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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法定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是宪法上的人权保障观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和各审级,其救济应当具有全面性、层级化和至高性。为此,在我国三审终审制度改革的主流观点下,民事诉讼法应当把侵害法定听审请求权规定为上诉理由和再审事由;只要符合有关上诉条件和上诉许可的规定,对侵害法定听审请求权的裁判都可以提起的上诉;构建本审级内部的听审异议制度;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侵害法定听审请求权案件的再审法院。  相似文献   
102.
民事再审程序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再审程序应该重构其指导思想,取消人民法院的启动再审权,建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人民检察院抗诉为辅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并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事由的原则性规定加以明确与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3.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宏大理想与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再审理念与具体程序设置上的不科学使得再审无限、终审不终,司法裁判无权威性可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理念的再塑和制度的重构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04.
针对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对“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有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再审的内部程序极不统一等严重弊端,从法理上分析和批评了流行且不科学的观点和做法,并提出规范法院决定再审民事案件的内部程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5.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以比较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存在着许多缺陷,在实践中缺乏可操纵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没有实现设置再审程序所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对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6.
司法公正需要审判独立和对审判权实施监督两方面的共同支撑。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现状,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必不可少,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统一。在改造抗诉监督制度时,必须坚持“不损害独立审判权”的底线,把抗诉理由的标准由“确有错误”修改为“认为有错误”,把抗诉范围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案件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并对抗诉期间和抗诉次数作出严格限制以维护审判结果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07.
申请再审制度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管辖制度、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案件的审查与管辖、申请期限等方面完善了申请再审制度,为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提供了更完善的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108.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被定义为纠错程序,而无论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还是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再审的主要功能都是为被判决人保留一条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主动提起再审,与控审分离原则相冲突,也有悖于既判力理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应当仅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法院与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是通过封闭的行政性方式进行的,当事人难以当面发表意见,而对申诉的听证化改造也并非解决申诉难问题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当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更多地受理、审查当事人的申诉,为审判中立提供外部保障。  相似文献   
109.
张璐 《北方论丛》2015,(6):107-111
莱布尼茨的“基于前定和谐的同步主义因果律”表现为充足理由律与最终理由律并列平行的二元形式。单子作为莱式本体论的核心,其本质是包含知觉与欲望的主动的努力。努力按照善的趋向与目的促使单子产生变化。上帝按照善的目的从多个可能世界中选择了现实世界,理性与信仰的一致,以及前定和谐的规定使得自然的王国服从于神恩的王国,单子在个体与系统两个层面上作为上帝的模仿与自然的目的在前定和谐的现实世界中展开个体与显示神恩。  相似文献   
110.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都深受康德的实践理性观念影响,试图通过契约程序或理想商谈情境去阐发被康德认为是体现了实践理性本身要求的绝对命令程序,来为理性的公共运用确立一个规范框架.他们在关于正义观念的辩护问题上的著名论争,实质是对于何种程序设置才能合理地反映一种不偏不倚的道德观点的分歧.哈贝马斯认为必须在理想商谈条件下经由公民平等讨论后在相同的公共理由之上形成的共识,才具有道德规范性;罗尔斯认为,在其对正义观念的辩护中,原初代表的“独白式”慎思并不必然会阻碍对不偏不倚道德观点的体现;并且公民基于各自的理由在正义观念上达成重叠共识,是合理多元条件下面向公民的完整统一的实践理性为正义观念作辩护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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