、善意诚信等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其具体解决路径包括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以及不要求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  相似文献   

12.
凡以电子技术形成好的以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思想来对案例事实起证明作用的,当属电子书证的范畴.电子书证虽然有不同于传统书证的形成方式、存在形式和物质载体,但电子书证并没有因此改变其作为书证的本质,电子书证应当具备书证的所有特征.电子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时必须保持与形成时的电子书证一致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相似文献   

13.
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  相似文献   

14.
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 ,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也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了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取得具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和原票据权利人权利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9,(12):169-177
"善意"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但动产抵押善意取得过程中有"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和"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善意。"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属于缔约过程中的善意,其认定标准比较低,该种"善意"通过影响无处分权之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影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属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其判断标准较高,且动产抵押善意取得之客体有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之别,在判断善意时因客体之不同也有很大差异。权属有争议之动产也有被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可能性,这时也应对"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与"抵押合同生效时善意"进行区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善意取得之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具有对抗原权利人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杨善长 《晋阳学刊》2014,(5):135-140
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在故意侵权领域中,实质受害人及相关第三人都可就其精神痛苦严重程度向加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第三人与实质受害人有无亲属关系直接影响加害人精神痛苦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条款,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已相继制定并实施了第三人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中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仅对受害人基础权益受损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不符合保护受害人精神权益之实质。为此,有必要摆脱"无基础权益受损即无精神损害赔偿"的桎梏,有条件地认可第三人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制度。其间,要合理界定第三人与实质受害人间的"密切关系"程度;规定第三人在侵权现场且以加害人知其在场情形为要;为了减少精神痛苦主观性带来的滥诉风险,建议附带第三人之严重精神痛苦的客观医学证据。  相似文献   

18.
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举足轻重的职业,具备特有的执业方式,即对公司财务数据制作报表发表意见,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股价波动,若会计师的活动丧失了独立性,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会计师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会计师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请求权主体的确定及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是一般民事责任规则所不能解决的。国内外学者对会计师责任问题进行过一些研究,并取得了一批成果,但这些著述多由会计学者完成,专门系统研究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法学专著仍属少数。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彭真明教授著述…  相似文献   

19.
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所有法定证据一样,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价值两大要素.然而,在证据资格和证明价值的内部构成要件方面,鉴定结论有其独特的内容.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取决于内容客观性和实质关联性,其科学性特征既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又决定着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结论证据要素的审核认定依赖干严密而规范的质证和认证活动.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的立法初衷在于增加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该条规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其规定的证明手续也不能适用于来自域外的授权委托书.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多源于制度的不足,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不足:履行证明手续是证据能力要件还是证明力的要件、"域外形成"如何认定等两个问题不明确;忽视各国公证制度的差异;需要履行特定证明手续的证据范围过于宽泛;与<公证法>相关的规定脱节;一定程度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保留涉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履行特定证明手续的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域外文书的证明手续;确认履行证明手续的域外公文书的形式真实性;在对域外证据进行认证时注重公证证明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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