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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王燕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67-6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社会改革的深入,城市社区居委会参与基层管理的重要作用越发凸显,由于处于第四层级的工作网络,社区承担了大量上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此外,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管理服务以及居民对社区服务水平的新要求等,对社区建设形成新的挑战,针对新时期社区居委会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72.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森林被私人享有的林权分割成部分人的私有财产,导致公地被侵占而急剧减少,其原因在于私人财产权性质的林权在森林这一公共物品上的错配。依据"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理论,建议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我国森林所有权做公物解读,构建具有公众共用物一般使用权性质的森林进入权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73.
非排他性是公众环境权的核心特性。为适应环境权理论的纵深化发展,除了从外部视角审视环境权的属性、内容、定位等特征之外,应当从内部结构对环境权本质特性予以剖析。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受到外部性理论与搭便车效应的制约。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公众共用性,既有的环境权利理论应当接受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特征的改造。公众环境权的非排他性体现在主体的不特定性、客体的非拥挤性和内容的共享性等方面。将公众环境权理解为公众对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生态环境享有的非排他性权利,意味着可从保障权利主体的非排他性与客体的非拥挤性两个面向来实现对公众环境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74.
公众共用物起源于古罗马法,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之英国得到专门化规定。英国公众共用物法律不仅对其共用物进行明确定义,并构建公众共用物进入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公众进入共用物的权利。这种公众进入权不仅是一种法律权利,更是一种习惯权利,是公众共同使用的权利。英国公众共用物进入法律制度启发我国公众共用物法治构建应突破传统私法的规制,在构建使用制度时应符合我国现实需求与法律文化的内涵与价值取向,有效缓解公众共用物悲剧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使用权利。 相似文献
75.
当居民成为业主--试论城市社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整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柴小华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18(5):105-110
从城市住宅私有化的基本事实出发,探讨了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前提、基础,分析了居民委员会行政化现象及其产生背景,着重论述了业主组织的地位作用.对业主维权现象的普遍性、业主与居民身份的局限性、物业使用人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限制、房产所有权与居住使用权关系、群众性自治的内涵等作了剖析.力求发现蕴藏其中的城市基层社会自治的原动力和自治组织构建的深层逻辑;并以此论证了居民大会居委会与业主大会业委会两者的共同性,指出了两者合二为一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所包含的城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的价值. 相似文献
76.
《大庆油田可持续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积极推进物业等相关业务,大力推进矿区环境建设"。"十二五"规划也更加注重民生项目。作为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油田物业,承担着油田的后勤服务保障的重任。认清时代背景和行业使命,明确物业行业在"构建和谐矿区"上应承担的责任,加强物业服务,做好后勤保障,是当前需要着重探索的课题。 相似文献
77.
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在人们相互交往过程中发挥着“舞台”的功能,是人们与大自然联系、接触的地域和空间。然而,我国现行法制强调对公众共用自然资源的行政管制而忽视了公众对共用自然资源合理使用的权利及其保障。为了舒缓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追求与共用自然资源行政管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必要以“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为核心重构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秩序。构建“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是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价值诉求,是充分保障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利益的法制路径。这一权利的本质是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自然资源的资格、自由、力量和利益,是一项独立、新型的权利,具有公共性质的人格面向性和宪法位阶性。从法律基础来看,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经由宪法化解释路径、民法典的“权利”话语表达以及环境法上“环境权”一体两翼体系化解释实现规范内涵的续造。 相似文献
78.
“物业养老”是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创新实践。我国的“物业养老”源起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跨界探索,物业企业从业务边界、运营边界、职能边界、形象边界四重维度初步跨越了组织的固有边界,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物业养老”在跨界探索中遭遇到消费层面、专业层面、治理层面以及认同层面的实践阻滞。因此,“物业养老”需向“多维嵌合”的发展路径转型,理顺供需结构、提升专业能力、优化治理机制、开展文化建设,全方位、多维度地嵌合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生态系统,助力物业服务与养老服务的高质量融合发展。 相似文献
79.
业主集体维权存在的四大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文蓉 《社会观察(上海)》2010,(4):35-37
城市社区业主维权是伴随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而出现的新兴社会现象。住房商品化改革使房产成为当前国内绝大多数城市居民的最大私有财产,大多还是老百姓倾其家庭所有,并依靠贷款购置。“成家立业”是中国人传统的人生理想,而“住房”就是“家”的具体物质形态。因此,作为房屋产权的拥有者,业主的维权意识十分强烈。业主维权的对象,往往是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现阶段,对房地产开发及其相关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而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不能公正、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 相似文献
80.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是伴随着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兴行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继续和延伸,是对房地产各项功能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流通、消费使用的全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说将物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