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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41-47
在我们理解东方社会出现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有必要把它和东方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联系在一起考虑.现实的社会主义革命在东方取得突破,大体而言是以这些社会中出现的转型挫折作为基础的.现实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东方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痛苦与磨难,但它又不能回避或超越市场经济,它必须自己担负起发展市场经济这一时代使命.社会主义在这里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是,致力于提高和扩大东方社会传统结构对于市场经济的亲和能力与包容能力,寻找与创立一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东方现代化模式,避免现代化转型失败的再度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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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人们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之中,最上一层是至高无上的皇帝,往下是官吏、士大夫阶层,其次是士绅阶层,最下一层是民,其中民又分为士、农、工、商,士居于四民之首。有了如此严格的等级划分,就可以使国家的管理具体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在这里,我们关注到士、士绅、士大夫的身份有别,其所处的阶层亦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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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行为为视角,行政法律解释的特殊性表现在发生频率高、形式多样、效力先定、自由裁量色彩浓厚以及救济方式多样等方面。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应使文义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有限使用历史解释方面,谨慎适用目的解释方法,重点适用体系解释方法,同时隐性适用社会学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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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书信在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特定要求的条件下 ,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书信作品具有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特性 ,因此 ,其发表权与一般作品相比更难以实现 ,也更易遭侵权。建议通过立法规定书信作品的接触权和原件返还请求权 ;规定发表权的可继承性 ,明确作者和收信人及其继承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促进发表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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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2005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年来,我国法律方法论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展现出新的发展脉络与研究走向。通过对法律方法论的基础理论、法律论证理论研究、非形式逻辑对法律推理研究的影响、法律解释本体与方法的关系、部门法学中法律方法论意识的觉醒与研究、人工智能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等问题的综述,概括了法律方法论的最新进展。从总体上,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总结和改进这些不足有助于推进这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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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文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8(8):96-99
民族法与民族立法关系的比较分析是民族法学研究浅层但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历史维度,实证的民族法与民族立法相生相济,学理上民族法却更加久远.作为概念或范畴考察,人们更容易在民族立法问题上达成一致,究问"何谓民族法"的分歧则持续至今.在制度及运行层面,民族法与民族立法表现出结构性高度统一,共同维系着民族法体系的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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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38-42
意识形态政治是世界各国的主流政治,尽管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却总是难以摆脱以一种意识形态抵制另一种意识形态的怪圈。奥克肖特冲破意识形态话语的束缚,从保守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对意识形态的弊端加以剖析,并对"法治"内涵进行全新阐释,力图以此消解意识形态。他反对将"自由"和"法治"意识形态化,并强调政治哲学应该和现实政治保持距离,时刻保持谦逊低调的学术姿态。按照奥克肖特的法治理想,当代政治生活应当尊重传统、推动多元、树立实质的法治权威以及防范政府权力独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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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认知中民间规范的影响及其规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陈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法官认知是司法过程中,法官认知案件事实和法律,然后作出裁决的综合的逻辑思维过程.能够对法官认知产生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如法官的学习情况、认知环境,以及情绪和动机等.民间规范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对法官认知和裁判会产生诸多影响,如民间规范作为法官的一种知识构成或经验法则,影响着法官的思维和行动等.对此,一方面要承认民间规范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某些制度或机制的建立与改进来规制民间规范在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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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学科意识不断增强,实践回应能力彰显,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化.然而,这并没有完全解决困扰学科发展的很多问题.尽管研究者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有一种执着的心态,但是我们还面临着更多新的矛盾.今后法律方法论研究应该结合中国的问题意识,把握既有司法传统与司法运作现实,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构建我国法律方法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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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之波粒二象性——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军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4(2)
刑法具有波粒二象性,即必须从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两个向度才能圆满地解释刑罚的本质属性.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分别立足于道德与伦理,试图通过对个体理性的考察而推导出作为公共理性之刑法的正当性,无疑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交往行为理论不仅承认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分野而且提供了二者进行沟通、交汇的管道,为反思、改革刑法理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