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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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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动态平衡,促进刑罚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和解产生消极影响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具体包括被动介入原则、价值平衡原则、综合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应以犯罪侵犯的法益或者犯罪客体为标准来把握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范围,只有单纯侵害个人法益或者所侵害的法益均属于个人法益的死刑案件,原则上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2.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作为能动司法的现实表现,既考虑到对被害人的扶助又考虑到犯罪人的复归,更加关注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尊重纠纷双方的合意。当前,虽然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可以破解许多难题,而能否化解和消除这些质疑,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死刑和解中国家公权力行使与公民个人权利维护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实现国家司法权能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等对话沟通,达成协商、宽恕、和解的效果。为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的刑事司法基本理念进行反思,在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能动与克制之间努力探寻动态平衡的基点,从而实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相似文献   

3.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部分公诉案件被纳入和解程序。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无论是从新法对刑事和解理念的重视程度以及刑事和解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来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与司法实践中已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活动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新法刑事和解三条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在准确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旨前提下,分析了新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之不足并展望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基本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作为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变革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广泛的关注。刑事和解与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公民自诉权的行使没有冲突。它作为一种去刑化的犯罪案件解决方案与我们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具有一致性,完全可以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构建相应的制度。不应从犯罪类型的角度来划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刑事和解过程中也应强调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协调,应建立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的刑事案件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5.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存在着两种基本模式的选择:即直接采用死刑核准程序和首先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再进行死刑核准。在现行刑事立法的条件下,必须坚决摒弃对于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直接采用死刑核准程序的做法,而应当首先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再进行死刑核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的具体问题,亦应遵照法定的普通刑事审判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6.
在构建和谐社会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宽缓处理方式,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受现行法律制度、司法资源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对适用和解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在案件范围、处理方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也有较大的顾虑,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性不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从立法的层面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明确刑事和解案件的赔偿标准,建立加害人帮教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价值与进一步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犯罪预防效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统一了刑事和解的适用标准,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立法对刑事和解仍采用了较为谨慎的态度,立法规定仍过于原则,有些问题仍有待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8.
金钟 《南京社会科学》2012,(4):97-101,109
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存在的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当增设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以确保刑事一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相关制度的建构应该包括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主体与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和解的内容与效力、和解的监督和制约等内容予以规范;此外,对重刑案件也不宜一概禁止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适用限度合理;至于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问题,除极少数案件之外,可以适当放宽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在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显得颇为尴尬,刑事和解制度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正义之窗。本文通过对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原因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辩驳,寻求检察机关如何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进行制度构建等方面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0.
宋桂兰 《学术论坛》2012,35(7):94-98
农村语境下刑事和解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之一,为农村地区适用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农村地区对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有丰厚土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和为贵"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契合、自由裁量权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模式理论是刑事和解在农村地区适用的政策和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80年代以来,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为克服这一窘境,法国立法者引入了在实务界颇受欢迎的刑事和解程序,旨在缓解因大量案件积压所带来的种种压力。调查显示,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解决案件纠纷方面卓有成效、成果斐然。与法国相比,中国的不起诉方式相对单一,并不存在所谓的公诉替代程序。法定起诉与轻罪不起诉之间因缺乏递进的中间层而难以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也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中国或可借鉴法国,在特殊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程序,以有效形成梯度有序的案件分流结构,从而确保诉讼效率和司法质量。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应用,首先要明确适用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害人启动程序,被害人与加害人必须自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既可以应被害人的请求居中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又可以告知被害人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徐振华 《理论界》2011,(8):60-62
近年来,公诉机关对部分公诉案件有意识地采取了刑事和解的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刑事和解毕竟是一新生事物,各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不尽相同,目前的理论研究也有所不够。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刑事和解适用的必要性、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条件、适用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实务作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4.
现行法定审理期限对死刑案件而言太短,难以满足案件审理的合理需要。多数死刑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短暂划一的审理期限直接导致死刑适用往往过于仓促。应对死刑案件单独设定相对宽松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15.
吴小帅 《东岳论丛》2015,36(2):170-177
"刑事自诉圈"是指立法者根据一定标准所设定的适用于自诉程序的案件范围,它不仅圈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与大小,而且明晰了自诉与公诉、私力与公力、非刑事与刑事等诸多界限,其合理与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诉制度的顺利实现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刑事自诉圈的划定应当考量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差序格局的演变、权力斗争哲学观的转型、民间司法资源的扬弃、公民法感情的深浅、证据掌控能力的强弱以及国际法治环境等影响因素。在划定刑事自诉圈时应当遵循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权力制约与权利平衡保护原则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双重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和解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基于其特殊的价值,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试点与探索,而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应用并没有推开.自诉案件和刑附民案件程序的启动本身就决定于被害人,这类案件的和解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就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应用的价值、程序设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设置的完善提出建议,以适用于审判实践.认为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不仅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刑事审判的功能发生变化,与过去靠"打"来稳定社会治安的作用完全不一样,能使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进步,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今刑法可称之为"变动中的刑法",其在中国当下社会情境中应从理念上予以推敲,推敲其产生的基础,推敲其变动的原因,推敲其发展的逻辑脉络,使刑法在推敲中走向完善。刑法谦抑理念的勃兴体现着变动中的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具有限制机能,其通过刑法处罚范围(犯罪圈大小的划定问题)和处罚程度的限定加以体现。刑事和解恰恰是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挑战,是对刑法谦抑理念的回应。刑事和解旨在软化刑法的强制性,增强刑法的诱导观念及道德重建功能;刑事和解是公法的私法化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刑法谦抑理念在刑事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刑事司法制度层面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4,(9):147-151
新《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立法中的实体内容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存在冲突,这种冲突既有刑事和解概念和范围的冲突,也有法律效力的冲突,这些冲突妨碍了刑事和解的适用。为了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应对刑法进行修正,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定罪量刑和行刑的情节,形成刑事一体化的刑事和解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案件解决方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和解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在刑事和解中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不仅具有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而且还会使被害人尽快获得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在刑事和解中,通过个案正义及多元化方式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并以此来平衡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与和谐社会理念的一致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制度建构的可能。在设计刑事和解制度时不应该人为地限制和解案件的范围,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应有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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