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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专利法保护药品专利无可厚非,但是,当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成为国际国内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要实现专利权与健康权之间的协调,就必须贯彻法益优先保护和利益衡平原则,对违背竞争法精神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施以严格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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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学坛》2015,(6):66-69
自2015年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无论在国际公约层面,抑或国内法角度都有了全新的发展。首先,2015年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bis》的生效不仅便利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跨国自由流动,而且为其他国家程序立法提供了范本。其次,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使中国开始重新评估是否有必要适时加入《公约》以及如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效衔接。再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基础有所修订,这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最新趋势。通过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管辖条款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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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欢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05-110
美国对本国私人对外投资的支持和保护主要表现为国会制定了很多保护私人投资利益的法律。美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是以《对外援助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多层次、多领域管辖的法律体系。同时,美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经济组织来为本国私人对外投资提供服务。现时的美国对外投资推出的不仅仅是技术、服务、环境优势,而且还包含国内法律的不断推陈出新,并引领全球国际投资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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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论坛》2018,(2)
《巴黎协定》在国际环境条约层面明确了国际环境合作机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自下而上"模式,并强调了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的重要性。日本以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契机,通过制定施行《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国际环境合作基本理念,将该理念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方式纳入日本环境法律体系。日本中央环境审议会通过制定实施国际环境合作的政策,构建了日本国际环境合作机制。日本国际环境合作机制是以东亚为重心的三层级模式,参与主体涵盖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地方公共团体、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呈现多元化特征。日本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在东亚地区所取得的成效,能够为推进东亚区域性气候治理合作共赢提供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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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比较实证法与自然法在国际法效力根据上的解释差异,得出如下结论自然法应当具有在国际法效力解释上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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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未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9(3):74-77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必将有效规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但是在其运行的实际过程中,极有可能与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国家主权发生碰撞,引起非缔约国的抵制和规避等消极后果。应该看到,虽然两者存在部分冲突,有关的规定也尚有欠缺,但是总体上是相协调的。在国际刑事法院以后的实践中,应在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追求国家权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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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有着悠久的学术研究传统,然而因其未能有效地解释冷战的结束、国际制度的发展与地区一体化的深化而受到质疑。对此,后继的现实主义学者从不同方面论述了现实主义,以拓展和丰富现实主义的研究传统。文章从三个方面来论述现实主义的新进展,即现实主义研究传统的内部论争、经典人物和著作的再解读以及现实主义与其他理论流派的融合,并进而作适当的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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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旅客在空难中死亡、伤残、惊吓、行李毁损或遗失、航班延误、超售和拒载等情形下都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由此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有限额,立法与司法存在差异;航空旅客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以及法律适用的判定等均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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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凯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6):94-97
国际航空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历来具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两种法律渊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创设"双梯度责任"制度的同时,也为两种渊源的适用范围划定了界限。但对于《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范的事项,不能将国内法与一国的民事实体法直接等同,而应当首先适用该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鉴于国际航空事故的复杂性,以韩亚航空事故为典型的国际空难索赔不论在何国提出诉讼,均存在适用外国法的可能性。而在国际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下,更需要先验性考虑诉由选择对于法律适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70.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1):21-32
2019年8月开放签署的《新加坡公约》通过明确肯定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正式强调了国际商事调解独立解决国际争议的价值。在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起步较晚,长期以来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地位,国内现行的执行途径与公约构建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国执行机制存在较大冲突。考虑到《新加坡公约》所体现的全球调解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包括加强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与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以良好衔接《新加坡公约》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