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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独立作为公司的法律人格要素,构成了公司独立责任的依据与物质基础,并据以维护交易安全。公司财产独立主要借助于公司资本制度及其相关规范实现,这也构成了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及变革的内在逻辑。但公司资本及财产独立均具有制度价值上的局限性,因而必须反思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合理性,缓和传统公司法僵化的资本制度。这就要求健全公司财产独立的保障性制度体系,借助于公司意思独立的保障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财产独立的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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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25(1):110-112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很好的体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及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确立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建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法律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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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三则案例展开,阐述了跨国公司并购或控股形成关联企业的经济学理论,比较了各国对关联企业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并详细介绍了三种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法律制度,最后对我国立法作了分析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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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锋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6,43(1)
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几乎任何一个社会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都是多元而广泛的。从我国现代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及功能来看,将其实体法律主体地位的基本属性定位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恰当的。行业协会以规章制定权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权体系正在形成。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市场规制权力体系的形成,对我国经济法的传统研究范式提出了挑战并正在促使其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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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孙国祥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5,42(4)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刑事司法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特殊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惩治犯罪的力量,但从国家应对犯罪的手段以及期待达到的目的看,都还是比较单一的。因此,在我国倡导恢复性司法,从犯罪发生和产生危害的自身规律着手,强调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形成超越性的刑事司法体制,有利于彰显我们和谐社会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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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立法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丽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4(2):123-127,143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它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许多国家,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已经展开。在我国,解决家庭暴力的相关政策仅仅是一种高层次的伦理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增多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进而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时代使命;基于此,法院内部也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解决家庭暴力纠纷的家事法庭,并构架起此领域的公正审判权,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的必然选择。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对法学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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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0(6):38-43
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都是公法的法律程序,公益诉讼具有程序公正、民主的优势,而行政执法具有效率优势,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一起成为公法普遍的法律程序,而公益诉讼则是对行政执法的重要补充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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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问题并没有明确回答,从社会责任的形成来看这是一个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演化的过程,道德规范一旦上升为制度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则转化为企业的守法义务。基于企业在现代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对企业课以严格责任为约束,强调其严格的注意义务,以此来维护交易的安全,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明确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之承担应该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为界,切不要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唤声音强烈而改变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增进社会福利的主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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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司法创制原则,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在规制不正当专利申请、提升专利申请授权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的前提是需要充分论证该制度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专利不可执行性的正当性。专利契约论下的对价和正义原则能够对这两方面给予充分证实:专利契约论下的实质对价要求专利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延伸至专利申请人所知悉的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所有信息;在正义原则之下,专利权人对其通过不正当行为而获取的专利权的主张行为使其不正当行为延伸至司法程序,法院拒绝向其提供司法救济是正义原则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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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响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2):119-130
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施行,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但现代性条件下股东、公司法人以及外部社会之间的张力尚存,且现有法人理论不足以支撑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实践。为更好地规范涉章决议以避免其侵害股东权益,仍需进一步发掘我国公司法人理论。从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共同体中的特殊性权利义务出发,在公司法人差异化,章程、股东权类型化的前提下实现股东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