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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连坐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邻里连坐、亲属连坐和官吏职务连坐三种。唐代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官吏职务连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同职公罪连坐、举主连坐之外 ,还有犯赃连坐、亲属连坐等。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即法律以治吏为重点。本文通过广泛搜集唐代正史及墓志中有关史料 ,对唐代官吏连坐法律及其实施情况做较为全面的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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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兰玲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1-22,32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存在诸多疏漏,有必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扩大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的认定权和处罚权、对垄断行为进行必要的刑事处罚等。这样,能够促使《反垄断法》更好的起到“经济宪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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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6):82-91
关于共同加害行为人承担的连带责任,通说的观点是绝对主义连带责任。它存在社会效率缺失、司法权威丧失、内部矛盾激化、司法腐败滋生等弊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要在价值取向上做出改变,从只考虑受害人利益的绝对主义,转向既考虑到受害人利益也考虑共同加害行为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相对主义。在指导思想上,相对主义连带责任应当内外纠纷一并解决,尽量避免共同加害行为人之间的追偿,让受害人承担程序上的不利益。在制度设计上,受害人应当起诉全体共同加害行为人;共同加害行为人在承担责任上应当“先自己后他人”;受害人免除部分共同加害行为人的责任产生相对效力;受害人与部分共同加害行为人和解也产生相对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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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潇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4):115-119
探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关键在于厘清其法律效果。义务人适当履行时,保险人享有增加保费维持合同或直接解除合同之权利,但两者之间应存在行使顺位之区分。不适当履行时,应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以及危险增加之可保性与可归责性,适当引入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比例赔偿等理论予以法效重构,以合理引导义务人对于危险增加之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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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玲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107-110
在学者提出我国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同时,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应处何种法律地位成为学者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由于股东代表诉讼与一般诉讼的不同,公司应有权选择自己参加或不参加诉讼,在选择参加时,对应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出现,一般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的辅助参加第三人或证人参与诉讼,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现在股东代表诉讼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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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103-110
主典是《唐律》官吏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之一,也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公文的胥吏,主要包括令史、书令史与府、佐、史等,在《唐律》中主典属于主守官。《唐律》中有一些职务犯罪以主典为特殊主体。主典作为主守官与监临官一样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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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是阶段性住房改革的产物,属于“产权型保障”的住房政策。政府对共有产权房进行适当干预,建立了行政管理与合作参与的双重模式,并架构了政府与私人的权利义务基本图景。政府的权利具有公私混合性,基于共有产权房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定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衍生于受益群体所应该支付的社会对价,部分人先取产权使其他具有同样资格之人的权利暂时成为期待权;同时,政府与私人之间按份共有的状态部分服从契约伦理。综合考虑居住权的普适性和个别授予性之间的矛盾,应建立政府与私人共有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体现为优化政府和私人的各自份额划分、建立“不对称式”的权量赎回机制、政府让渡物权性居住权并与廉租房、公租房等统筹安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